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是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強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而制定的法規。
2002年1月4日發布的《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17年4月17日
- 實施日期:2017年7月1日
- 簽發機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
- 簽發領導:畢井泉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辦法解讀,修訂背景,修訂情況,標準定義,標準分類,管理職責,制定修訂,實施監督,團體標準,
政策全文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已於2017年2月21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畢井泉
2017年4月17日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醫療器械安全有效,提高健康保障水平,加強醫療器械標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器械標準,是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據職責組織制修訂,依法定程式發布,在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等活動中遵循的統一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標準的制修訂、實施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醫療器械標準按照其效力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對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為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標準配套、對醫療器械產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為醫療器械推薦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行業標準。
對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為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標準配套、對醫療器械產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為醫療器械推薦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行業標準。
第五條 醫療器械標準按照其規範對象分為基礎標準、方法標準、管理標準和產品標準。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法編制醫療器械標準規劃,建立醫療器械標準管理工作制度,健全醫療器械標準管理體系。
第七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教育科研機構及個人廣泛參與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工作,並對醫療器械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制定和採用國際醫療器械標準。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在醫療器械標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標準管理職責
第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醫療器械標準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醫療器械標準管理工作制度;
(二)組織擬定醫療器械標準規劃,編制標準制修訂年度工作計畫;
(三)依法組織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發布醫療器械行業標準;
(四)依法指導、監督醫療器械標準管理工作。
(一)組織貫徹醫療器械標準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醫療器械標準管理工作制度;
(二)組織擬定醫療器械標準規劃,編制標準制修訂年度工作計畫;
(三)依法組織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發布醫療器械行業標準;
(四)依法指導、監督醫療器械標準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醫療器械標準體系的研究,擬定醫療器械標準規劃草案和標準制修訂年度工作計畫建議;
(二)依法承擔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承擔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四)承擔醫療器械標準宣傳、培訓的組織工作;
(五)組織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調研,協調解決標準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六)承擔醫療器械國際標準化活動和對外合作交流的相關工作;
(七)承擔醫療器械標準信息化工作,組織醫療器械行業標準出版;
(八)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標準管理工作。
(一)組織開展醫療器械標準體系的研究,擬定醫療器械標準規劃草案和標準制修訂年度工作計畫建議;
(二)依法承擔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承擔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四)承擔醫療器械標準宣傳、培訓的組織工作;
(五)組織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調研,協調解決標準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六)承擔醫療器械國際標準化活動和對外合作交流的相關工作;
(七)承擔醫療器械標準信息化工作,組織醫療器械行業標準出版;
(八)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交辦的其他標準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醫療器械標準化工作的需要,經批准依法組建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醫療器械標準研究工作,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意見;
(二)承擔本專業領域醫療器械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等組織工作,並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三)承擔本專業領域醫療器械標準的技術指導工作,協助解決標準實施中的技術問題;
(四)負責收集、整理本專業領域的醫療器械標準資料,並建立技術檔案;
(五)負責本專業領域醫療器械標準實施情況的跟蹤評價;
(六)負責本專業領域醫療器械標準技術內容的諮詢和解釋;
(七)承擔本專業領域醫療器械標準的宣傳、培訓、學術交流和相關國際標準化活動。
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醫療器械標準研究工作,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意見;
(二)承擔本專業領域醫療器械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等組織工作,並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負責;
(三)承擔本專業領域醫療器械標準的技術指導工作,協助解決標準實施中的技術問題;
(四)負責收集、整理本專業領域的醫療器械標準資料,並建立技術檔案;
(五)負責本專業領域醫療器械標準實施情況的跟蹤評價;
(六)負責本專業領域醫療器械標準技術內容的諮詢和解釋;
(七)承擔本專業領域醫療器械標準的宣傳、培訓、學術交流和相關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十三條 在現有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不能覆蓋的專業技術領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按程式確定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參照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職責和有關規定開展相應領域醫療器械標準工作。
第十四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醫療器械標準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參與醫療器械標準的制修訂相關工作;
(三)監督醫療器械標準的實施;
(四)收集並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一)組織貫徹醫療器械標準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參與醫療器械標準的制修訂相關工作;
(三)監督醫療器械標準的實施;
(四)收集並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第十五條 醫療器械研製機構、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
鼓勵醫療器械研製機構、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積極研製和採用醫療器械推薦性標準,積極參與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醫療器械標準實施問題和提出改進建議。
鼓勵醫療器械研製機構、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積極研製和採用醫療器械推薦性標準,積極參與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醫療器械標準實施問題和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 標準制定與修訂
第十六條 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程式包括標準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批准發布、複審和廢止等。具體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
對醫療器械監管急需制修訂的標準,可以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快速程式開展。
對醫療器械監管急需制修訂的標準,可以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快速程式開展。
第十七條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應當根據醫療器械標準規劃,向社會公開徵集醫療器械標準制定、修訂立項提案。
對徵集到的立項提案,由相應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包括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下同)進行研究後,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計畫項目立項申請。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標準計畫項目立項提案,應當由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負責協調,確定牽頭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並由其提出標準計畫項目立項申請。
對徵集到的立項提案,由相應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包括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下同)進行研究後,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計畫項目立項申請。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標準計畫項目立項提案,應當由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負責協調,確定牽頭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並由其提出標準計畫項目立項申請。
第十八條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對醫療器械標準計畫項目立項申請,經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後,提出醫療器械標準計畫項目,編制標準制修訂年度工作計畫建議,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通過的醫療器械標準計畫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國家標準計畫項目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下達;行業標準計畫項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下達。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通過的醫療器械標準計畫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國家標準計畫項目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下達;行業標準計畫項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准下達。
第十九條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監管部門、檢測機構以及有關教育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向承擔醫療器械標準計畫項目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起草相關醫療器械標準的申請。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結合標準的技術內容,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選定起草單位。
起草單位應當廣泛調研、深入分析研究,積極借鑑相關國際標準,在對技術內容進行充分驗證的基礎上起草醫療器械標準,形成醫療器械標準徵求意見稿,經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初步審查後,報送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
起草單位應當廣泛調研、深入分析研究,積極借鑑相關國際標準,在對技術內容進行充分驗證的基礎上起草醫療器械標準,形成醫療器械標準徵求意見稿,經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初步審查後,報送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 醫療器械標準徵求意見稿在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承擔醫療器械標準計畫項目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徵集到的意見進行匯總後,反饋給標準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匯總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醫療器械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一條 承擔醫療器械標準計畫項目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對醫療器械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審查通過後,將醫療器械標準報批稿、實施建議及相關資料報送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進行審核。
第二十二條 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將審核通過後的醫療器械標準報批稿及審核結論等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查。審查通過的醫療器械國家標準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審查通過的醫療器械行業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實施日期和實施要求,以公告形式發布。
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公開,供公眾查閱。
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三條 醫療器械標準批准發布後,因個別技術內容影響標準使用、需要進行修改,或者對原標準內容進行少量增減時,應當採用標準修改單方式修改。標準修改單應當按照標準制修訂程式制定,由醫療器械標準的原批准部門審查發布。
第二十四條 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當對已發布實施的醫療器械標準開展複審工作,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產業發展以及監管需要對其有效性、適用性和先進性及時組織複審,提出複審結論。複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複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醫療器械標準複審結論由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後,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查。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複審結論,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醫療器械行業標準複審結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查批准,並對複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以公告形式發布。
醫療器械標準複審結論由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審核通過後,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查。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複審結論,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醫療器械行業標準複審結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查批准,並對複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四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醫療器械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出廠的醫療器械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醫療器械推薦性標準被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引用的內容應當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與產品設計特性、預期用途和質量控制水平相適應,並不得低於產品適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企業實施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者反映違反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行為。收到舉報或者反映的部門,應當及時按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醫療器械標準實行信息化管理,標準立項、發布、實施等信息應當及時向公眾公開。
第三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標準發布後,及時組織、指導標準的宣傳、培訓。
第三十二條 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根據跟蹤評價情況對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醫療器械國家標準的編號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醫療器械行業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等構成。強制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YY”,推薦性行業標準的代號為“YY/T”。
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的代號、標準號和標準發布的年號構成。其形式為:YY ××××1-××××2和YY/T ××××1-××××2。
××××1為標準號,××××2為標準發布年號。
行業標準的編號由行業標準的代號、標準號和標準發布的年號構成。其形式為:YY ××××1-××××2和YY/T ××××1-××××2。
××××1為標準號,××××2為標準發布年號。
第三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制定發布團體標準。團體標準的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醫療器械標準樣品是醫療器械檢驗檢測中的實物標準,其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4日發布的《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14年6月1日,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產品技術要求”替代“註冊產品標準”,改變了原有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註冊產品標準組成的三級標準體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對原《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改,形成《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7年2月21日,《辦法》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理順了醫療器械標準體系。明確醫療器械標準的分類依據及種類,即按照其效力,分為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按照其規範對象,分為基礎標準、方法標準、管理標準和產品標準。對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為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標準配套、對醫療器械產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制定為醫療器械推薦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行業標準。二是明確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的程式,細化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布、複審和廢止等各環節要求,確保標準質量。三是建立標準複審制度。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當對已發布實施的醫療器械標準開展複審工作,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產業發展以及監管需要對其有效性、適用性和先進性及時組織複審,提出複審結論。複審結論分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複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四是強化標準的實施和監督。強調強制性標準在醫療器械監管中的地位,明確了醫療器械推薦性標準和產品技術要求的實施和監督要求。五是鼓勵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各方參與標準化工作等。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或者反映違反強制性標準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行為。
此外,《辦法》還加大了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公開力度,加強了國際標準的轉化,鼓勵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制定發布團體標準。
辦法解讀
修訂背景
2002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施行《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原局令第31號),對指導我國醫療器械標準化管理工作、規範標準制修訂以及促進標準實施等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隨著醫療器械標準化工作的不斷發展,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0年組建成立了醫療器械標準管理的專職機構,進一步加強了醫療器械標準的組織管理,醫療器械標準管理體系發生改變。
2014年6月,國務院頒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以下簡稱《條例》),取消註冊產品標準,明確產品技術要求的法律地位,改變了原有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註冊產品標準組成的三級標準體系,醫療器械標準體系隨之發生了變化。
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對醫療器械標準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與此同時,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2016年,國務院法制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中國標準化體系和管理體制面臨重大調整,國家新型標準體系逐步搭建,新的標準化格局正在形成。
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和《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滿足醫療器械監管和產業發展的新需要,適應醫療器械標準發展的新要求,總局組織修訂了《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
修訂情況
《辦法》從原24條增加到了36條,根據新版《條例》及《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刪除了原《辦法》中“註冊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審核”整章及有關“醫療器械註冊產品標準”的內容,增加了產品技術要求的有關內容,明確了產品技術要求與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之間的關係。完善了“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章節的相關內容,進一步細化了標準管理職責及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式,強調了標準公開和標準跟蹤評價等內容。
標準定義
《辦法》明確了醫療器械標準的定義,是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據職責組織制修訂,依法按程式發布,在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等活動中遵循的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分類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的關係。強制性標準為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術要求,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包括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推薦性標準為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標準配套、對醫療器械產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醫療器械推薦性標準包括醫療器械推薦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行業標準。
管理職責
《辦法》明確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標準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單位及其他相關方各自承擔的標準化職責和工作內容。
第十條明確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標準管理工作中的職責,負責組織貫徹醫療器械標準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醫療器械標準管理工作制度;組織擬訂醫療器械標準規劃,編制標準制修訂年度工作計畫;依法組織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發布醫療器械行業標準以及依法指導、監督醫療器械標準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增加了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的相關職責,明確其組織擬定醫療器械標準規劃草案、組織標準體系研究;依法承擔標準制修訂管理、標委會管理以及組織標準實施協調等工作。
第十二條明確了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建的法定程式,根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明確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醫療器械標準化工作的需要,經批准依法組建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時明確其應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增加了醫療器械技術歸口單位的職責。醫療器械領域高新技術密集,存在著現有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不能覆蓋的專業技術領域。根據監管需要,按照程式可以確定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並規定歸口單位可參照相關職責開展工作,為具有專業技術能力和條件、但尚未設立技術委員會的專業領域開展監管急需的標準工作提供了依據。
第十四條增加了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重點發揮其依法監督醫療器械標準實施,收集反饋問題的職責。
第十五條增加了相關單位職責,明確醫療器械研製機構、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應當貫徹執行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同時鼓勵企業積極研製和採用推薦性標準,積極參與標準制修訂工作,積極承擔醫療器械推薦性標準的起草工作,充分發揮企業的作用。
制定修訂
《辦法》規定了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的工作程式。明確了對醫療器械監管急需制修訂的標準可以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快速程式開展。
同時對標準制修訂每個環節,包括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批准發布、複審和廢止,均作為單獨條款進行規定,並對各環節的重點內容提出要求,具有更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關於標準立項,《辦法》增加了立項提案徵集、立項申請審核、標準計畫項目公示和批准等程式。第十七條規定應根據標準規劃,向社會公開徵集醫療器械標準制修訂立項提案;第十八條明確要求審核通過的標準計畫項目應向社會進行公示,進一步提高了社會的參與度及透明度。
關於標準起草,第十九條規定任何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監管部門、檢測機構以及有關教育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均可以向承擔醫療器械標準計畫項目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起草醫療器械標準的申請,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結合標準的技術內容,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選定起草單位。
關於標準徵求意見,第二十條明確了醫療器械標準徵求意見稿,應在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徵求意見工作統一由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組織開展。
關於標準公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醫療器械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進行公開,供公眾查閱,增加了標準公開的力度,提高了標準的可及性。同時第三十條增加了對醫療器械標準實行信息化管理要求,規定標準立項、發布、實施等信息應當及時向公眾公開,提高了標準管理的透明度。
關於標準複審,根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了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對已發布的醫療器械標準開展複審工作,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產業發展以及監管需要對其有效性、適用性和先進性及時組織複審。並規定複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實施監督
《辦法》明確了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與產品技術要求的實施和監督要求。
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療器械企業應嚴格按照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出廠的醫療器械符合強制性標準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強調了強制性標準在醫療器械監管中的地位。
第二十六條強調推薦性標準一旦被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引用的內容應當強制執行。明確了醫療器械推薦性標準在相應情形下的實施要求。
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不得低於產品適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行業標準,建立了產品技術要求與強制性標準之間的銜接。
第二十八條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醫療器械企業實施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同時,為強化醫療器械標準的實施評估,第三十二條明確了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規定由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對其進行統計分析,以實現對醫療器械標準的閉環管理,不斷提升標準質量。
團體標準
《辦法》第三十四條增加了團體標準的內容,鼓勵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制定發布團體標準,其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該條款增加了醫療器械標準的有效供給,推動了醫療器械標準供給側改革,並與國家標準化改革整體思路銜接,更好地回響了醫療器械領域創新和市場對標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