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非法營運行為實施委託行政執法的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非法營運行為實施委託行政執法的規定》在2008.09.26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非法營運行為實施委託行政執法的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9.26
  • 實施時間:2008.11.01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非法營運行為實施委託行政執法的規定》已經市政府四屆一○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運輸市場的管理,保障行政機關合法、有效實施行政執法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可以依法委託深圳市公安機關(以下簡稱受委託機關)對下列非法營運行為實施行政執法: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包括客運經營和貨物運輸經營);
(二)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無計程車營運牌照、道路運輸證的小轎車及微型汽車從事載客業務的;
(四)非計程車擅自安裝出租車牌號、頂燈、計價表等標識和設施假冒計程車的;
(五)外地計程車空車駛入特區內;外地計程車從事起、終點在特區範圍內的載客業務;外地計程車不按照規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區域、路線行駛;外地計程車在規定的場站以外搭載回程乘客的;
(六)沒有綠色計程車經營權而擅自從事載客營運業務的;
(七)機車違法從事載客業務的;
(八)市政府決定實施委託行政執法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列委託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其性質、行為表現、處罰方式等予以修改的,根據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行政執法”包括行政檢查、立案、調查取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有關物品的處理等。
第四條 受委託機關應當在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
受委託機關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
第五條 委託機關依法對受委託機關實施的有關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協定。該協定應當載明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的名稱、委託依據、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委託時間、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七條 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應當將本規定的委託執法事項等內容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應當加強執法協作、配合,互通執法信息,協調解決執法中發生的問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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