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1〕12號)精神,促進我市學前教育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達州市人民政府
一、突出重點,落實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目標任務
(一)發展目標
進一步強化政府職能,努力構建政府主導、多元並舉、優質協調、充滿活力的學前教育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學前教育管理,保障幼稚園安全,提升保教質量。到2013年,全市新建或改擴建幼稚園108所,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達到78.5%以上;到2015年,新建公辦幼稚園132所(其中中心城區8所、縣城6所、鄉鎮118所),普及學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學前一年、學前三年毛入園率分別達到90%、80%;到2020年,累計新建幼稚園330所(其中中心城區21所、縣城14所、鄉鎮295所),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學前一年、學前三年毛入園率分別達到95%、85%。
(二)發展原則
1.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原則,強化縣級政府統籌,增加財政投入,體現學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2.堅持實事求是、適度超前的原則,合理規劃幼稚園布局,最佳化學前教育資源配置。
3.堅持規模發展與質量提升並重的原則,在不斷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的同時,以提高學前教育師資隊伍水平為重點,遵循嬰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深化學前教育課程改革,努力提升保教質量。
4.堅持政策保障原則,把學前教育納入公共服務體系,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各級各部門在建設立項、用地審批、資金投入、人員配備、稅費減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學前教育事業發展。
(三)實施五大工程
1.實施公辦幼稚園建設工程。原則上,城鎮服務人口1萬人,農村服務人口3—6千人應設定1所幼稚園,每所幼稚園規劃原則上不超過360人。各縣(市、區)要按此要求多渠道發展公辦幼稚園,努力構建覆蓋縣、鄉、村的學前教育網路。一是新建改造擴建一批。未設立公辦幼稚園的鄉鎮、社區應確保新建幼稚園建設用地,人口密集難以新建幼稚園的舊城區在符合城鄉規劃、安全要求等情況下採取調劑用房、改擴建等方式舉辦公辦幼稚園。二是多元主體舉辦一批。通過補助辦園經費等方式,鼓勵支持社區、農村集體利用國有和集體資產舉辦公辦性質幼稚園。三是盤活資產新設一批。充分利用中國小布局調整的富餘資源和其他富餘公共資源優先舉辦公辦幼稚園,在幼兒人數少的農村地區由村小建立附屬幼稚園(班)。四是改善提升擴大一批。對城鄉辦園條件較差的公辦幼稚園進行改造提高,擴大學額。
2.實施扶持民辦幼稚園發展工程。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發展。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實行財政補助,符合稅法規定情形的,免徵企業所得稅。對民辦幼稚園在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且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教育費、保教費,按照《財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的規定免徵營業稅。民辦幼稚園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學校水電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463號)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執行。
3.實施保教質量提升工程。採取名園辦分園、名園扶弱園、名園幫助農村園等模式擴大優質教育資源,鼓勵以省、市級示範性幼稚園為龍頭,組建“名園集團”,統一師資調劑,統一內部管理,統一教研活動,統一質量評價。
4.實施早期教育工程。構建早期教育指導服務網路,擴展早期教育普及面,嚴格早期教育機構準入制度。省、市級示範性幼稚園要積極開展早期教育培訓和諮詢活動。
5.實施學前教育衛生安全防範工程。進一步落實保全人員和安防設施設備的配備配置,落實保全人員的工資待遇,強化校車、園舍、設施、教玩具、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管理與監督,建立和完善幼稚園安全主體責任制、校舍安全監測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
二、強化責任,健全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
(一)完善“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
市政府統籌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重點協調解決市中心城區公辦、民辦幼稚園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土地、建設審批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縣(市、區)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的組織實施、統籌建設和管理職責,負責公辦幼稚園教師配備、工資發放、辦園經費管理和民辦幼稚園的設定審批、保教工作、質量評估管理。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學前教育機構的日常管理,扶持村集體規範辦園,構建以鄉鎮公辦中心園為核心,延伸至區域內各建制村的學前教育網路。
(二)建立經費保障機制
建立公辦幼稚園建設經費投入機制。各級政府要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要占合理比例,未來3年要有明顯提高。發改、財政、教育等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省的公辦幼稚園建設項目經費補助。建立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財政補助制度。
(三)健全“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1.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政府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召開會議,明確職能職責,落實工作任務,及時研究解決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2.健全部門分工負責機制。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承擔對學前教育機構的業務領導。各級教育部門要設定學前教育管理機構,配齊幼教專乾和教研員,健全市、縣、鄉三級管理網路。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稚園建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幼稚園收費的管理。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會同教育等部門落實四川省公辦幼稚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城鎮小區和新農村配套幼稚園的規劃和用地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幼稚園教職工社會保障、工資待遇和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政策。綜治、公安部門要加強幼稚園安全保衛工作,加大執法工作力度,整治、淨化周邊環境。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幼稚園膳食營養與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的監督指導,在教育部門的積極配合下認真做好幼兒生長發育監測、疾病預防,落實國家免疫規劃等方面的衛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質監、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設施設備、餐飲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導和管理。婦聯、殘聯等單位要積極開展對親職教育、殘疾兒童早期教育的宣傳。
(四)建立幼稚園建設規劃的協同落實機制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住宅小區規劃建設時,要優先保證幼稚園建設用地。新建小區配套幼稚園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按規定配建幼稚園的,各地在編制供地方案時,必須將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配建標準及開竣工時間等,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並在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辦成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小區配套幼稚園用途。當地政府對閒置、挪作他用的城鎮小區配套幼稚園要限期收回。
(五)建立健全師資補充與提升機制
1.多渠道補充幼教師資。市、縣兩級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標準對已有的公辦幼稚園進行核編和配備,足額配備所屬幼稚園幼兒教師,民辦幼稚園參照標準配足配齊。新建、擴建幼稚園所需教師,依託設定師範類專業的高校和中職學校擴大幼教師資培養規模;以縣為單位從富餘學科教師中選擇適合從事幼兒教育的教師經轉崗培訓後從事幼教工作,轉崗教師身份和待遇保持不變;引導具備相應資格和條件的非幼教專業高校畢業生到幼稚園工作,多渠道補充幼教師資,力爭5年內完成學前教育師資隊伍的補充。
2.加強學前教育教師業務培訓。5年內對全市公辦民辦幼稚園教師和園長進行輪訓,做到教師、園長100%持證上崗,提升學前教育隊伍的整體素質。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安排業務培訓、教研活動、職稱評聘、評先評優等活動時要做到公辦與民辦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3.依法保障幼兒教師地位和待遇。公辦幼稚園教師享有與中國小教師同等地位和待遇。編制外聘用人員工資按不低於當地同類型用工工資標準確定,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民辦幼稚園舉辦者要與聘用教師簽訂勞動契約,及時足額兌現教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六)建立督導考核機制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學前教育作為重點納入督導指標體系,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和評估、指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組織檢查,針對學前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三、規範管理,提升加快學前教育發展的質量水平
(一)大力規範辦園行為
嚴把準入門檻,所有幼稚園必須獲得辦學許可,堅決治理無證辦園。完善和落實幼稚園年檢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實行動態監管。加強對社會各類幼兒培訓機構和早期教育指導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超經營範圍的依法查處。
(二)嚴格規範收費行為
公辦幼稚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設高標準、高收費的幼稚園。民辦幼稚園收費實行辦園成本核算、報備、審核和公示制度,嚴禁人為抬高成本,高價收費。
(三)堅持科學教育保育
認真實施《幼稚園工作規程》,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為幼兒提供符合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的保育和教育。加強養成教育,創設幼兒自主學習空間,滿足幼兒在遊戲和生活中觀察探索、感知體驗、享受快樂、全面發展的需要。幼稚園不得使用國小低年級教材,防止和糾正幼兒教育“國小化”傾向。
(四)建立幼稚園教育質量評價體系
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幼稚園保育教育的指導和質量監督,鼓勵各類幼稚園整體提升辦園水平。
本意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有新的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意見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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