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貫徹執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河北省貫徹執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在1986.12.3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貫徹執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86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及中央駐我省的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指標之內從社會上招用的工人。
第二條 招工來源,主要從城鎮待業人員中招收,城鎮勞動力資源確實不足,或縣辦企業確實需要的特殊工種和能工巧匠,經市、縣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從農村招收,但不轉戶、糧關係。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招工,必須招收戶、糧關係在場的符合招工條件的人員或城鎮吃商品糧的待業人員。
第三條 自然減員應納入社會招工計畫,統籌使用,統一招收,不得隨減隨補。
第四條 企業招用工人,應當事先公布招工簡章,明確考核內容、標準、招收工種、名額和條件,報考時間和地點等。招工簡章經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勞動服務公司審查同意後,予以公布。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憑有關證明(城鎮待業人員憑待業證)參加考核。
第五條 企業從城鎮待業人員中招工,凡經過就業訓練和專業訓練,專業對口又符合錄用條件的,憑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免予文化技術考試,擇優優先錄用。
第六條 企業招用工人的考核工作,可根據招工人數的多少,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考核,也可以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勞動服務公司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按工種分口進行考核。直接招用技術工人,要側重考核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招用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工人,要側重考核身體的適應能力。經考核合格,由企業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
第七條 參加考核的歸僑及中國籍外國人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第八條 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但對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老工人,在他們辦理退休手續後,允許其一名農村的適齡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單位的城鎮,參加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招工考試或考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錄用的,由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公安、糧食部門辦理戶、糧關係轉移手續,退休工人本人的戶、糧關係同時遷回農村。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可以照顧招收其一名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被招收的子女是農村戶口的,公安、糧食部門予以辦理戶、糧關係轉移手續。
第九條 除地質礦產部系統外,礦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採伐、鹽業生產等行業有招工指標時,可以招收其一名城鎮或農村經考試或考核符合條件的職工(不包括從農村招用的戶、糧關係不變的勞動契約制工人)子女。被招用的子女是農村戶口的,公安、糧食部門予以辦理戶、糧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條 在國家沒有新規定前,在全民單位混崗的集體工,不能在全民單位實行子女頂替。集體單位保留全民身份的工人,辦理退休手續後實行子女頂替時,只能招收為集體工。
第十一條 企業招用工人的男女比例,可根據生產特點和工作需要,由當地勞動部門與企業協商合理確定。適合女工做的工種和工作,應當儘量多安排一些女工。
第十二條 由勞動部門組織的招工考核,招工單位應向勞動部門繳納招工費。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河北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與《暫行規定》一併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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