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上海市勞動局 
【發布日期】1986-09-27
【生效日期】1986-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辦法
(1986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改革國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工制度,保證招工質量,提高工人隊伍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指標內,貫徹執行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三條企業招用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外,統一實行勞動契約制。
第二章 面向社會,公開招收
第四條企業招用工人,應在市和區、縣勞動局指導下,在一定的地區範圍內公布招工簡章,公開招收。符合報考條件的城鎮待業人員和經國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從農村招用的人員,均可報考。
第五條企業招用工人,應在考核合格的對象中擇優錄用。對決定錄用的人員應先簽訂勞動契約,然後向區、縣勞動局辦理錄用手續。
第六條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
國家允許招收職工子女的特殊行業,招收職工子女時,應經市勞動局審查批准。
第七條企業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指標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可以隨時招工。
第三章 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八條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年滿十六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經過待業登記的人員。
第九條企業招用工人、實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其考核內容和標準,可以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有所側重。招用學徒工人,可側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術工人,可側重專業知識、技能考核;招用繁重體力勞動工人,可側重身體條件考核。
第十條企業招用工人,凡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應當招用女工。
第十一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規定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招工工作,由市和區、縣勞動局負責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確定招工地區、審查招工簡章,辦理錄用手續,對招工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企業招用工人,應當在本市城鎮招收。需要從本市農村或外省市招收工人時,除國家規定的以外,必須經市勞動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凡違反本辦法招收工人的,一律無效;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工人,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