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

《遼寧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在1986.10.21由遼寧省人勞動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86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0月21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勞動局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實行勞動契約制。
第三條 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指標內,貫徹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四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張榜公布經過考核合格者的成績和名單,公開錄用。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
第五條 企業招用的工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年滿十六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好,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招用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人,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對其文化程度的要求可適當降低。
第六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工種,應當招用女工。企業招用女工的比例,應根據不同工種的需要,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企業具體商定。
第七條 企業招用工人,要先城鎮後農村。在城鎮勞動資源不足時,可以招用當地非農戶待業人員。
在省內跨市招工的,應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從農民中招工,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到省外招工。
第八條 企業招工工作,在縣(區)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勞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審批下達招工計畫,執行招工政策,確定招工地區範圍,審查招工簡章,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企業招工簡章的內容應包括:地區範圍,名額及男女比例,工種及條件,報考時間及地點,考試科目,體檢標準,錄用後的試用期、契約期及工資福利待遇等。凡符合招工簡章要求的均可報考。
第十條 企業招用工人,實行德智體全面考核。考核的內容和標準可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有所側重。招用學徒和熟練工人,要同時考核專業和文化知識。兩科考分比例,由各地確定。直接招用技術工人,要側重考核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招用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人,要側重考核身體的適應能力。身體檢查,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十一條 對重新就業的工人,經考核合格的,應優先錄用。
瀕臨破產法定整頓的企業,在整頓後因生產復甦或發展需要招工時,應優先錄用本企業精減的待業職工。
經批准從農民中招工時,應注意招收退伍軍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伍戰士和烈士、殘廢軍人的子女。
第十二條 招工時,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人員,應與其他待業人員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第十三條 礦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採伐、鹽業生產等行業招用工人,在當地勞動資源不足時,可以補招其符合招工條件的職工子女。
第十四條 對於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老工人,在其辦理退休(不包括病退)手續後,允許其一名農村的適齡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單位的城鎮,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招工考試或考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有子女被錄用的退休工人本人的戶口、糧食關係遷回農村。
第十五條 對於跨地區招用的長期契約制工人(不包括招收的農民)和被錄用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老工人的子女以及礦山井下等行業招用的職工子女,公安、糧食部門憑招工錄用手續辦理戶口、糧食關係轉移手續。對於在契約期內擅自離職者,隨時將其戶口、糧食關係轉回原地。
第十六條 企業招工可向報考人員收取適當的報名費,用於招工考核的經費開支。
企業錄用工人時,需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並辦理招工錄用手續,同時交納一定的費用。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工人時,均應比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凡違反《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招用的工人,一律無效。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與《暫行規定》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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