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發展學前教育實施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發展學前教育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發展學前教育實施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推動我省學前教育快速健康發展,現就我省貫徹落實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增強發展學前教育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終身發展的奠基工程,也是最重要的公益事業。各地政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學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把大力發展學前教育作為貫徹落實國家和青海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突破口,作為推動全省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重要任務,作為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的重點民生工程,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堅持改革創新,著力破除制約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堅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把全面實現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學前教育發展目標作為重要任務,切實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為適齡兒童提供方便就近、靈活多樣、多種層次的學前教育服務,保障廣大幼兒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促進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二、多形式多渠道擴大學前教育資源
(一)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特別要加大對農牧區公辦幼稚園建設的投入,提供“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抓住國家扶持西部地區學前教育發展,實施重大項目和我省實施農村學前教育推進工程的有利時機,加大財政投入,在農牧區學前教育資源匱乏的鄉鎮和人口相對集中的行政村新建幼稚園;利用農村中國小布局調整後富餘校舍和其他公共資源,進行統一規劃改擴建幼稚園;在邊遠貧困地區不具備獨立或聯合舉辦幼稚園條件的行政村,利用學校富餘校舍,增設附屬幼稚園;進一步推廣樂都縣學前教育巡迴走教經驗,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不具備集中辦園條件的農牧區,為散居兒童和家長提供靈活多樣的學前教育巡迴指導,使幼兒接受一定程度的學前啟蒙教育。
(二)根據人口規模和適齡兒童數量,通過新建、改建和擴建,在每個縣建設1—2所公辦標準化示範幼稚園;在農牧區每個鄉鎮至少建1所公辦中心幼稚園;在不具備獨立或聯合辦園的農牧區行政村利用村小附設幼稚園;因地制宜,在幼兒少、居住分散的村(牧委會),舉辦巡迴走教點,形成多種層次的學前教育網路,滿足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
(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舉辦幼稚園。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稅收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獨自舉辦民辦幼稚園;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形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低收費學前教育服務。
(四)規劃建設城鎮小區建設,要將幼稚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進行統籌安排,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配套建設幼稚園,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對城鎮小區建設未安排幼稚園建設的規劃,審批部門不予批准;房地產開發商在進行住宅小區建設時,要配套建設幼稚園,對不具備配套幼稚園建設條件的城鎮住宅小區,開發商應上繳幼稚園建設費,由當地政府根據學前教育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用於幼稚園新建或改擴建。
三、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一)各地政府要將學前教育納入政府實施的民生工程,加大財政投入,並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使其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占有合理比例並切實予以保障;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優先安排用於支持新建公辦幼稚園,做到“預算有科目,增量有傾斜,投入有比例,撥款有標準,資助有制度”;建立學前教育省、州(地、市)、縣按比例合理分擔辦學經費的機制;州(地、市)、縣政府要承擔起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統籌考慮幼稚園日常運行、教職工工資、設施條件改善等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籌措經費,動員和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支持本地學前教育發展;省、州(地、市)、縣建立資助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孤兒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制度。
(二)建立發展學前教育的激勵機制。省、州(地、市)教育、財政等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公辦幼稚園進行全面評估。經評估達到一定辦園規模,積極主動改善辦學條件,教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公辦幼稚園,根據隸屬關係和評估層級,分別由省、州(地、市)級財政一次性給予獎勵。縣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鄉級幼稚園的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幼稚園給予獎勵。
(三)積極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對城鄉辦園規範、質量合格、低收費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給予補貼,以鼓勵社會力量辦園,有效解決入園難問題。
(四)建立綜合獎補機制,制定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以州(地、市)、縣為主,對城鎮在解決進城務工農民工隨遷子女和城市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辦園向社會提供普惠性、低收費學前教育服務的給予獎勵。重點用於幼稚園教學儀器設備購置、園舍修繕等。
四、實施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
《青海省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推進教育公平作出的重大決策。各地政府要加強對計畫實施工作的領導,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各縣實施三年行動計畫的指導。各地要根據三年行動計畫確定的目標任務,抓緊抓好行動計畫的落實工作,要把增加學前教育資源總量同中國小布局結構調整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和改造好中國小布局調整騰出來的校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對新增園舍的建設要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質量。州(地、市)縣政府要加強對各職能部門落實相關職責及其保障措施的督促檢查,確保分年度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
五、拓寬渠道,解決師資不足問題
(一)健全完善幼兒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嚴把學前教育教師入口關。要按照改革創新、注重實際、滿足基本需求的原則,合理確定幼稚園生師比例,及時補充教師,滿足學前教育教學的基本需求;對中國小布局結構調整出的富餘教師,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培訓後,充實到幼稚園教師崗位;加強政策引導,鼓勵和吸引中等職業學校幼師專業、高等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的畢業生到農牧區幼稚園或民辦幼稚園任教;繼續組織師範院校本專科高年級學生到農村牧區幼稚園或學前班進行頂崗實習,彌補農牧區學前教育教師的不足。進一步加強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和中等職業學校幼師專業建設,擴大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招生名額。
(二)對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規模較大的民辦幼稚園,每接收一名合格大中專畢業生任教,省、州(地、市)、縣三級財政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舉辦者補足。對民辦幼稚園教職工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業務培訓、評先評優、名師名校(園)長評選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教職工同等對待。
(三)對農牧區學前教育巡迴走教點,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一定條件聘請巡迴支教志願者,其生活補貼標準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標準確定,資金由省、州(地、市)、縣三級財政按比例負擔,並按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當增加。
(四)妥善解決幼兒教師的待遇,不斷提高幼兒教師的社會地位,依法保障幼兒教師在進行培訓、評選先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穩定幼兒教師隊伍。對公辦幼稚園經考核合格的非在編教師實現與在編教師同工同酬。民辦幼稚園在審批註冊、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職稱評審、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享受同等待遇。
(五)制定和完善幼教師資隊伍的培養和培訓規劃,把幼兒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劃,建立健全教師培訓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在職教師的業務培訓,三年內完成對全省鄉鎮以上幼稚園園長和骨幹教師的國家和省級培訓,通過省、州(地、市)、縣三級培訓機構,五年內對全省所有幼稚園園長和專業教師進行一輪全員專業培訓。
六、加強管理,提高學前教育辦園水平
(一)嚴格幼稚園準入制度,規範審批程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依據國家幼稚園辦園基本標準負責審批各類幼稚園,頒發辦園許可證。不具備辦園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不予批准。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目前存在的無證辦園狀況進行全面排查,對查出的無證辦園機構,要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新接收幼兒入園;同時要制定有效措施,保證已經在園幼兒正常接受學前教育,經整改後達到相應標準的,準予頒發辦園許可證;整改後仍不達標的,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取締,其在園幼兒由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分流安置。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幼稚園辦學成本和民眾承受能力,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合理確定公辦幼稚園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民辦幼稚園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報價格部門備案。各級各類幼稚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價格、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學前教育機構收費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幼稚園收費監管機制,防範財務風險,堅決杜絕和查處亂收費。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責任制,加強安全設施建設,配備保全人員,落實幼稚園飲食衛生、住宿、教學活動等各項安全措施,不斷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全覆蓋的幼稚園防護體系。教育、安全、衛生、食品安全監督等部門要加強對幼稚園安全工作的指導和檢查。教育行政部門和幼稚園要加強同街道、綜治等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幼稚園安全和周邊綜合治理工作。
七、努力提高學前教育保教質量
(一)幼稚園要嚴格遵照國家關於學前教育的方針政策,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兒童利益優先的原則,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面向全體兒童,關注個性差異,堅持教育和保育相結合,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寓教於樂,促進兒童身心健康和諧發展。
(二)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學研究部門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質量檢測,定期發布質量檢測報告,引導學前教育機構堅持科學的教育觀和質量觀,禁止組織幼兒參加違背教育規律和身心發育特點的實驗和活動,努力為兒童創設豐富多彩的教育環境,堅決糾正和防止學前教育“國小化”傾向。
(三)努力提高基層及民辦幼稚園管理水平,積極開展城鄉幼稚園“對口支援”活動,教育部門要選派城鎮幼稚園的優秀教師定期到基層幼稚園開展支教和掛職鍛鍊,幫助基層幼稚園提高辦園管理及教學水平。對規模較小、師資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較低的民辦幼稚園,教育行政部門要選派公辦幼稚園園長和教師定期到民辦幼稚園,在保教、管理、教師業務等方面開展指導工作,幫助其不斷提高自身發展的能力。
(四)民族地區幼稚園要突出地方特色,積極營造良好的教學環境,通過多種形式積極開展“雙語”教學,在學好母語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尤其要加強國家通用語的會話教學,努力提高民族地區孩子的聽、說能力,為學前幼兒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就學奠定基礎。
八、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發展學前教育工作,把發展學前教育擺到重要的工作日程,納入教育事業發展整體規劃,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落實任務,促進發展。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切實將學前教育與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統一規劃,統一安排、統一實施。
(二)各地政府要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統籌協調,健全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建立全省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形成推動學前教育發展的合力。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公安、民政、建設規劃、衛生等職能部門要按照《關於進一步促進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青政辦〔2010〕3號)確定的職責分工,進一步加強協調,落實各項措施。
教育部門要完善政策,制定標準,充實管理、教研力量,加強學前教育的監督管理和科學指導。機構編制部門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稚園建設發展。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學前教育的優惠政策。城鄉建設和國土資源部門要落實城鎮小區和農村配套幼稚園的規劃、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幼稚園教職工的人事(勞動)、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政策。價格、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幼稚園收費管理。綜治、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幼稚園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整治、淨化周邊環境。衛生部門要監督指導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質檢、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幼稚園的指導和管理。婦聯、殘聯等單位要積極開展對親職教育、殘疾兒童早期教育的宣傳指導。充分發揮城市社區居委會和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稚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
(三)將學前教育發展任務列入對地方政府領導目標責任制的重要指標加強考核。各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將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經費投入、設施設備、師資隊伍建設、規範辦園等內容作為教育督導的重點、納入“縣級政府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教育先進縣”督導評估等指標體系,切實推進農牧區幼兒教育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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