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辦法

《四川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辦法》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勞動人事法規
  • 所屬層級類別:四川
  • 生效日期:1986-09-13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1986〕185號
【生效日期】1986-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國營企業招用工人實施辦法
(1986年9月13日川府發〔1986〕185號)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各地的招工工作,在縣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以上勞動人事局(勞動局)統一管理。招工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縣以上勞動人事局(勞動局)所屬的勞動服務公司負責。
二、凡在我省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包括中央在川單位),在國家的勞動工資計畫內,需要從社會招收工人時,憑計畫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下達的勞動指標(包括新增勞動指標和各項自然減員指標),提出需要招收的工種、人數、條件和招工簡章等,報經所在地的縣以上勞動人事局(勞動局)審核後,由縣以上勞動服務公司根據勞動力資源情況和有利生產的原則,統籌安排,並會同用人單位組織招收。
招收新工人,應按照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對經過職業培訓、技術對口的待業青年,在同等條件下應予優先錄用。
三、按規定個別需要到外省、市、自治區招收工人時,由市、地、州勞動人事局(勞動局)審查後,並直接介紹去有關省、市、自治區的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聯繫辦理。外省、市、自治區來我省招收工人的,憑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的招工手續,直接到我省有關市、縣勞動人事局(勞動局)聯繫辦理。省內跨地區招收工人,由有關市、縣勞動服務公司聯繫辦理。
四、野外勘探、森林採伐的生產第一線和國營建築企業招用農民契約制工人;交通、鐵路部門的裝卸搬運作業和礦山企業招用農民輪換工,一般應就近招收。確需跨地區招收時,由省勞動服務公司安排。除以上國家規定的以外,其他單位需要從農村招用一年以上工人時,必須報經省勞動人事廳批准。
五、全民所有制單位因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工作)需要,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內,可以使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但不得將其安排在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上。臨時工的來源,應當由所在縣的勞動服務公司根據用人單位提出的條件,安排在城鎮待業人員中招收;地處農村的單位,經縣以上勞動服務公司同意並辦理手續後,可就近使用農村勞動力。使用臨時工、季節工,雙方應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滿必須終止,用人單位應按原有規定向所在縣勞動服務公司交納調配費。
六、招收的新工人,應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體檢標準,一般可參照技工學校招生標準執行。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工種,應當招用女工。招收技術工種工人的年齡,不超過二十二周歲;招收繁重體力勞動和普工的年齡,女性不超過三十周歲,男性不超過三十五周歲。
招收有專業技術工人和勞動契約制契約期滿待業的工人、宣布礦產的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和違紀辭退的職工,年齡可以放寬。
在校學生和全民所有制單位、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包括國營企業扶持興辦的大集體企業)的在職職工以及在職的勞動契約制工人,均不屬招收對象。
七、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招工中,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堅決反對和抵制不正之風。對在招工中弄虛作假、違反政策規定的,要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八、我省原有規定與《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相牴觸的,一律以《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為準。
九、本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