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是為了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 頒布單位 :遼寧省人民政府
  • 類型:文案
  • 實施時間:2009年10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章 信息報告與監測預警,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章 應急處置,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章 善後處理,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六章 法律責任和附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的等級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省、市、縣人民政府設立應急總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在省、市、縣應急總指揮部下,分類設立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總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含中直、省直駐當地有關單位,下同)負責人、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專項應急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必要時,應當有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參加。
省、市、縣人民政府設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相應專項應急指揮部的工作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應急管理的有關工作。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其經營管理範圍內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隱患或者突發事件信息。

第五條

應急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溯查制,並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工作的績效考核範圍。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動員機制,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自救、互救等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捐贈和援助。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應當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和各級幹部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預防與處置突發事件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部門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報區人民政府備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業人員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技術性評估、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可以直接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門、專業監測機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第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收集、識別、評估和突發事件預防、控制、督查等制度。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查處理制度,對排查出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及時進行調解處理。

第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危險源、危險區域實施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查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有關部門調查危險源、危險區域時,相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下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源、危險區域的風險隱患排查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根據人口密度、城市規模、氣候可行性、突發事件危害種類和特點等應急需要,統籌安排應急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基礎設施不符合應急需要的,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防範措施並組織實施。
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各類廣場、綠地、體育場、公園、公共人防工程等適宜場所,確定為緊急疏散避難場所。緊急疏散避難場所應當設定明顯標誌和導引圖,並向社會公布。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

公共設施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巡檢和公開報修制度,設立專業檢護隊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配備應急廣播、照明、消防設備和其他應急避險器材,註明使用方法;
(三)設定相應的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
(四)設定符合要求且明顯的安全標誌、安全出口與疏散路線、通道;
(五)在可能出現危險處設定明顯警示標誌,對可能出現的危險作出說明提示,告知預防和緊急自救方法;
(六)有關員工掌握應急預案內容,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設備、器材,了解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和方法。

第十八條

實行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定期安全檢護制度。有關部門對檢查出的危險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及時採取預防措施,必要時公告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配備應急處置設備,開展內部和周邊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二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完善應急救援體系:
(一)依託公安消防部隊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救援隊伍;
(二)按照突發事件類別,依託系統、行業組建專業救援隊伍;
(三)發動成年志願者,組建臨時救援隊伍;
(四)協調安全生產責任較重的企業事業單位,組建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急總指揮部、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加強對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按照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年度專項應急演練和綜合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聯動協同能力和現場處置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應急知識普及活動。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定應急專項工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
審計、財政部門依法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制度,統籌各類應急物資日常準備和應急狀態時的生產、調配、供應,並建立省內跨區域的應急物資調劑供應渠道。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建 設應急物資儲備庫,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要求,建立綜合應急平台,形成連線各地區和各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高效的應急平台體系。

第二十五條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監督電信運營企業保障人民政府應急處置通信系統暢通。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應急專用頻率的電波監測和干擾排查等技術保障。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為人民政府實施應急處置提供預警信息播發等相應保障,並依法實施監管。
公安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證參與應急處置的車輛優先通行和線路順暢,免收費用,必要時開闢專用通道。應急處置車輛應配置規範標誌。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省)直駐本地有關單位和周邊行政區域的應急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定期會商制度,提高應急快速反應能力。

第三章 信息報告與監測預警

第二十七條

建立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構成的信息收集與報送網路,通過多種途徑收集報送突發事件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悉突發事件信息,應當立即通過110報警電話等各種渠道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一)縣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按照規定須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二)市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按照規定須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按照規定須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的,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按照國家規定須上報的應當立即上報。
前款規定的信息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必要時,可以先口頭簡要報告並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突發事件報告內容一般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範圍、事件發展態勢及處置情況。

第三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建立健全專業監測站點,完善應急預警監測體系。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合理劃分監測區域、站點,完善監測網路,確保監測數據信息完整可靠。根據需要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聯合監測,隨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異常監測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信息異常情況。

第三十一條

應急指揮部接到異常監測信息報告後,根據監測分析評估結果,按照下列規定發布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一)發布三、四級警報,在縣域內的,由縣應急總指揮部決定;在市區內或者跨縣行政區域的,由市相應的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
(二)發布一、二級警報,由市應急總指揮部決定。但跨市行政區域的,由省應急總指揮部決定,或者經其授權由省相應的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

第三十二條

預警信息的發布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發布預警信息,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手機簡訊息、警報器、宣傳車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一種或者多種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等特殊人群以及處於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等特殊場所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以及偏遠地區的人群,應當採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發布方式。

第三十三條

發布警報並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省、市、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預警級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並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終止預警期,解除有關應急措施。

第三十四條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突發事件進行及時、客觀、真實的報導。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或者第五十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指揮應急處置:
(一)屬於重大、特別重大或者跨市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由省應急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處置。當地縣或者市應急總指揮部應當迅速先行採取應急救援和處置措施,控制態勢發展或者災情蔓延;
(二)屬於較大的突發事件,由市應急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處置,省相應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
(三)屬於一般的突發事件,發生在縣域內的,由縣應急總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處置;跨縣行政區域的,由市相應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處置,當地縣應急總指揮部應當迅速先期採取應急救援和處置措施,控制態勢發展或者災情蔓延。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事件信息研判,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提升處置級別。如有事實表明一般、較大的突發事件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認為本級難以控制應對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由上級人民政府相應的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處置,或者實施救援增援。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以向下級人民政府派出應急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調集救援力量和儲備物資,徵用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以及相關的設備、設施,指定救治單位和避難場所,必要時對有關人員、區域進行疏散或者隔離;
(二)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障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以及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信息;
(五)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為應急處置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

第三十七條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並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迅速平息事態,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發生前款規定的事件,事件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引發事件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按照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及時到達現場,配合做好現場處置工作。

第三十八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除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報告外,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相關人員開展自救互救,疏散、撤離危險區域,控制危險源,封鎖現場或者危險場所,並採取措施防止危害擴大。

第三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需要,動員、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維護社會秩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揮和安排,積極配合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 善後處理

第四十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應急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疫病防治、疫情或者災害監控、污染消除、宣傳疏導以及心理危機干預等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並做好下列善後事項: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調查程式,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過程、影響範圍和信息報送、應急反應等情況進行責任溯查,認定責任,總結經驗教訓,形成處置突發事件情況的報告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二)組織受影響地區儘快修復被損壞的公共設施,恢復生活、生產、學習、工作和社會秩序;
(三)制定救助、救濟、補償、撫慰、撫恤、安置以及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及時解決或者協調處理因處置突發事件而引發的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開展法律援助;
(五)對應急處置工作的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並予存檔;
(六)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十一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經營性財產被徵用而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在補償財產損失的同時給予生活補助。

第四十二條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可以依法給予費稅減免、貼息貸款、財政轉移支付等政策扶持以及物資、人力、技術支持,並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贈活動。

第四十三條

公民作為志願者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給予食宿安排或者適當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和附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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