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取重慶市水土保持設施補償、水土流失防治費的通知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2002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公告(渝府發[2002]64號),現將收取水土保持設施補償、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徵收範圍,二、徵收管理,三、監督管理,

一、徵收範圍

(一)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因需要而不得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保持設施是指具有防止水土流失作用的林地、草地、苗圃、梯田梯土、截留溝、蓄水設施、排水溝、沉沙凼、溝溪防護、跌水等構築物、攔渣壩、尾礦壩、護坡、護堤、擋土牆、谷坊、水平階、魚鱗坑、攔山渠、水土保持專用道路、監測網點、科研試驗示範場、水土保持標誌碑牌及其它水土保持設施。
(二)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境內從事資源開發、生產建設等活動造成了水土流失的,必須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經與項目審批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治理。單位或個人從造成水土流失起超過六個月未進行治理的,自行治理連續兩年驗收不合格的,或因技術原因無力治理的,應按規定繳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組織治理。

二、徵收管理

(一)國家、重慶市有關部門審批的開發建設項目,需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或水流失防治費的,由重慶市水利局委託重慶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徵收。
區縣(自治縣、市)級審批的開發建設項目和其他小型建設工程以及資源性開發生產企業需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或水土流失防治費的,由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其水土保持監督(監測)管理機構負責徵收。
(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水土流失防治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按照《重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繳分離暫行規定》(渝辦發[1998]155號),《重慶市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分離實施辦法》(渝財預外[1999]16號)的規定實行“收繳分離”,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土保持監督(監測)管理機構開具收費通知書,責任單位或個人按通知書確定的繳費金額,到財政部門指定的代收銀行繳款。
(三)根據工作需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水土流失防治費可委託有關部門代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也可委託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收。

三、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土保持監督(監測)機構在徵收費用時,必須持有同級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使用重慶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統一收費收據。
凡應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按日加收滯納費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拒絕繳納的,責令限期繳納,並按《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水土保持設施補償、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五、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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