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綠地管理實施辦法

《郴州市城市綠地管理實施辦法》已經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1日印發.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城市綠地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綠地管理,鞏固園林綠化成果,創造宜居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郴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用地,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等。
第四條 市、區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地管理工作。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地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綠地系統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符合性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城市綠地系統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和區域綠地等。
第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綠化現狀、名勝資源、自然地貌等劃定城市綠地範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報市政府審批後,在綠地系統國土空間專項規劃中予以界定,納入郴州市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經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城市綠線。因規劃修編(修改)、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防護區域調整,確需變更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時須同步徵求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按照“綠地總量不減、占補平衡、就近補足”的原則落實綠地補償,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七條 臨公園山體建設項目邊坡處理須在其紅線範圍內進行。因項目建設等特殊情況侵占公園山體綠線並造成地質災害的,應依法實施生態損害賠償,並實施邊坡生態復綠。
第八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附屬綠地,其綠化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標準:
(一)新建高層居住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5%,舊城區改建項目綠地率不低於25%,多層、低層居住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0%,居住用地的集中綠地規劃建設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等相關規定。
(二)一般商業中心用地綠地率不低於25%,區級商業中心用地綠地率不低於20%,市級商業中心用地綠地率不低於15%。
(三)工業、倉儲用地綠地率為15%-20%。
(四)交通樞紐用地綠地率不低於20%。
(五)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5%。
(六)產生有害氣體及其他污染的工廠綠地率不低於30%,並設立寬度不少於50米的防護林帶。
(七)園林景觀道路綠地率不低於40%;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30%;紅線寬度40-50米的綠地率不低於25%;紅線寬度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於20%。
建設項目因特殊原因,設計方案經論證後仍達不到本條款第(一)項規定綠地率要求的,在徵得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同意後,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
第九條 城市綠地建設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相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與本市地理環境等自然條件相適宜。綠化形態應當疏密有致,注重可進入性,綠地景觀應當體現四季變化。嚴格控制大樹的種植、移植。
城市綠地提質改造應當遵循適地適樹原則,保護原有地形地貌和大樹,因地制宜增花添彩,不得盲目更換樹種。
第十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及城市綠地提質改造項目綠化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並報市行政審批部門審批,市行政審批部門可委託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經批准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過程進行監管。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通知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並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二條 綠地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綠地的使用功能。地下設施上緣應當留有符合植物生長要求的覆土層。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管線涉及新種樹木及原有樹木的,應當遵循“後建讓先種,後種讓先建”的原則,採取避讓、錯開、保護等辦法妥善解決。地下管線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應保持1.5米以上。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改變的,應當徵求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並報市行政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徵求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報市行政審批部門辦理臨時占用手續。
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向原批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應在規定期限內在原址按原面積恢復,並向綠地管理單位申請驗收。由綠地管理單位組織恢復的,恢復費用由占用方承擔。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占用方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臨時占用期間,占用者應當在現場設定相關標識,公示占用者的基本信息、占用事由、占用期限和批准單位、恢復措施等相關信息。
因搶險救災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並在占用後24小時內書面報告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移植和砍伐的,應當徵求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報市行政審批部門審批,並按照園林部門意見進行補植。
(一)城市建設需要的;
(二)對現有綠化進行提質改造的;
(三)嚴重影響採光、通風的;
(四)嚴重病蟲害、枯死和無移植價值的;
(四)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安全構成威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有關單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並在24小時內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 因城市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交通視距、房屋通風采光,確需修剪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道樹由道路綠地管理單位按照行道樹規範要求進行修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行道樹。
(二)單位庭院小區樹木修剪,由業主委託物業公司組織專業隊伍按照相關技術規範進行修剪,禁止過度修剪和截乾。
(三)涉及電力、通訊等管線安全修剪城市樹木的,管線單位應當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城市綠化專業隊伍進行修剪,修剪過程需接受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換城市行道樹樹種。確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換城市主幹道行道樹樹種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道路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提出實施方案並明確對原有行道樹移植的內容;
(二)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更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組織專家論證;
(三)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採取聽證會、公示等形式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和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樹木處置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須徵求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新建項目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改造及城市更新項目在拆遷方案和項目修規方案確定前);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意見;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對樹木的處置、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和樹齡大於50年的古樹後備資源。因項目建設影響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正常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避讓措施。
禁止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確需移植的,應當制定移植方案,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社會公示後,按《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規定報批。
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須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進行鑑定並註銷檔案後,方可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城市道路用地附屬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等城市綠地,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屬單位負責;
(三)居住小區內依法屬於業主所有的綠地由業主負責,業主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護;
(四)鐵路、公路、河道、水庫、濕地等管理範圍內的綠地,由相應的管理部門負責;
(五)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保留的綠地,施工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產性綠地,由其經營者負責;
(七)未開發的待建地上的綠地未作其他用途的,由土地使用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各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的綠地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城市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養護;
(二)定期檢查,及時修復、補種或者更換受損、死亡的花草樹木和地被植物;
(三)對損壞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報告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實施養護管理,定期對養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以及因建設和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含臨時占用和永久占用)城市綠地、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城市古樹名木、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附屬設施等,按照城市綠化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城市綠地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實施生態損害賠償。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大樹是指胸徑二十厘米(含二十厘米)以上的喬木,不包括構樹、苦楝子樹、泡桐等樹種。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解讀

為規範我市綠地管理,進一步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廣州市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有關問題的通報〉的通知》檔案精神,根據相關標準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郴州市城市綠地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制定《實施辦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及住建部、省政府《〈關於廣州市大規模遷移砍伐城市樹木有關問題的通報〉的通知》檔案精神,進一步保護我市園林綠化建設成果。二是規範綠地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我市2005年來出台的園林綠化相關法規規章已廢止,依法護綠缺乏有效保障。為推進生態園林城市建設,促進我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亟需制定適用於我市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二、制定依據和過程
制定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借鑑:《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廣州市城市樹木保護管理規定(試行)》、《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的通知》等地方法規規章政策。
制定過程:《實施辦法》起草期間多次組織我市園林部門相關負責人和專家開展座談,收集我市城市綠地管理需要通過規範性檔案解決的問題。徵求了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林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行政審批局、北湖區政府、蘇仙區政府等相關部門意見。根據2022年6月市政府副秘書長李見秋召開的討論會意見,我局再次吸納各單位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三、《實施辦法》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二十八條,包括總則、綠地規劃和建設、綠地保護和管理、附則四個部分。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4條明確了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術語概念、部門職責;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5條至第13條對城市綠地規劃編制、綠線管理、綠地指標、綠地建設、事中事後監管等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14條至第22條明確了臨時占綠、移植、修剪城市樹木及行道樹更換、古樹名木管理、綠地養護管理等相關要求;第四章附則第23條至26條規定了相關處罰、賠償要求及相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第27條、28條明確了大樹的標準和檔案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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