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強化動物檢疫工作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強化動物檢疫工作的通知》是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6月08日。

2023年04月04日,《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強化動物檢疫工作的通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強化動物檢疫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農牧發〔2020〕22號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08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要求,我部近日公布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為規範做好《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所列畜禽的檢疫工作,嚴格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明確檢疫範圍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共列入33種畜禽,包括傳統畜禽17種、特種畜禽16種。各地要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和動物檢疫規程要求,規範做好檢疫工作。對於水貂、銀狐、北極狐、貉等非食用動物,我部經過充分調研論證,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試行)》(見附屬檔案),請各地嚴格貫徹執行。羊駝的產地檢疫,依照《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執行,檢疫對象暫定為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炭疽、小反芻獸疫。馬、驢、駱駝、梅花鹿、馬鹿、羊駝的屠宰檢疫,依照《畜禽屠宰衛生檢疫規範》(NY467-2001)執行。其他畜禽的產地檢疫、屠宰檢疫要按照現行規程規定嚴格實施。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的檢疫繼續執行現行規程規定,暫不調整範圍。
二、規範開展動物檢疫工作
各地要嚴格動物檢疫申報工作,對於畜禽收購販運單位和個人代為申報檢疫的,嚴格查驗畜禽養殖場(戶)的委託書;要嚴格動物檢疫操作,按照檢疫規程要求,認真查驗相關資料和畜禽標識,規範開展臨床檢查和實驗室檢測,規範填寫動物檢疫證明;要堅決查處“隔山開證”、買賣動物檢疫證明、開“人情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檢疫失職瀆職情況要嚴肅問責;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利用信息化手段,積極探索建立從養殖到屠宰全鏈條的動物檢疫信息化監督管理模式,不斷提升動物檢疫監管效能。
三、積極做好動物檢疫新要求的培訓和宣傳
各地要及時組織基層動物檢疫人員學習和掌握動物檢疫新的要求,確保有關工作有序落實到位;要做好動物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從事養殖、販運、交易、屠宰等各環節生產經營者的防疫主體責任意識;要積極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各種監督舉報渠道,推動形成動物檢疫監管合力。
附屬檔案: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試行)
農業農村部
2020年6月8日
附屬檔案
水貂等非食用動物檢疫規程(試行)
1. 適用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水貂、銀狐、北極狐、貉等非食用動物檢疫的對象、合格標準、檢疫程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工飼養的水貂、銀狐、北極狐、貉及其皮張的檢疫。
2. 檢疫對象
犬瘟熱、細小病毒性腸炎、狂犬病、狐狸腦炎、傳染性肝炎、炭疽、水貂阿留申病、偽狂犬病。
3. 檢疫合格標準
3.1 動物檢疫合格標準
3.1.1來自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區域。
3.1.2 養殖檔案相關記錄符合規定。
3.1.3 臨床檢查健康。
3.1.4本規程規定需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2皮張檢疫合格標準
3.2.1皮張按有關規定消毒。
3.2.2本規程規定需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4. 檢疫程式
4.1 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檢疫申報後,根據當地相關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出官方獸醫到現場或到指定地點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4.2 查驗資料
4.2.1查驗動物有關資料
4.2.1.1 官方獸醫應查驗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了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情況,確認飼養場6個月內未發生相關動物疫病。
4.2.1.2 官方獸醫應了解散養戶養殖情況,確認動物6個月內未發生相關動物疫病。
4.2.2查驗皮張有關資料:主要查驗皮張的消毒記錄。
4.3 臨床檢查
4.3.1 檢查方法
4.3.1.1 群體檢查
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動物群體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情況及排泄物狀態等。
4.3.1.2 個體檢查
通過視診和觸診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動物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4.3.2 檢查內容
4.3.2.1出現體溫升高,呈間歇性;有流淚、眼結膜發紅、眼分泌物液狀或粘膿性;鼻鏡發乾,漿液性鼻液或膿性鼻液;病畜有乾咳或濕咳,呼吸困難。腳墊角化、鼻部角化,嚴重者有神經性症狀;癲癇、轉圈、站立姿勢異常、步態不穩、共濟失調、咀嚼肌及四肢出現陣發性抽搐等,懷疑感染犬瘟熱。
4.3.2.2出現體溫升高(39.4—40.6℃)和白細胞減少(由於白細胞進入腸腔而導致的丟失);嘔吐、腹瀉,同時伴有厭食、精神沉鬱和迅速的脫水;糞便呈黃色或褐色,如果有血液則顏色會加深或帶有血色條紋,嚴重的可能出現拉血,懷疑是細小病毒性腸炎。
4.3.2.3出現特有的狂躁、恐懼不安、怕風怕水、流涎和咽肌痙攣,最終發生癱瘓而危及生命,懷疑感染狂犬病。
4.3.2.4急性型病初食慾減退,體溫高達41.5℃以上,渴欲增加、嘔吐、高度興奮、肌肉痙攣、感覺過敏、共濟失調,在陣發性痙攣的間歇期表現精神萎靡,臥於籠舍一角,後期食慾廢絕;亞急性型精神抑鬱,體溫呈弛張熱,發病期達41℃以上,病畜躺臥,站立不穩,步態踉蹌,後肢軟弱無力,麻痹,截癱或偏癱,眼結膜和口腔黏膜蒼白和黃疸,有的病例出現一側或兩側角膜炎,心跳100—200次/min,脈搏無節律,軟弱;慢性型病畜食慾減退或暫時消失,有時出現胃腸道障礙(腹瀉和便秘交替)和進行性消瘦、貧血,結膜炎,懷疑感染狐狸腦炎。
4.3.2.5最急性病例出現嘔吐、腹痛、腹瀉症狀後數小時內死亡;急性病例出現精神沉鬱、寒戰怕冷、體溫升高40.5℃左右,食慾廢絕、喜喝水,嘔吐、腹瀉等症狀;亞急性病例,症狀反應較輕;上述急性期症狀出現較輕外,還可見貧血、黃疸、咽炎、扁桃體炎、淋巴結腫大,特徵性症狀是在眼睛上,出現角膜水腫、混濁、角膜變藍,眼睛半閉,羞明流淚,有大量漿液性分泌物流出,角膜混濁特徵是由角膜中心向四周擴展,重者導致角膜穿孔,懷疑感染傳染性肝炎。
4.3.2.6 出現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可視黏膜發紺、高熱、病情發展急劇,死後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屍僵不全等,懷疑感染炭疽。
4.3.2.7出現急性病例食慾減少或喪失,精神沉鬱,逐漸衰竭,死前出現痙攣,病程2—3天;慢性病例主要表現為極度口渴,食慾下降,生長緩慢,逐漸消瘦,可視黏膜蒼白、出血和潰瘍,懷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
4.3.2.8水貂出現嘔吐、舌頭外伸,食欲不振,被毛良好,後肢癱瘓、拖著身子爬行,嚴重的四肢癱瘓,個別咬籠死亡,口腔內大量泡沫黏液;狐狸、貉表現為咬毛,撕咬身體某個部位,用爪撓傷臉部、眼部、嘴角,舌頭外伸,嘔吐,犬坐樣姿勢,興奮性增高,有的鼻子出血,有時在籠內轉圈,有時闖籠咬籠,最後精神沉鬱死亡的,懷疑感染偽狂犬病。
4.4 實驗室檢測
4.4.1 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實驗室檢測。
4.4.2實驗室檢測須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實驗室、通過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的實驗室或經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批准符合條件的實驗室承擔,並出具檢測報告。
5. 檢疫結果處理
5.1 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2 經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3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人畜共患等動物疫病的,應按照《動物防疫法》和《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8〕22號)的有關規定報告和處理。
5.4 動物裝載前和卸載後,畜主或承運人應當對運載工具進行有效消毒。
6. 檢疫記錄
6.1 檢疫申報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須指導畜主填寫檢疫申報單。
6.2 檢疫工作記錄。官方獸醫須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畜主姓名、地址、聯繫方式、檢疫申報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並由畜主簽名。
6.3 記錄保存。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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