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規定》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規定》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規定》的決定》是2002年4魚人1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實施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2年04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修改明細,修正後條例內容,引言,具體內容,

修改明細

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技術進步活動。”
二、刪除第九條。
三、第十條作為第九條,將第一款中“科技三項費用”後括弧里的內容刪去。
四、刪除第十一條。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作為第十條:“對國家和省認定的重點新產品研究項目,可以根據財政狀況給予適當補助。”
六、將第十三條修改作為第十一條:“政府鼓勵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企業技術心的認定、考核辦法及鼓勵措施;由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作為第十三條:“經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應視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八、刪除第十六條。
九、刪除第二十一條。
十、刪除第二十三條。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修改作為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將科技三項費用挪作他用的,由財政、審計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刪除第二十六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正後條例內容

引言

遼寧省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規定(修正)
(1999年3月31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3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規定)的決定》修正)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推動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技術進步,是指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新型材料和科學管理方法進行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推廣等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技術進步活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進步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企業技術進步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企業技術進步中、長期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 政府鼓勵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限制生產或者限期淘汰消耗高、污染嚴重、技術水平落後的產品、工藝和設備。
第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市場為導向,促進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結合,發揮技術市場和中介服務機構在技術交流、轉讓、諮詢、培訓和信息發布等方面的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第八條 政府支持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或者通過資產重組籌措資金,加快企業技術進步。
第九條 科技三項費用的增長不得低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速度。其中用於企業新產品試製和新技術推廣的資金,應與科技三項費用同步增長。
科技三項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對國家和省認定的重點新產品研究項目,可以根據財政狀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政府鼓勵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考核辦法及鼓勵措施,由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政府鼓勵企業增加技術開發投入,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在管理費中據實列支;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按照國家規定免徵所得稅。
第十三條 經省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應視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企業擁有技術進步決策權,技術進步工作由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
企業技術水平狀況應當作為考核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業績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機制,建立健全與企業發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隊伍。為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提供必要條件,提高有貢獻專業技術人員的待遇。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秘密,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科技力量,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攻克技術難關,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讓,可採用買斷、技術入股、銷售額提成等辦法。
第十八條 省、市人民政府設立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在企業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民眾性技術革新、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活動,按照國務院《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獎勵條例》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將科技三項費用挪作他用的,由財政、審計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對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泄露企業技術秘密,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企業技術進步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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