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遼寧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是遼寧省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遼寧省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提供預警信息,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應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分級預警、平台共享、統一發布”和“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可能發生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預警信息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遼寧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本省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第六條 設立省、市、縣(市、區)三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以下簡稱預警發布中心)。省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發布預警信息,統一通過遼寧省預警發布中心(設在省氣象局)對外發布;
市、縣(市、區)政府或其授權機構發布預警信息,統一通過市、縣(市、區)預警發布中心(設在本地氣象局)對外發布。
各級預警發布中心由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氣象局共同管理。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氣象部門負責預警發布系統的日常運行和維護。
各級預警發布中心建立並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
未設氣象部門的縣(市、區),可授權其他部門或單位建立預警發布中心,並由所在市氣象部門負責發布系統的技術指導。
第七條 各級國土、環保、交通、農業、水利、林業、海洋、衛生、安全生產、人防、地震、氣象等部門(以下統稱預警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監測網路,做好相應類別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審核、評估等工作,完成與同級預警發布中心對接工作。
第二章 預警信息製作及審批許可權
第八條 預警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可能發生髮展態勢,按照預警級別劃分標準,製作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用語應當準確、規範,文字簡練、通俗易懂。
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預警期限、預警事項、事態發展、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預警管理部門應制定本部門預警信息發布的內部審批流程。預警管理部門具有審批許可權的人員和聯繫人員名單應報本級政府應急辦和預警發布中心備案,遇有人員變動的,應及時更改。
第九條 三級(黃色)、四級(藍色)預警信息,發生在縣域內,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發布;在市區內或跨縣行政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發布。
一級(紅色)、二級(橙色)預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權發布;跨市行政區域,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發布。
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一級(紅色)、二級(橙色)預警由預警管理部門填寫《遼寧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變更)審批表》,報請政府審批或政府授權預警管理部門審批,以預警管理部門名義對外發布,並報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三級(黃色)預警和四級(藍色)預警由預警管理部門按各自有關規定審批發布,並報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預警信息發布
第十一條 經審批的預警信息,由預警管理部門錄入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並選擇發布範圍和發布渠道,同時將審批表掃描件作為附屬檔案,一併上傳預警發布中心,預警發布中心收到待發預警後進行覆核。
第十二條 各級預警發布中心必須在第一時間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三條 預警信息發布後,相關市、縣(市、區)政府和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落實各項防範應對工作。
預警管理部門應當跟蹤預警信息發布狀況,掌握預警回響情況,督促落實防範應對措施。
第十四條 預警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關注事件的發展情況,預警級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按程式調整、解除預警信息,並將審簽的調整結論或解除意見及時送達本級預警發布中心。
預警信息的調整、解除流程,與預警信息的發布流程相同。
第四章 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信息傳播機制,統籌社會各類資源,充分利用好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政務微博、微信、手機簡訊、智慧型終端、電子顯示屏、預警大喇叭等發布手段,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形成相互銜接、規範統一、運行高效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做好預警信息的播發。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各種通信手段、傳播媒介和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公眾。
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報盲區和偏遠地區人群,要督促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採取鳴鑼吹哨、組織人員逐戶逐人告知等方式,實現至少一種發布手段覆蓋警報盲區和偏遠地區人群,強化預警信息傳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預警信息接收、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重點針對鄉村、社區以及學校、醫院、旅遊景點、交通樞紐、工礦企業、建築工地、城市公園、燃氣站場等人員密集或其他重點區域,增設必要的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設施。
第十八條 各級宣傳、廣電、新聞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門,要協調指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和流程,根據預警信息發布需求,與同級預警發布中心建立快速發布的“綠色渠道”,及時、準確、無償播發或刊載預警信息。
各類預警信息,電視台要採取滾動字幕、加掛相應預警標識、緊急情況下可中斷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報預警信息及有關防範知識。
廣播、電視等媒體接收到本級預警發布中心發布的四級(藍色)、三級(黃色)預警信息後,必須在30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接收到二級(橙色)、一級(紅色)預警信息後,在15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
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省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根據省政府有關要求,及時、準確、無償向災害預警區域手機用戶免費發布一級(紅色)預警簡訊息。發布的預警簡訊息應符合手機簡訊息發布的技術條件要求,並建立電信用戶申訴解決機制。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接收到預警發布中心發布的預警信息後,應做好預警信息在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的傳播工作,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基層組織負責人、各類信息員、應急志願者等應當主動接收和及時、準確傳播預警信息,動員組織民眾做好防範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牽頭,氣象部門具體承擔建設,宣傳、規劃、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水利、海洋、人防、地震、農業、交通、衛生、食品、環保等部門配合,依託全省電子政務外網和氣象業務系統,加快推進省、市、縣三級預警發布中心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接入各種信息發布手段,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範圍,對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工作進行目標考核,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和效果評估,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現有各類基層信息員、應急志願者、災害救助員、水庫安全員、農技推廣員、氣象信息員、護林員等隊伍資源,組織建設“多員合一、一崗多責”的基層綜合信息員隊伍,配備必要的裝備,給予必要的工作經費補助,並適時開展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預警發布中心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機構和專職人員;
將預警發布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預警信息接收、播發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基層信息員隊伍建設和預警信息發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支持預警信息發布、接收、傳播技術研發,加強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防禦應急服務等技術研究,增強科技支撐能力。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預警信息的科普宣傳工作,增強社會公眾防範突發事件意識、提高公眾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的;
(三)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當地的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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