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若干規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若干規定》在2014.07.31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7.31
  • 實施時間:2014.07.3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若干規定》業經2014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31日
第一條 為理順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航空港實驗區)行政執法體制,建立權責統一、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有效,按照省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會議紀要[2014]2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權,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賦予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使的管理經濟、社會公共事務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行政確認權、行政徵收權等行政權力。本規定所稱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是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將前款所述的行政執法權委託給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或者其設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管理的本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航空港實驗區行政執法權委託行使工作。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執法權,應當委託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及其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組織行使。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管理區域內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執法權,應當委託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及其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組織行使。
第六條 行政強制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使。
航空港實驗區區域內需要實施行政強制的,由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或者相關組織報告市縣政府及其部門由其依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航空港實驗區的派駐機構或者設立的機構,相關行政執法權不再委託行使。派駐的機構和設立的機構,由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雙重管理。
第八條 按照本規定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將行政執法權完整委託給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或者相關組織。委託行使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對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及其相關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委託行使行政執法的法律後果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承擔形式責任,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或者相關組織承擔實質責任。委託行使的行政執法事項的行政執法結論需經上級機關批准或向上級機關報告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及時出具手續按照有關程式轉報辦理。
第九條 委託行使的行政執法行為產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侵權等糾紛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及時出具相關應訴文書,具體應訴工作由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及其相關組織承擔。
第十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要求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成立獨立對口的機構或者組織。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向航空港實驗區管委會及其相關組織提供行政執法文書或者行政執法文書格式樣本,編排行政執法文書專用編號,刻制專項用於航空港實驗區範圍內行政執法印章。
航空港實驗區及其相關組織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制度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範行政執法程式,執行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的相關規定,建立行政執法案卷,推行文明執法、服務型行政執法,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錯案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執法權,按照本規定進行委託行使。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對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市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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