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由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發布,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2年10月11日,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發布《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政府投頁姜故資項目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在嚴格遵循《政府投資條例》《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6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對鄭州航空港經濟綜頸只陵合實驗區(以下簡稱鄭州航空港區)的批覆要求,本著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先行先試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區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性改造等。
使用上級政府資金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戲霉習元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管委會有關機構或者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服務業、信息化等國家和省、市、區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四)政府公共服務設施和政法設施項目;
(五)充擔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六條 管委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每年2月份研究上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完成情況,統籌安排本年度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年度政府投資計畫安排情況。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和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分級、分類建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儲備庫,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對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和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政府投資項目在申請立項仔鑽前先由項目單位報請管委會分管領導審定,再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建設建議報管委會分管領導審定,最後經管委會主要領導審定後方可啟動項目立項審批工作。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審批。
區級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立項,並提交項目建議書及有關材料。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產業政策、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批覆項目建議書。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和節能評估等有關部門依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環評批覆和節能評估等手續。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和資金籌措;
(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茅廈坑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項目選址確定,用地預審通過後,項目單位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項目審批要件,審批要件應當依法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節能審查意見以及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核(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相關審批要件有關部門已受理但尚未正式辦理完畢,由自然資源、發改等職能部門先行出具正式審查意見,項目單位提供該項目實質性開工建設前整芝刪翻補齊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前所有要件的正式檔案的承諾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方案比選論證;
(二)建設規模和方案;
(三)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選址及外部配套條件;
(五)總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六)效益及環境影響評價;
(七)其他需要論證的事項。
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進行諮詢、評估,並視項目情況邀請財政、規劃、建設、國土、環保、信訪及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參加評審會議並提出有關意見。經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編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依據。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等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論證會、網路徵集等形式,廣泛徵求專家及社會公眾意見。
大中型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委託評審前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審並報管委會審定後批覆。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並附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的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編制的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編制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報請管委會批准。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管委會的批准情況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依據項目單位的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應進行諮詢、評估,財政、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消防及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參加評審會議並提出有關意見。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資計畫、工程招標投標、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對於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初步設計可以合併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達到概算深度、建設方案內容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審批。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根據項目單位需要可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其中對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初步設計合併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達到概算深度、建設方案內容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審批。
第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通過河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各項審批手續,同時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協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省、市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經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按程式上報。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鄭州航空港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鄭州航空港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經黨工委、管委會批准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需求及時向各項目單位分期、分批下達投資計畫。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計畫應當優先安排投產項目和續建項目。
第十七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完成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程式,資金申請報告已經獲得批覆;
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編制完畢,經黨工委、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增減新開工項目的,每年8月份由發展改革部門徵求財政、規劃、建設、國土及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制定調整方案,報黨工委、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條 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需對已批准項目的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經行業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後,由發展改革部門徵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調整方案,報管委會批准。但該項目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經批准的項目總概算。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嚴格依據政府投資計畫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報區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圖進行審查,並依據經批准的施工圖設計和概算開展後續工作;政府投資項目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資計畫、工程招標投標、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依法公開招標或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和經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計畫,按工程建設進度分期向項目(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未下達政府投資計畫的不得撥付。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的重大設計變更,應及時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因設備、原材料價格上漲等不可預見的因素引起項目的總投資增加,項目單位應及時申請調整概算,經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管委會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實施。由於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資概算的,原則上由項目單位自籌解決。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按要求編制竣工決算,報財政審計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應當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工程五大責任主體(項目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作為工程驗收責任主體,對所驗收項目的內容、質量及工程量等方面進行評估驗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實行行政領導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參建單位責任制和終身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三十條 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諮詢評估、項目後評價等相關工作的費用,由委託單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評估單位支付。
第五章 職責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由項目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開展執法監察。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項目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下達、監督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全流程監督管理。
財政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概)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監督管理。建設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教文衛體、社會事業、綜合執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以及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反有關建設法規、不執行建設程式、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的;
2.擅自修改施工圖紙、調整工程概算、擴大面積、提高標準、擴大規模、增大投資、增加計畫外工程的;
3.資金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擠占、截留、挪用建設資金,配套資金不落實的;
4.在工程建設中管理人員違反廉政建設規定,收受賄賂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工程竣工投入使用規定期限內不進行驗收的;
6.符合公開招標條件而未公開招標的;
7.未按規定要求報送政府投資相關報表或會計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8.項目概算發生變化,不按規定程式上報或者事後補報的。
9.項目單位不能如期提供承諾的事項或未完成相關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10.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以下處理決定:責令改正;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未嚴格按本辦法要求實施的相關單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啟動問責程式。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和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政府投資項目在申請立項前先由項目單位報請管委會分管領導審定,再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建設建議報管委會分管領導審定,最後經管委會主要領導審定後方可啟動項目立項審批工作。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審批。
區級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立項,並提交項目建議書及有關材料。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產業政策、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批覆項目建議書。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和節能評估等有關部門依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環評批覆和節能評估等手續。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和資金籌措;
(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項目選址確定,用地預審通過後,項目單位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項目審批要件,審批要件應當依法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節能審查意見以及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核(若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相關審批要件有關部門已受理但尚未正式辦理完畢,由自然資源、發改等職能部門先行出具正式審查意見,項目單位提供該項目實質性開工建設前補齊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前所有要件的正式檔案的承諾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方案比選論證;
(二)建設規模和方案;
(三)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選址及外部配套條件;
(五)總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六)效益及環境影響評價;
(七)其他需要論證的事項。
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進行諮詢、評估,並視項目情況邀請財政、規劃、建設、國土、環保、信訪及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參加評審會議並提出有關意見。經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編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依據。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等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論證會、網路徵集等形式,廣泛徵求專家及社會公眾意見。
大中型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委託評審前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審並報管委會審定後批覆。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並附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的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編制的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編制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報請管委會批准。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管委會的批准情況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依據項目單位的申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應進行諮詢、評估,財政、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消防及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參加評審會議並提出有關意見。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資計畫、工程招標投標、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對於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初步設計可以合併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達到概算深度、建設方案內容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審批。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根據項目單位需要可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其中對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初步設計合併為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達到概算深度、建設方案內容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審批。
第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通過河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各項審批手續,同時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協同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省、市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經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按程式上報。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鄭州航空港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鄭州航空港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經黨工委、管委會批准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需求及時向各項目單位分期、分批下達投資計畫。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計畫應當優先安排投產項目和續建項目。
第十七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完成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程式,資金申請報告已經獲得批覆;
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編制完畢,經黨工委、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增減新開工項目的,每年8月份由發展改革部門徵求財政、規劃、建設、國土及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制定調整方案,報黨工委、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條 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需對已批准項目的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經行業主管部門初步審查後,由發展改革部門徵求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調整方案,報管委會批准。但該項目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經批准的項目總概算。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嚴格依據政府投資計畫和經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報區建設主管部門對施工圖進行審查,並依據經批准的施工圖設計和概算開展後續工作;政府投資項目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資計畫、工程招標投標、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依法公開招標或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和經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必須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投資計畫,按工程建設進度分期向項目(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未下達政府投資計畫的不得撥付。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不可預見因素造成的重大設計變更,應及時報發展改革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因設備、原材料價格上漲等不可預見的因素引起項目的總投資增加,項目單位應及時申請調整概算,經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管委會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實施。由於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投資概算的,原則上由項目單位自籌解決。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按要求編制竣工決算,報財政審計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應當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工程五大責任主體(項目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作為工程驗收責任主體,對所驗收項目的內容、質量及工程量等方面進行評估驗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實行行政領導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參建單位責任制和終身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三十條 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諮詢評估、項目後評價等相關工作的費用,由委託單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評估單位支付。
第五章 職責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由項目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開展執法監察。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項目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下達、監督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全流程監督管理。
財政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概)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監督管理。建設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教文衛體、社會事業、綜合執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以及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反有關建設法規、不執行建設程式、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建設手續的;
2.擅自修改施工圖紙、調整工程概算、擴大面積、提高標準、擴大規模、增大投資、增加計畫外工程的;
3.資金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擠占、截留、挪用建設資金,配套資金不落實的;
4.在工程建設中管理人員違反廉政建設規定,收受賄賂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工程竣工投入使用規定期限內不進行驗收的;
6.符合公開招標條件而未公開招標的;
7.未按規定要求報送政府投資相關報表或會計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8.項目概算發生變化,不按規定程式上報或者事後補報的。
9.項目單位不能如期提供承諾的事項或未完成相關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10.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以下處理決定:責令改正;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未嚴格按本辦法要求實施的相關單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啟動問責程式。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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