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在2007.10.16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0.16
  • 實施時間:2007.10.16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業經2007年8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範圍內,下列行政審批事項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實施:
(一)鄭州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二)鄭州市統計局將設立或新遷入統計調查單位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竣工備案、統計調查單位變更備案,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三)鄭州市財政局將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認定、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四)鄭州市人事局將外地人才引進隨轉入鄭審批(不含公務員)、事業單位正科級以下幹部調配審批,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五)鄭州市科技局將科技成果鑑定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六)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法人單位代碼證審批、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七)鄭州市商務局將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及變更備案、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質押審批,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第三條 在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範圍內,下列行政執法事項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實施:
(一)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戶外廣告登記、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企業動產抵押登記委託其設在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派出機構實施。
(二)鄭州市公安局將戶口準遷證轉移證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旅館業)委託其設在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派出機構實施。
第四條 在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範圍內,下列行政執法事項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實施:
(一)鄭州市財政局將會計代理記賬機構許可,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二)鄭州市統計局將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三)鄭州市商務局依法將違反酒類流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四)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企事業單位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五)鄭州市林業局將濫伐、盜伐毀壞林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六)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將勞動監察行政處罰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七)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違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八)鄭州市衛生局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供水單位衛生許可、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食品經營、餐飲業)衛生許可、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食品經營、餐飲業),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將衛生監督行政處罰,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九)鄭州市教育局將非職業資格、非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舉辦、分立、合併、變更、終止審批,以及中學教師資格認定,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十)鄭州市市政管理局將戶外廣告設定(含張貼張掛宣傳品)審批,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於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審批,城市公共環衛設施拆除,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十一)鄭州市文化局將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十二)鄭州市水利局將取水許可證核發,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十三)鄭州市園林局將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拆除花壇、花帶、草坪審批,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十四)鄭州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將違反義務植樹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十五)鄭州市建設委員會將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在鄭東新區管理範圍內,下列行政執法事項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實施:
(一)鄭州市衛生局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供水單位衛生許可、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食品經營、餐飲業)衛生許可,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將違反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依法設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二)鄭州市教育局將中學教師資格認定、非職業資格職能培訓的民辦學校舉辦、分立、合併、變更、終止審批和中學教師資格認定,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三)鄭州市體育局將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拆除體育公共設施或改變其功能用途審批,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四)鄭州市民政局將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審核,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第六條 按照本規定進行委託的,委託機關與受委託單位應當簽訂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包括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受委託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行政執法的範圍、許可權,委託行政執法的依據,委託行政執法的期限,委託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委託機關、受委託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委託書上籤字,委託書上應當加蓋單位印章。
第七條 行政執法委託書擬訂後,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第八條 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委託機關應當將委託機關和受委託執法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託執法的範圍、許可權、期限以及法律依據等進行公告。未經公告,行政執法不得委託實施。
第九條 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在委託的範圍、許可權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不得再委託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執法時應當使用加蓋委託機關印章的行政執法文書,罰沒款項及收取的相關費用按照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繳入財政專戶。
第十條 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中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
第十一條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託行政機關、事業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一次委託實施情況,並對委託實施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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