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
(1994年9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訂 2013年7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10月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
(1994年9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訂 2013年7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1994年9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訂2013年7月...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構建生態安全螢幕障,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1994年9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4.09.24 實施時間 1994.09.24 第一條 ...
1993年4月23日自治區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決議 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
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二...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檔案全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有下列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1993年10月30日自治區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1994年6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改。中文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正) 頒布單位...
(1994年4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
新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 : (2001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訂 2013年7月31日新疆...
1991年11月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 :(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17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有下列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
關於修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1993年10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土流失造成的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