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開展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工作規定

2014年8月2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食藥監械管〔2014〕192號印發《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開展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工作規定》。該《規定》共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開展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工作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4年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發文字號:食藥監械管〔2014〕192號
檔案通知,規定,附屬檔案,

檔案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做好醫療器械產品註冊檢驗工作,根據《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和《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總局組織制定了《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開展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工作規定》,現予印發,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

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開展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工作規定
一、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對註冊申請人提交的產品技術要求進行預評價,應當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評價:
(一)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的完整性與適用性;檢驗方法是否可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複性,是否與檢驗要求相適應。
(二)依據現行強制性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驗的,所用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完整性,所用標準與產品的適宜性,所用條款的適用性。
(三)如檢驗內容涉及引用中國藥典的相關內容,其引用的完整性、適宜性和適用性。
二、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應當將預評價中發現的產品技術要求中存在的問題及其他相關問題記錄在《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見附屬檔案)中,並將預評價意見向註冊申請人反饋。
三、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在填寫預評價意見時,應當根據評價內容的不同,分別在對應的欄目中填寫,並出具綜合評價意見。對於在註冊檢驗過程中發現的產品技術要求的問題,如檢驗機構認為有必要,可在預評價意見中予以說明。
四、經過預評價的產品技術要求和預評價意見應當加蓋與醫療器械檢驗報告相同印章,隨檢驗報告一同出具給註冊申請人。
附屬檔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

附屬檔案

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預評價意見
檢驗報告編號:共 頁 第 頁
一、產品技術要求中性能指標的完整性與適用性;檢驗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複性,是否與檢驗要求相適應。
二、依據現行強制性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驗的,所用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完整性,所用標準與產品的適宜性,所用條款的適用性。
三、如檢驗內容涉及引用中國藥典的相關內容,其引用的完整性、適宜性和適用性。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五、綜合評價意見:
經預評價,對產品技術要求無補充、完善意見。
經預評價,產品技術要求在以下方面需要進一步補充、完善:
性能指標:
適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內容: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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