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草案)

為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等管理工作,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組織起草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草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草案)》於2021年9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草案)
  • 發布時間:2021年9月30日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印發通知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關於徵求《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草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草案)》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等管理工作,我局組織起草了《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草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1年10月31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局。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醫政與檢疫監督處 郵編:100125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2021年9月30日

內容全文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動物飼養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間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其選址應當與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動物診療場所、居民生活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道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保持一定距離。
前款所列場所選址,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估確認。具體評估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應當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患有相關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在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直接從事動物疫病檢測、檢驗、協助檢疫、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
第六條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
第七條 動物飼養場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場區周圍建有圍牆等隔離設施;
(二)場區出入口處設定與門同寬,長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設定消毒通道;
(三)場區出入口處單獨設定人員消毒通道;
(四)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並有隔離設施;
(五)生產區入口處設定更衣消毒室,各養殖棟捨出入口設定消毒池或者消毒墊;
(六)生產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
(七)生產區內各養殖棟舍之間距離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離設施。
禽類飼養場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定隔離設施,並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註:全文見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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