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深化學前教育綜合改革的若干意見(2017-2020年)

《市政府關於深化學前教育綜合改革的若干意見(2017-2020年)》是2017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深化學前教育綜合改革的若干意見(2017-2020年)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近年來,我市學前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優質資源逐步擴大,辦園條件得到改善,隊伍建設不斷加強,內涵品質日趨提升,社會滿意度有所提高。但從總體上看,學前教育仍然是各級各類教育中的薄弱環節。為著力破解我市學前教育發展重點難點問題,種好學前教育“幸福樹”,服務“強富美高”新常州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推進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精神為指導,以《教育部等四部門關於實施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畫的意見》《江蘇省“十三五”時期基層基本公共服務功能配置標準(試行)》為指針,全面落實《常州市第二期學前教育五年行動計畫(2016-2020)》目標任務。堅持公益公平、普惠於民,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科學規劃、創新驅動,堅持優質均衡、內涵發展的原則,有效解決全市學前教育布局規劃、學位供給、經費保障、教師待遇、均衡發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持續推進學前教育改革發展。
二、目標任務
到2020年,基本建成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全市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100%,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覆蓋率達80%以上,基本滿足入園需求。全市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和辦學體制逐步理順,經費投入機制更加完善,經費保障能力明顯增強。幼稚園保教人員配足配齊,工資待遇逐步提升。幼稚園保教質量評估監管體系基本形成,全市省優質幼稚園占比達85%以上,所有鎮中心幼稚園分園和村級幼稚園100%達市優質園標準,形成一批優質學前教育集團。
三、主要舉措
(一)明確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和責任。實施“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市級人民政府在學前教育的巨觀指導、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協調管理和督導獎補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轄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主體責任,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總體布局規劃,落實學前教育經費保障責任,統籌管理城鄉各類學前教育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發展農村和社區學前教育的責任,建設並辦好區域內公辦幼稚園。
(二)確保學前教育學位足額供給。各轄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城鎮化發展趨勢、人口分布及流動規律等因素,以滿足就近入園、方便入園,並逐步實施學前教育服務區制度為原則,按照每1萬左右常住人口設定1所幼稚園的標準,及時修編完善教育設施布局規劃,明確規劃幼稚園具體位置、建設規模及建設標準等,並納入城鄉規劃嚴格實施。未按要求配建幼稚園的區域,各轄市(區)人民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快相關區域配套幼稚園的建設,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幼稚園配建目標。鼓勵充分利用符合辦園條件的社會閒置資源舉辦幼稚園,進一步增加幼教資源的有效供給。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在調整教育設施布局規劃方案時,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規範要求,並徵得市級教育、規劃主管部門同意;撤併或調整現有幼稚園使用方向,必須嚴格履行方案的制定、論證、公示、徵求意見、報批等程式,徵得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進一步完善教育建設項目聯審聯批制度,依法保障學前教育用地。對於公辦幼稚園的建設,應由地方政府單獨立項建設,並以劃撥用地方式供套用地;對於住宅開發小區配建的幼稚園,在規劃條件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檔案中應明確建設規模、控制要素、建設時序等內容,競得人須在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前與轄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簽訂相關協定,明確配建幼稚園標準、移交等事項,竣工交付時產權同步移交轄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新建配套幼稚園必須建成公辦或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必須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對未按規定建設或移交配套幼稚園的住宅小區,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規劃許可內容,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單,城鄉建設、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交付使用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教育、財政、物價等部門要儘快聯合制定出台《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認定與管理實施細則》,採取購買服務、綜合獎補、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方式,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建設規劃、土地供應、稅費減免、申辦審批、資質認定、師資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享有同等權利。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園或捐資助園,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合夥制等方式舉辦幼稚園,促進學前教育多元化辦學、多渠道投入、特色化發展,滿足家長和適齡兒童多樣化需求。
(三)切實保障學前教育經費。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大學前教育經費財政投入力度,進一步最佳化教育支出結構,確保全市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達到5%以上並逐步提高,確保生均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事業性經費和生均財政撥款公用經費逐步提高。2018年起,全市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生均財政撥款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按每生每年500元標準撥付,原則上按每年20%的比例增長。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實行免費,生均財政撥款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按不低於當地幼稚園標準的8倍以上撥付。各地根據在園幼兒數、生均園舍標準,測算安排園舍維修改造資金,並探索建立幼稚園園舍維修改造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大市級學前教育專項資金的投入,修改完善《促進學前教育發展經費管理實施細則》,加強對轄市(區)政府落實公辦幼稚園教師員額管理工作的考核。各轄市(區)政府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對鄉鎮幼稚園新建(改擴建)、創建學前教育現代化鄉鎮和創建省(市)優質園等進行獎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幼稚園收費管理規定,綜合考慮地方經濟發展狀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辦園成本、幼稚園健康發展和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保育教育收費標準。健全學前教育政府資助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和孤兒、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發放生活補助。到2020年,全面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生均撥款、資助和收費一體化的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
(四)加強學前教育隊伍建設。加快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敬業愛生、業務精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幼兒教師隊伍。完善教師編制標準,按照“兩教一保”的要求,足額配置保教人員,專任教師及保育員均持證上崗。貫徹落實《市編委關於開展公辦幼稚園教師員額管理試點的指導意見》,按照師生比1:15的教師配備標準和每個園不超過6名管理人員的標準,對幼稚園實行員額管理,集團辦園的學校每增加一所分園,可相應增加3名管理人員。保留原公辦幼稚園事業編制,主要用於引進骨幹教師、高層次教育人才和政策性安置。納入員額管理的人員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簽訂勞動契約、實行實名制管理。充分保障幼兒教師在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培養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的權利。建立幼兒教師工資水平動態調整機制,穩步提高員額管理人員工資待遇,逐步實現與幼稚園編制內教師工資相當水平,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建設好常州幼兒師範學校,推動其升格為高等幼兒師範學校,發揮幼兒教師培養主陣地作用;在本市的省級優質幼稚園和設有學前教育專業的院校,建立學前教育教師雙向培養機制,建設一批學前教育專業實訓基地和學前教育教師培養基地。實施學前教育名師培育工程,配齊學前教育專職教研員,到2020年,學前教育骨幹教師占比達8%,組建10個左右名師工作室,並落實培育發展經費。
(五)嚴格規範幼稚園管理。嚴格執行幼稚園辦園準入制度,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稚園,建立幼稚園信息管理系統,對幼稚園實行動態監管;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稚園。推進公辦幼稚園獨立法人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公辦幼稚園,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完成事業單位登記。明晰幼稚園產權歸屬,分類治理、妥善解決無證幼稚園辦園問題。各轄市(區)要對目前存在的無證辦園進行全面排查,加強指導,督促整改,對整改後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當地政府要依法堅決予以取締,並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兒。落實幼稚園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止招生、停止辦園。強化幼稚園安全監管,建立全覆蓋的幼稚園安全防護體系。規範幼稚園收費管理,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六)全面提升學前教育質量和水平。深入貫徹國家《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指導幼稚園根據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科學制定兒童教育計畫。深化幼稚園教育改革,健全教研指導制度,深入推進幼稚園課程遊戲化建設項目、前瞻性教學改革項目,防止“國小化”傾向。繼續加大優質幼稚園創建力度,鼓勵幼稚園特色發展。支持優質幼稚園以舉辦分園(教學點)等方式,開展集團化辦學。建立省級優質園主動幫扶相對薄弱的普惠園的工作機制,加快提升薄弱的普惠園辦園水平。完善幼稚園保教質量評估體系和評估機制,探索引進第三方評估機構,共同開展對各類幼稚園的評估工作。加強家園聯繫,宣傳科學的親職教育理念,鼓勵家長和社區參與幼稚園管理和監督,營造家園共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學前教育綜合改革意見的實施,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和相關部門的年度任務;要進一步加強學前教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形成推動學前教育發展的合力。
(二)強化督查考核。市級人民政府將學前教育綜合改革工作納入轄市(區)年度考核內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經費投入與籌措、幼稚園保教質量和管理水平、幼兒教師待遇等進行專項督導檢查;轄市(區)教育督導機構以3年為一周期,按屬地原則對轄區內幼稚園(班、點)至少進行一次督導評估。
(三)強化表彰激勵。各級政府要對學前教育改革發展成效明顯、民眾滿意度高的地區,以及為學前教育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同時要大力宣傳發展學前教育的重要意義和相關政策措施,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