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

《雲南省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飼養犬只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和逐步消滅狂犬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雲南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7日,《雲南省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7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農業農村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1月17日,《雲南省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飼養犬只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和逐步消滅狂犬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雲南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雲南省行政區域內飼養犬只的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飼養犬只防疫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消滅相結合的方針。堅持綜合防控、全程監管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管與服務、犬主履行主體責任、行業自律和社會參與的共同治理工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飼養犬只防疫工作的領導,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犬只管理辦法,確定登記、管理部門,建立數位化登記管理系統,做好本轄區犬只防疫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民眾做好本轄區內飼養犬只的防疫工作,開展飼養犬只防疫宣傳;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養犬只免疫和檢疫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負責犬只的檢疫工作。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犬只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防疫知識宣傳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犬只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落實飼養犬只防疫相關要求。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和雲南省相關規定,做好犬只免疫、消毒、疫情報告、隔離、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第五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對犬只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並取得免疫證明。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將其飼養的犬只送指定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免疫接種點注射狂犬病疫苗。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狂犬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犬只,應當及時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疑似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犬只進行診斷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對確認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的犬只,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發生狂犬病疫情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劃定疫點、疫區,聯合衛健部門依法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時通報疫情情況;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狂犬病疫苗的監督管理,規範免疫程式。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定狂犬病免疫接種點,加強對免疫接種點的技術指導和監管。
狂犬病免疫接種點應當規範狂犬病疫苗管理,建立完善的運輸、儲存、空瓶回收、過期疫苗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和台賬,按照免疫程式要求規範實施狂犬病免疫。發現狂犬病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第八條 狂犬病免疫接種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獨立的空間場所;
(二)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三)有符合疫苗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四)有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五)有相關管理制度。
第九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狂犬病免疫效果評價機制,開展對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監測和免疫質量評估。
第十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機構對其飼養的犬只進行每年至少一次的狂犬病、其他嚴重人畜共患傳染性疫病健康檢查。
第十一條 犬只在飼養、診療過程中死亡的,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病死犬只,嚴禁隨意棄置病死犬只。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養殖環境、圈舍、運輸工具等進行清洗消毒。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有狂犬病臨床症狀或者病原學檢測結果呈陽性,應當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不得瞞報、謊報,不得擅自轉移、出售。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嚴格按照技術規範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出售或者運輸犬只前,貨主應當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並提交檢疫申報單、每一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和免疫有效保護期內出具的免疫抗體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鼓勵犬只經營、診療機構、動物保護組織依法參與養犬備案、犬只免疫、醫學觀察和犬只收治等工作;鼓勵相關企業依法興辦無害化處理業務。
第十五條 犬只經營、診療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一)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要求,做好免疫、消毒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雲南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場所應當符合環保要求,並按規定配備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等設施;
(三)按照規定對飼養的犬只辦理養犬備案,進行狂犬病免疫;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環境衛生;
(五)發現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採取隔離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擅自轉移、出售;
(六)對犬只屍體或者摘除的犬只組織、器官以及對犬只進行診療產生的廢棄物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七)建立經營、診療管理制度和相關檔案記錄;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具體情況制定本區狂犬病免疫方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本轄區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
第十七條 其他未履行飼養犬只動物防疫義務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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