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草案)

為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等管理工作,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組織起草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草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草案)》於2021年9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草案)
  • 發布時間:2021年9月30日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印發通知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關於徵求《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草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草案)》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等管理工作,我局組織起草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草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1年10月31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局。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醫政與檢疫監督處 郵編:100125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2021年9月30日

內容全文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檢疫活動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檢疫包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檢疫活動。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工作,負責動物檢疫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為動物檢疫及其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官方獸醫。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制定、調整並公布動物檢疫規程,明確動物檢疫的範圍、對象和程式。
野生動物的檢疫規程由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
第五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依照《動物防疫法》、本辦法以及動物檢疫規程等規定實施動物檢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
第六條 動物檢疫遵循過程監管、風險控制、區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做好動物檢疫信息的可追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檢疫信息數據管理工作。
註:全文見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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