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於2017年10月2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條例》共四十九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 發布機關: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條例解讀,出台背景,起草過程,總體思路,主要內容,組織實施,

條例信息

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2017年10月2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包括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事後恢復重建等。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等級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跨區(市)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各經濟功能區根據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急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應急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監督考核等職責。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擔任。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設立辦公室,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工作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應急管理人員,負責專項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以及綜合協調工作。
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和分工,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以及本部門、本行業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設定或者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應急管理人員,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確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科學安排應急重點建設項目,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物資採購等保障措施應當滿足突發事件應對需要。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的研究開發。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排查易引發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所有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本單位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進行檢測檢查,發現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並採取應對措施。
第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制度,對易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確定責任單位和人員,及時予以調處化解。
第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總體、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應急預案。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制定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內容,制定應急簡明操作流程或者操作指南,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或者在本單位公開。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以及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年組織社區居民開展不少於一次的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應急演練。學校(幼稚園)應當每學期組織不少於一次的疏散、逃生應急演練。
地震、颱風、洪澇、滑坡、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重要基礎設施以及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的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應當每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以現場處置、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為主要內容的應急演練。
第十三條 各類人員聚集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對活動場所進行風險識別和安全檢查,並對參加人員進行陌生環境風險告知和安全疏散提示。
舉辦集會、慶典、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制定落實安全工作方案,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的主要出入口、電梯口、疏散門、安全出口、避難層(間)等應當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標識,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公共運輸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詳細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配置報警裝置、防毒防爆裝置、消防器材、應急救援設備、緊急逃生工具、醫護救治器材等,並定期檢測、維護、更新。
跨海大橋、交通隧道等重要交通樞紐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定交通設施和標識,按照規定配置用於管理、控制車輛通行的設備,保持監控系統與公安機關、應急管理機構的通訊暢通。
第十五條 居(村)民住宅區、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劃設定突發事件預警聲訊系統。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設立基層應急服務站、微型消防站等。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定統一、規範的明顯標誌,並向社會公布。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建立或者指定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隔離、留置觀察、治療場所。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專業機構,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實際,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支持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單位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提供交通、水利、通信、電力、供水、供熱、供氣、醫療、教育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建立以本單位職工為主體的應急救援隊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以及其他高度危險行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防護裝備、器材。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和引進突發事件應對特種專業救援隊伍。鼓勵發展多元化社會應急救援服務,鼓勵建立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合作,進行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指導。
依託社會力量組建的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志願服務的,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助。
社會力量以及應急救援志願者參與應急救援的,應當服從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相關人員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培訓。
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學校(幼稚園)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以及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建設應急科普教育基地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學生進行應急體驗式培訓。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應對突發事件的初級救護培訓和消防安全培訓:
(一)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師、公共運輸工具駕乘人員、校車駕乘人員、導遊;
(二)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的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
(三)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商場、會展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相關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統籌應急物資儲備庫的規劃建設,保障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供給。
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儲備或者配備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物資、裝備。
鼓勵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以及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突發事件應急平台體系,承擔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信息發布、事後評估等功能。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線與無線、固定與機動、公用與專用相結合的要求,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通信系統。
第二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交通運輸應急保障體系,加強鐵路、道路、軌道交通、水路、航空等運輸經營管理單位的聯動以及資源共享,保障突發事件救援運輸。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應急平台建立突發事件應對信息系統,及時收集、更新本區域、本行業的風險隱患數據、應急資源數據、動態監測數據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通過110、119、120等緊急求助電話報告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接收突發事件信息的部門、單位,應當迅速調查核實,採取緊急應對措施,控制、減輕、消除突發事件危害。發現接報的突發事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或者超出處置能力範圍的,應當立即向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巡檢制度,按照要求建立監測網點、實時監控系統,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並及時報送監測信息:
(一)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
(二)大中型水庫、重要河段、海岸堤壩、海水浴場、森林、危險山體、超高層建築、危險建築、易積水低洼地段等的管理單位;
(三)橋樑、隧道、管線管廊、大型遊樂設施、電力、電梯、油氣管路等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商場、會展中心、旅遊景區、文體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第三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權部門按照規定發布。發布內容包括突發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
第三十一條 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移動通訊、電子顯示屏、宣傳車、傳單以及突發事件預警聲訊系統等發布,並及時更新。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以及網路運營單位、電信運營企業、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及時、無償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應對措施,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害。
氣象、地質、地震等自然災害紅色預警信息發布後,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或者相關規定關閉機場、跨海大橋,對高速公路實施交通管制,停止海上作業,關閉景區、景點、海水浴場以及沿海危險區域,調整公共運輸,勸導疏散相關人員。
受到突發事件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預警信息採取防範避險措施,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事後恢復重建
第三十三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一)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的區(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負責應急處置,並上報市人民政府,通報市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按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配合處置。
(二)較大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負責應急處置,區(市)人民政府進行先期處置,同時上報省人民政府。
(三)重大突發事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根據省人民政府部署進行應急處置;市人民政府先期啟動應急回響,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具體組織事發單位、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
(四)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向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部署進行應急處置;市人民政府先期啟動應急回響,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具體組織事發單位、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市)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應當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處置。
第三十四條 對於尚未制定相應應急預案的突發事件,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市)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上級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市總體應急預案或者相近的專項應急預案,採取防止突發事件擴大、升級的先期處置措施,並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現場指揮長制度。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設定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長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部門、單位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現場指揮長由應急預案確定的主要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
應急預案確定的現場指揮長無法及時到達現場的,或者突發事件涉及多項應急預案或者尚未制定相應應急預案的,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指定現場指揮長。
第三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組織進行專業監測、會商評估,科學研判突發事件可能產生的次生、衍生災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按照預案要求趕赴現場或者應急指揮中心,協調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七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受到危害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救助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防止事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以及財產損失,並按照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對因本單位引發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第三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鐵路、道路、軌道交通、水路、航空等運輸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交通運輸綜合保障措施,及時、安全運送人員和救援物資。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保障消防、急救醫療等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保障應急處置通信系統暢通。
第三十九條 因處置突發事件需要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程式等進行,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信息,並做好初步核實情況、事件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公眾防範措施和調查處理結果等後續發布工作。對涉及突發事件的不實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澄清,做好輿情回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四十一條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評估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組織受影響地區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撫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關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的;
(二)不按照規定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的;
(三)不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檢查、監控、風險評估的;
(四)不履行維護和管理應急避難場所的職責的;
(五)不依法組建應急救援隊伍的;
(六)不遵守應急儲備物資有關規定的;
(七)不按照規定發布突發事件信息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接收的突發事件信息不調查核實,或者未採取必要應對措施的;
(二)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或者不服從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散布突發事件謠言,謊報突發事件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參與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的外地突發事件應對的,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接指令本市有關部門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接收指令單位應當立即啟動協助應對工作,並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政府委託,對《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 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常年面臨森林火險、乾旱、風暴潮、濃霧、滸苔等自然災害的影響,交通事故、海上作業、高層建築、危險化學品等事故災難風險集聚,食品安全、輸入性傳染病等公共衛生事件存在風險,非法集資、鄰避效應、計程車司機和退伍軍人聚集上訪等社會安全事件隱患依然存在,各種風險隱患交織並存,突發事件複合型、極端化、小機率特點凸顯, 給城市公共安全與治理帶來嚴峻挑戰。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完備的應急管理體系,積極主動地預防準備、及時有效地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但是,我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仍存在薄弱環節。政府層面,統一、協調的指揮系統運行仍不夠通暢,有些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指揮部獨立運行不順,主責和配合部門責任仍不夠明確,存在重事後處置、輕事前預防的情況,應對工作的科學化、標準化水平有待完善提高;基層層面,對突發事件的危機意識、風險認知以及預案編制、演練、隊伍和物資配置等應急準備方面存在不足,初期處置能力需要加強;社會層面,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存在短板,第一回響能力急需提高。另外,國家、 省立法內容指導相對比較巨觀,對基層應對工作具體指導還不夠。因此,在國家、省立法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和突發事件現狀,有針對性地對我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通過地方性法規加以規範是非常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形成過程
自2012年,該項目連續五年被列為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調研課題或重點推進項目,通過大量調研走訪、會商研討,積累了豐富的基礎資料。按照2017年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制定計畫,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多次專家論證,起草了《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 例 (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接到送審稿後,書面徵求了區(市)政府和相關市直部門的意見和建議,通過青島政務網、青島市政府法制網、青島市應急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並徵求了市政協、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6月29 日,市政府召開立法協調會,對有關問題進行協調、確認。7月14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形成了現提請審議的 《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草案)》 (以下簡稱 《條例 (草案)》)。
三、立法的總體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東省突發事 件應對條例》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 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進行了規範, 《條例 (草案)》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立足點,突出了四個堅持。一是堅持法制統一,對於上位法已經規定的內容,不牴觸、不簡單重複規定,根據問題作針對性規範,對原則性規定,根據實踐作落細落實規範;二是堅持青島特色,對我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成熟經驗予以固化,突出政府和社會聯動,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予以梳理,從制度上給予規範,實現應急準備標準化、應急處置科學化;三是堅持關口前移,針對部分區域和領域重處置、輕預防的現狀,將應對工作關口前移至預防、準備、監測、預警上來,加強風險管理;四是堅持重心下沉,提升基層單位應急管理水平和第一回響能力,全面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條例 (草案)》共四十六條,以突發事件的事前、事 中為主線,堅持防處並重,以防為主的原則,分為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事後恢復與重建的內容,國家、省均有明確規定,不再重複。
(一)關於突發事件應對的管理體制
結合我市實際,建立和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 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
一是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條例 (草案)》第四條規定,區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區 (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委員會負責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同時規定,跨區 (市)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是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例 (草案)》在統一管理的基礎上,明確了市、區 (市)、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 處)等各級職責。第四條規定,市、區 (市)人民政府有關 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五條規定,市、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相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同時,按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不同特性,實施分類管理。
三是屬地管理為主。《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區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各經濟功能區根據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二)關於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
一是強化風險管理。為實現關口前移,加強源頭治理, 要求各級政府和基層單位開展風險評估和監督檢查,並明確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義務。《條例 (草案)》第八條規定,市、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工,對轄區內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登記、監控、風險 評估,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二是強化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針對我市實際,強調各級政府和基層單位編制應急預案,要求應急預案成員單位根據預案配備相應人財物,明確了各類應急預案的演練頻次, 並對自然災害易發、生命線工程、危險化學品、人員密集場所等領域提出應急演練的具體要求。《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市、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危險源、危險區域特點,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總體、專項、部門應急預案,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 (村)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等制定應急預案,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預案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內容,確定本單位相應運行規範、操作指南,配備符合預案要求以及相關標準的人員、物資、裝備。第十條對專項、部門、企事業單位、居 (村)民委員會、中國小校 (幼稚園)等各類應急預案演練頻次和周期進行細化,做出明確規定。第十一條要求自然災害易發、生命線工程、危險化學品、人員密集場所等領域 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以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為主要內容的應急演練。
三是強化人員聚集活動的應急管理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和交通樞紐的應急準備。《條例 (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各類人員聚集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對活動場所進行風險識別和安全檢查,確保逃生標識清晰準確、安全通道及出口暢通,並對參加人員進行陌生環境風險告知和安全疏散提示。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對活動進行風險評估,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防範設施。第十三條對公共運輸工具、重要交通樞紐的經營管理單位在應急預案、應急設備、逃生通道等應急準備工作進行了明確。
四是強化應急場所的規劃和建設。本著規劃先行的原則,《條例 (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市、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統籌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指揮協調體系建設,統籌突發事件應對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基層應急服務站、微型消防站、預警聲訊系統、特定區域的消防、急救等設施、隔離、留置觀察、治療場所等的建設進行了明確。
五是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重點人群的第一回響培訓。《條例 (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市、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專業機構,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實際,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支持居 (村)民委員會以及易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單位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引進本地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特種專業救援隊伍。第十八條規定,鼓勵發展 多元化社會應急救援服務,鼓勵建立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第二十條明確了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師、公共運輸工具駕乘人員、校車駕乘人員、導遊、人員密集場所管理人員等可能承擔突發事件現場救助任務的重點人群,應當進行初級救護培訓和消防培訓。
(三)關於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
《條例 (草案)》遵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 重點就監測與預警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細化。
一是明確信息系統建設和預警信息報告與評估。信息系 統的建設,有利於迅速了解情況,為此,《條例 (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 建立以風險隱患數據、應急資源數據為主要內容的突發事件 應對信息系統。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報告制度,明確了報告的方式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二是明確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條例 (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部分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巡檢制度,按照要求建立監測網點、實時監控系統,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以便於隨時掌握動態。對森林防火戒嚴期內的森林高火險區以及惡劣天氣、海水污染情況下的海水浴場應當採取的應對措施進行了具體規定。
三是明確預警信息發布制度。《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由市、區 (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權部門按照規定發布。發布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為保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發布速度和效率,第三十條規定了傳播媒介的義務,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以及公共場所電子顯示屏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應當及時、無償發布。
四是明確預警回響措施。《條例 (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市、區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除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應當對收集、接報的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及時進行分析和研判,按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並對發布氣象、地質、地震等自然災害紅色預警信息後,相關單位應當採取的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四)關於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
一是分級處置。《條例 (草案)》第三十二條根據突發事件的分級,分別明確了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機關和程式。
二是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長。突發事件現場處置需要設定指揮調度的決策人員,以提高應對工作效 能。根據近年來的試點經驗,結合其他城市的先進做法,《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市、區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設定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長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協調有關部門、單位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現場指揮長由處置該突發事件的主責部門負責人擔任或者由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確定。
三是明確突發事件處置措施。《條例 (草案)》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對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各部門、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當採取的措施進行了明確規定,強調了單位的第一回響、區 (市)政府的先期處置職責以及交通、通信部門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區(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除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有關負責人應當按照預案要求趕赴現場或者應急指揮中心,協調指揮應急救援工作,查明危險源、危險區域相關信息,進行專業監測、會商評估,科學研判突發事件可能產生的次生、衍生災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五)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 (草案)》規定法律責任時,確立了容錯機制和盡職免責原則,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明確。此外, 《條例(草案)》在附則中規定了突發事件協助義務,即參與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的 外地突發事件應對的,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
對《條例 (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條例解讀

出台背景

(一)黨和國家對公共安全提出更高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我們要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青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健全公共安全體系,要求奮力把青島建設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時尚美麗、更加獨具魅力。可以說,《條例》的出台,既是我市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保障我市安全穩定發展環境的重要措施。
(二)上位法內容指導相對巨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頒布實施以來,對我市完善應急管理體制,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突發事件應對的上位法在內容方面相對巨觀,對基層應對工作具體指導不夠,對各級政府在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中的要求規定較多,對基層、社會、公民的責任、義務規範要求較少,因此在國家、省立法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和突發事件現狀,有針對性地對我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通過地方性法規加以規範是非常必要的。
(三)應急管理工作需要法治保障。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應急管理體系,積極主動地預防準備、及時有效地處置各類突發事件,形成了許多寶貴經驗,亟需以立法的方式固化下來,為我市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四)現有工作存在部分薄弱環節。主要體現在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綜合應對體制不夠完善。一是政府層面,在處置與救援災害事故方面能力較強,而培育提升基層社會預防和先期處置能力方面明顯不夠。二是基層層面,對突發事件的危機意識、風險認知以及預案編制、演練、隊伍和物資配置等應急準備方面存在不足。三是社會層面,公眾的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存在短板。

起草過程

自2012年,《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制定工作連續5年被列為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調研課題或重點推進項目。5年來,市政府應急辦、市法制辦堅持按照開門立法要求,先後考察學習了北京、上海、廣東等5個先進省市,累計召開專題座談會20餘場,徵詢30多位專家學者意見,並通過青島政務網、青島市政府法制網、青島市應急網廣泛徵求社會的意見建議,數易其稿,形成了《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2017年7月14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報市人大。2017年10月27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正式審議通過了《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報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於12月1日公布,並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體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進行了規範,《條例》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立足點,突出了四個堅持。一是堅持法制統一,對於上位法已經規定的內容,不牴觸、不簡單重複,對具體問題作針對性規範,對原則性規定,根據實踐作落細落實規範;二是堅持關口前移,針對部分區域和領域重處置、輕預防的現狀,將應對工作關口前移至預防、準備、監測、預警上來,加強風險管理;三是堅持重心下沉,提升基層單位應急管理水平和第一回響能力,全面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四是堅持青島特色,對我市突發事件特點以及應對工作中的成熟經驗予以固化,突出政府、基層和社會聯動,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予以梳理,從制度上給予規範,實現應急準備標準化、應急處置科學化。

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為六章四十九條,分為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事後恢復重建、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條例》立足青島實際,堅持關口前移,堅持重心下沉,堅持問題導向,堅持青島特色,在風險管控、基層回響、社會參與、科學處置等各領域都有很多創新點和亮點。
(一)充分構建政府、基層、社會共同參與、共建共享的應急管理體系。一在政府層面,《條例》第五條、第八條要求政府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二在基層社會層面,《條例》第七條要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確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三在單位和公民個人層面,《條例》第二十六、三十二條要求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通過110、119、120等緊急求助電話報告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受到突發事件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預警信息採取防範避險措施,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二)強調風險隱患管控,確保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有的放矢。《條例》在第九條要求各級政府、所有單位對危險源、危險區域和風險隱患進行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並按照相關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第十條要求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制度,對易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及時予以調處化解。把風險評估提升到整個突發事件應對預防與準備環節的前端,真正實現“預防為主”。
(三)提高基層回響能力,確保一旦出事能夠快速準確回響。第十七條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員會以及各有關單位組建應急救援隊伍作了具體規定。第三章、第四章對基層單位在監測預警、信息上報、預警回響、處置救援等方面作了相關規定,確保在面對突發事件尤其是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基層單位能夠第一時間提高應急處置和救援效率,在應急準備、指揮調度、協調聯動、救援處置、新聞發布、綜合保障等方面避免“打亂仗”,實現科學迅速回響。
(四)強化社會公眾參與,確保最大限度降低傷亡損失。《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師、公共運輸工具駕乘人員、導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車站、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人員等應當參加應對突發事件的初級救護培訓和消防安全培訓。上述人員通常身處突發事件第一現場,通過接受正規培訓,關鍵時刻能夠科學組織人員自救互救、疏散逃生,正確配合政府救援,大大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此次立法首次將該培訓明確列入法定義務,此舉有利於迅速提高上述重點人員在突發事件現場的第一回響能力,大幅提高我市社會公眾的自救互救意識和能力,進而實現人人知風險、能應對、會防範、有準備的良好局面。

組織實施

(一)廣泛深入開展宣傳。一是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和網路微博、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開設《條例》專欄、專題等形式宣傳《條例》。二是組織《條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的“六進”活動。通過發放單行本、製作宣傳欄、印製宣傳單、懸掛宣傳畫和宣傳橫幅等貼近民眾的形式,讓廣大民眾知曉《條例》內容。
(二)精心組織各級培訓。一是全面做好領導幹部學《條例》工作。二是組織相關從業人員專題培訓,確保全市應急管理系統人員培訓率達到100%。三是認真組織開展各單位內部培訓。督促指導企事業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加強從業人員全員培訓,做到培訓“全覆蓋”。
(三)推動做好《條例》實施。一是做好《條例》的解讀工作。二是及時清理、規範、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三是2018年1月至6月,將組織開展《條例》的檢查工作,督促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積極貫徹落實《條例》規定,發現問題,總結經驗,解決問題,確保貫徹落實到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