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7]17號
【發布日期】1987-02-22
【生效日期】1987-02-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
(1987年2月22日遼政發〔1987〕17號文批轉)
第一條為了加強森林和野生動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自然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經國務院批准由林業部公布的《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遼寧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遼寧省境內的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各級林業行政部門是自然保護區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自然保護區和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地方自然保護區。地方自然保護區的劃定,由各級林業行政部門分別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批准的,須報省林業廳備案。
自然保護區性質的改變和範圍的調整,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條各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是隸屬於同級林業行政部門的事業單位,其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
(二)對植物、動物、土壤、氣象和地質等進行科學研究和觀測,探索自然演變規律和合理利用動植物資源的途徑;
(三)拯救瀕於絕滅的動植物物種,馴養、繁育珍貴稀有和有特殊價值的野生動植物。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只供進行科學研究和觀測。不準采捕動植物,不準放牧、採石、采砂、挖土、墾殖及從事其它有礙自然資源保護管理的活動。
實驗區除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執行外,對林木可以進行衛生伐、撫育和小面積的更新改造。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採集標本、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視)片、登山等活動,必須按自然保護區和動植物保護的分級管理許可權,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對新發現的物種,嚴禁采捕。對發現者應予表彰或獎勵。
在自然保護區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有關法令和規章,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並要交納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由省林業廳和省物價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在自然保護區開展旅遊活動,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增設旅遊設施,需要占用自然保護區林地、採伐林木的,應按《遼寧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自然保護區內屬於國家或省重點保護的動植物名錄,由省林業廳公布。
第十條對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上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