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

《天津市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天津市動物防疫條例》《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2022年11月30日,經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津政辦規〔2022〕15號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30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政辦規〔2022〕1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1月30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飼養犬只防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飼養犬只防疫管理,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天津市動物防疫條例》、《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飼養犬只的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飼養犬只防疫工作的領導,保障飼養犬只防疫工作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民眾做好本轄區內飼養犬只的防疫工作,開展飼養犬只防疫宣傳;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動物防疫部門(以下統稱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養犬只防疫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和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負責犬只的檢疫工作。
市和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犬只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防疫知識宣傳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在犬只登記、註冊和銷售過程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犬只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落實飼養犬只防疫相關要求。
第五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做好犬只免疫、消毒、隔離、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依法承擔動物防疫相關責任。
第六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狂犬病免疫效果評價機制,開展對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監測和免疫質量評估。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制定發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推薦程式和疫病防控指南。
第七條 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民眾的原則,合理設定狂犬病免疫點(以下簡稱免疫點),並向社會公布。免疫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獨立的空間場所;
(二)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三)有符合疫苗儲存要求的設施、設備及配套管理制度;
(四)有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
(五)有相關管理制度。
第八條 市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指導相關區動物防疫主管部門制定狂犬病免疫方案。相關區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具體情況制定本區狂犬病免疫方案,並向市動物防疫主管部門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本轄區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義務,按照規定到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指定的免疫點對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憑犬類免疫證明向公安機關申領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第九條 本市使用市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制式犬類免疫證明。
區動物防疫主管部門負責犬類免疫證明發放管理。免疫點根據需求向區動物防疫主管部門領取犬類免疫證明文書。
免疫點對犬只實施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後,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在免疫證明上記錄犬主、犬只、免疫等信息。實施免疫接種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應當在犬類免疫證明上籤名,加蓋免疫點印章。
免疫點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建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檔案,檔案應當保存3年以上。免疫點應當定期將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報區動物防疫主管部門。
第十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養殖環境、圈舍、運輸工具等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有狂犬病臨床症狀或者檢測結果呈陽性,應當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並立即向所在地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不得瞞報、謊報,不得擅自轉移、出售。
第十二條 動物防疫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嚴格按照技術規範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出售或者運輸犬只前,貨主應當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犬只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犬只飼養場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第十四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病死犬只,或者委託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嚴禁隨意棄置病死犬只。
第十五條 未履行飼養犬只動物防疫義務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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