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地方稅務發票管理機構行政執法事項的規定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規範用票行為,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溪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地方稅務發票管理機構行政執法事項的規定
  • 外文名: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nxi City local tax invo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n trust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 相關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 性質:事項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規範用票行為,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溪市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委託本溪市地方稅務發票管理機構對地稅發票的印製、領購、開具、保管、繳銷、發售、監督管理等實施行政執法。
第三條 市地方稅務發票管理機構在發票管理中有權以本溪市地方稅務機關名義對下列事項實施行政檢查、立案、調查取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有關物品的處理:
(一)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本溪市地方稅務發票管理機構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
第四條 本溪市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本溪市地方稅務發票管理機構實施的有關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本溪市地方稅務發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五條 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本溪市地方稅務發票管理機構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六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本溪市地方稅務發票管理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本溪市地稅發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故意刁難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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