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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
(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訂 2013年12月17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正文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本辦法所稱水土流失,是指因為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能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及水的損失。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生產建設活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實行誰建設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預防、治理、監督、監測等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技研究,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中心城區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農業、環保、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第七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調查並依法公告調查結果。水土流失調查的內容,包括水土流失面積、侵蝕類型、流失程度、分布狀況、流失成因及其趨勢等。
國家或者本市對水土流失調查有特殊需要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開展調查。
第八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擬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對區縣人民政府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九條對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生態環境惡化,水旱災害嚴重,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等水土流失嚴重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的水土保持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本區縣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規劃組織編制部門,在編制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時,涉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時,應當分析論證規劃實施對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在規劃中提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對策和措施,並徵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請審批。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新能源建設,控制破壞地貌植被的生產建設活動,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本市鼓勵和支持山地丘陵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的農業生產者,採取保土耕作方法和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十三條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水土保持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保護水土保持設施,加強生態環境建設。
第十四條禁止在封山育林區和幼林地放牧。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果樹等經濟林的,應當兼顧生態防護效益,根據造林地實際,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種植規模,採取修建截水溝、水平階、魚鱗坑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提出修建梯田、水平階等水土保持措施,報經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辦理土地開墾手續。
第十五條採伐林木應當採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更新造林;批准採伐的部門應當將採伐方案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採伐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批准採伐的部門共同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在水土保持方案中提高防治標準,最佳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以外,在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內開辦占地面積一公頃或者開挖、填築土石方總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條水土保持方案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心城區和跨區縣行政區域、市級立項或者按規定應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將水土保持方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八條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落實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資概算。水土保持設施的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九條本市對水土流失採取分類治理的措施。
在山地丘陵區,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為重點,採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加強清潔小流域建設,依法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
在平原區,以生態措施為主,採取植樹、種草、固坡等措施,建設完善蓄排工程,恢復和提高城鎮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條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分層剝離的地表土專門存放,留作恢復表土層、種植植被和復耕時利用;對砂、石、土、廢渣等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或者復墾。
第二十一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標準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建立健全監測信息網路,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區縣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生產建設單位依法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具備監測條件和能力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託具備相應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
生產建設單位和承擔監測任務的水土保持監測機構,進行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其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在監測檔案上籤字,對監測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水土保持措施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開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採伐林木不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批准採伐的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