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經2001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訂。該《條例》分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4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
  • 頒布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文號:十一屆第58號
  • 頒布時間:2012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月1日起
發布信息,條例內容,條例說明,相關報導,

發布信息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一屆第5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2年11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30日

條例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
(2001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
第三章 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四章 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條例所稱病害動物產品,是指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經檢驗檢疫可能危害人畜健康的動物產品。
本條例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免疫、監測、檢驗、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綜合性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以及對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本條例所稱無害化處理,是指運用焚毀、化制、掩埋或者其他物理、化學、生物學等方法將病害動物、病害動物產品或者附屬物進行處理,以消除其所攜帶的病原體、病害因素的措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需要,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公共服務機構,加強鄉鎮動物疫病預防組織和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並按照規定做好本轄區動物疫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眾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動物疫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動物疫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商務、衛生、環境保護、水利、工商、公安、交通運輸、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防疫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駐鄉、鎮或者特定區域的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建立健全動物疫病可追溯體系和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加強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建設,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動物衛生監督、無害化處理運行、村級動物防疫工作等動物防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普及和宣傳教育;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動物防疫知識的技術諮詢和技術培訓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對動物疫病疫情的防範意識。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畫,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列入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強制免疫病種目錄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建立和保存動物強制免疫檔案,載明免疫情況,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的評估工作。
免疫密度和免疫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整改。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實施動物免疫密度檢查、免疫質量評估和動物疫病監測時,需要查閱、複製、拍攝、摘錄有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需要採樣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
第十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條件變化情況和年度防疫制度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動物交易市場應當實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場區域輪休消毒制度。動物定點屠宰場所、動物產品加工場所應當每日及時清空活體動物及其排泄物,並做好消毒和消毒登記。
動物交易市場、動物定點屠宰場所和動物產品加工場所,應當提供動物運載工具清洗、消毒的場地和設施設備,及時對動物運載工具卸載後進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未經清洗、消毒的運載工具不得駛離上述場所。
第十二條 自治區和邊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邊境重大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基礎設施建設,防止境外重大動物疫情傳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境外非法引進動物、動物產品。從境外非法進入本自治區的動物、動物產品,查獲機關應當立即就近移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因科研、教學、生產、防疫等需要採集、引進、保存、運輸、使用動物病原體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的規定。
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採集。其他單位和個人需要採集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合作機制,及時互通相關信息,並按照各自職責採取預防與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報告制度,設定並公布動物疫情報告電話,接受單位和個人的疫情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成立由獸醫、衛生、公安、工商、商務、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定期進行動物疫情預防與控制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和應急儲備金制度,儲備應急處置所需的疫苗、藥品、設備、防護用品和資金等。
第十八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建議,並通報毗鄰地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撲滅動物疫情需要,立即組織獸醫、衛生、公安、工商、商務、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採取相應的封鎖、控制、撲滅、淨化等措施,迅速撲滅疫情。
第十九條 疫區內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後,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經上一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驗收合格,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並通報毗鄰地區。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動物防疫的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獸醫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不得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和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
第三章 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二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或者死因不明動物進行認定。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檢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檢疫。指定的獸醫專業人員應當符合自治區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條件和程式對動物、動物產品採樣、留驗和抽檢,不得擅自擴大採樣、留驗和抽檢的種類和數量。
第二十三條 動物定點屠宰場所屠宰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六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第二十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合理設定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貨主申報檢疫時,應當保證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如實申明動物免疫、畜禽標識、健康狀況以及擬接收的單位、調運時間和運輸方式等情況。
檢疫申報人不得採取欺騙、賄賂等手段獲取檢疫證明和檢疫標誌。
第二十六條 動物定點屠宰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合做好動物檢疫工作:
(一)設定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必要的場所;
(二)憑有效的檢疫證明、畜禽標識接收動物;
(三)分割的動物產品應當具備可以加施動物檢疫標誌的包裝;
(四)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後,需要轉運、分銷的,經營者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換取轉運或者分銷動物、動物產品所需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換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且證明與貨物相符,動物的畜禽標識符合規定,動物產品的檢疫標誌完整;
(二)動物臨床檢查健康,動物產品在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保質期內且無腐敗變質;
(三)依法需要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第二十八條 進口動物、動物產品需要分銷的,貨主應當持有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且證明與貨物相符。
第二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以及包裝物等相關物品,可以依法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運載工具以及有關物品,可以依法採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經檢疫為未染疫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查封、扣押。經檢疫為染疫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對運載工具、包裝物等相關物品進行消毒,無害化處理和消毒費用由貨主承擔。運載工具、包裝物等相關物品經消毒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隔離、查封、扣押的動物、動物產品無法查清貨主或者貨主經通知後拒不到場接受處理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染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無法返還貨主的,按照規定拍賣或者變賣,拍賣或者變賣所得上繳國庫。
第三十條 屠宰、經營或者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持有有效的檢疫證明、檢疫標誌或者畜禽標識。
禁止轉讓、偽造、變造、冒用檢疫證明、檢疫標誌或者畜禽標識。
第四章 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動物飼養人、貨主或者承運人應當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害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消毒,不得隨意處置。
棄置在辦公區、住宅區、商業區、城市街道、工礦區、開發區、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江河、溝渠、旅遊景區、集貿市場等場所的死亡動物、可疑動物產品,由該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動物診療、科研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以及動物、動物產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在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對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污染物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其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居民應當做好自養動物死亡後的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制定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組織建設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確定運行單位及其相應責任,保障運行經費。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或者處理設施。財政部門在設備購置等方面給予補貼。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交易市場和屠宰、加工場所等,應當建立相應的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未建有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應當將死亡動物、病害動物產品及其相關污染物委託具有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單位處理,所需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興建無害化處理場所或者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鼓勵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動物防疫條件變化情況和年度防疫制度執行情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動物交易市場不實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場區域輪休消毒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動物定點屠宰場所、動物產品加工場所不按照規定清空活體動物及其排泄物並消毒的,或者動物運載工具卸載後未經清洗、消毒駛離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國務院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獸醫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採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採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引起重大疫情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藏匿、轉移、盜掘已被依法隔離、封存和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冒用檢疫證明、檢疫標誌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誌或者畜禽標識,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動物飼養人、貨主或者承運人未對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害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運載工具中的動物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消毒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動物診療、科研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未對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污染物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進行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修訂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及依據  《條例》於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並於2004年6月進行了修正。《條例》的實施,有效控制了我區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大規模疫情的出現,動物防疫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促進了我區水產畜牧業的迅速發展。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畜牧獸醫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區畜牧養殖業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畜牧養殖業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條例》規定的獸醫管理體制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2005年11月國務院出台了《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07年8月國家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進行了修訂,《條例》的一些規定與國家的規定不相適應;二是防控境外動物疫病傳入的難度增大,與東協國家的經濟來往密切,但越南等東協國家動物疫情時有發生;三是動物疫病防控基礎比較薄弱,防控動物疫病的能力不強,監督執法力量不足;四是動物防疫主體多元化,生產和流通格局日趨複雜,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壓力增多;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對動物防疫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沒有規範,《條例》也沒有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便操作。鑒於上述情況,我區很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修訂《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同時借鑑了上海、浙江等省市有關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經驗。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框架的變更 《條例》共分七章四十四條,經修改,刪除了第五章動物防疫監督,合併了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和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增加了一章即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修訂草案》共有六章四十三條。 (二)關於政府職責 根據國務院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的規定,《修訂草案》主要從四個方面就政府的職責做了規定:一是完善動物疫病防控機構和隊伍。二是建立保障制度。三是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四是建立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 (三)關於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的措施 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事關畜牧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直接影響到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增收。為此,《修訂草案》作如下規定:一是明確了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二是對列入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強制免疫病種目錄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三是對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實行報告制度;四是對動物交易市場實行休市消毒或市場區域輪休消毒制度;五是規定了疫情報告制度;六是成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七是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採取相應的封鎖、控制、撲滅、淨化等措施。 (四)關於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措施 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實施檢疫是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舉措,為此,《修訂草案》第四條明確了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對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實施申報檢疫,為了加強對定點屠宰的管理,讓民眾吃上放心肉,規定了屠宰場的義務,明確動物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規定配合做好動物檢疫工作。由於動物、動物產品的特殊性,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裝載工具、包裝物等相關物品時,必須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疫病的傳播,因此,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法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對經確認為未染疫的和染疫的情形,分別按規定處理。隔離、查封、扣押期間發生的無害化處理費用由貨主或者承運人承擔。對被隔離、查封、扣押的動物、動物產品無法查清貨主,或者貨主拒不到場接受處理的,經檢疫合格的,按規定拍賣,拍賣所得上繳國庫。 (五)關於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的措施 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事關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事關社會穩定,加強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十分緊迫。為此,《修訂草案》專門設了一章來規定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六)關於邊境動物疫病防控 我區是祖國的南大門,肩負著國(邊)境動物疫病防控的重任,首先與我區接壤的越南重大動物疫情嚴重,防堵境外的疫情傳入的任務十分艱巨。隨著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的建立,東協國家動物及動物產品入境逐漸增多,疫情傳入的危險增大。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國家對動物疫病實行區域化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強化了對邊境地區動物、動物產品的監督管理。為此,《修訂草案》在第十一條規定了邊境動物疫病防控的措施,除了規定加強邊境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基礎設施建設外,還明確了從境外非法進入本自治區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理措施:從境外非法進入本自治區的動物、動物產品,截獲的單位應當立即就近移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並在其監督之下做退回、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 (七)關於保障措施 《修訂草案》第五條對保障制度作了總的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建立動物疫病可追溯體系和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將動物防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五條就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和應急儲備金制度,儲備應急處置所需的疫苗、藥品、設備、防護用品和資金等作了明確。此外,《修訂草案》第三十三、三十四條還規定了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組織建設;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無害化處理設施,由財政部門在設備購置等方面給予補貼。為了增強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飼養動物的抵抗風險能力,《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鼓勵動物飼養單位和個人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參加保險的由財政安排補貼。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相關報導

2012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見2012年12月15日廣西日報;以下簡稱“新《條例》”)。新《條例》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廣西動物防疫工作上了一個新台階。
一、充分認識新《條例》修訂的重要性
《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11年來,廣西各級畜牧獸醫部門把貫徹實施《條例》作為促進畜牧業有序發展、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保持社會穩定的大事來抓,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防控責任,努力構建動物疫病防控長效機制,有效控制了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大規模疫情的出現,動物防疫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全區畜牧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畜禽養殖總量逐年增加,規模養殖和生態養殖迅速發展。預計2012年全區肉類產量406.70萬噸,其中全年肉豬出欄3311萬頭,豬肉產量251萬噸,家禽出欄8.23億羽。目前,廣西奶水牛飼養量、水牛奶產量、朗德鵝種鵝飼養量排全國第一,黃羽肉雞產量排全國第二,家禽人均飼養量排全國第三,家禽飼養量排全國第四,肉類總產量排全國第8位。自2000年起,生豬產業在廣西農業第一產業中一直居總產值分項統計第一位。廣西還是我國優質雞種苗的繁育基地,全區有種雞700萬套,每年銷往區外種苗約3億隻,優質雞種苗至今已銷往全國除西藏外的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了畜產品的有效供給,大幅增加了農民收入,為全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成為廣西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突出亮點。
但是,廣西畜牧養殖業生產和流通格局十分複雜,畜禽等動物養殖品種多樣,生產經營主體多元,傳統的散養、小規模養殖方式與現代的規模養殖方式交織,動物防疫任務面廣量大,加上周邊國家動物疫情時有發生,廣西防控境外動物疫病傳入的難度越來越大。同時,廣西動物疫病防控基礎比較薄弱,防控動物疫病的能力不強,監督執法力量不足,給動物疫病防控帶來諸多困難和問題。特別是2005年11月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實施和2007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訂後,《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與動物防疫形勢發展已不相適應:一是2005年《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下發後,自治區政府下發了《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全區獸醫管理體制進行了全面改革,建立健全獸醫行政管理機構、獸醫行政執法機構、獸醫技術支持機構,明確三個機構的主要職責。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也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獸醫行政管理機構、獸醫行政執法機構、獸醫技術支持機構的職責。《條例》規定的原獸醫管理體制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二是《條例》的一些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不相適應,如官方獸醫制度、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動物檢疫制度、動物防疫監督制度等。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對動物防疫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沒有規範,如對病害動物的處置問題,責任主體、設施建設、經費保障等沒有明確,《條例》也沒有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操作起來十分困難,等等。因此,修改《條例》無論對加強廣西動物防疫工作,依法防控動物疫情,還是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法制保障,實施依法行政都是十分緊迫和必要的。
二、認真學習新《條例》,宣傳貫徹新《條例》
新《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廣西畜牧業和動物防疫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成果,標誌著廣西依法興牧上了一個新台階,動物防疫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全區畜牧獸醫部門要從全局出發,充分認識新《條例》的重大意義,認真學習新《條例》的各項規定,深刻領會新《條例》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新《條例》的基本內容,嚴格落實新《條例》的各項措施。
要抓緊做好新《條例》的學習與培訓。新《條例》基本解決了當前廣西動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符合當前廣西動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增強了廣西動物防疫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全區畜牧獸醫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擔負著動物疫病防控的重任,也是貫徹實施新《條例》的重要力量。各級畜牧獸醫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立即行動起來,採取有效措施,儘快通過舉辦培訓班、召開研討會和組織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紮實做好新《條例》的學習工作,真正使新《條例》入腦入心,成為開展動物防疫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
要積極開展面向社會、面向養殖者經營者的全方位多形式宣傳活動。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要依靠民眾、面向社會,實現群防群控。全區畜牧獸醫系統要加大宣傳力度,使社會公眾、農民民眾熟悉了解新《條例》的內容,以贏得各界的理解,獲得公眾的支持,爭取農民的配合。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宣傳方案,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生動活潑、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廣播、電視、雜誌、報紙等媒體,做好宣傳普及工作,力爭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會共同防控的合力。
三、全面實施新《條例》,依法強化重大動物疫病防控
為確保新《條例》的順利實施,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動物防疫機構要提高認識,按照“內防與外堵並重”、“監管與服務並重”以及“抓免疫、控源頭、防外疫、強監管、保全全、促增收”的思路,夯實防控基礎,強化防控措施,努力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實現養殖業增產增收。重點抓好以下幾點:
(一)加大動物強制免疫力度。防控重大動物疫病,關鍵是抓好免疫工作。新《條例》認真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進一步完善動物強制免疫法律制度,明確政府、政府部門在強制免疫工作中的責任,強化養殖者強制免疫義務。全區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切實加強強制免疫工作。同時要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健全完善免疫檔案,對每一個養殖戶存欄、出欄和免疫等情況必須有詳細記錄。要依法查處拒絕免疫等違法行為,促進各項免疫政策的落實。
(二)做好動物疫病監測預警。科學、準確、全面監測疫情,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礎。新《條例》強化了動物疫情監測制度。全區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新《條例》規定,進一步加強動物疫情監測,科學設定動物疫情監測預警體系,明確各級監測機構職責、任務和工作要求,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及規範,切實建立功能完善、運行高效的動物疫病監測網路。
(三)加強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監管。檢疫是防止動物疫病傳播、提高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環節。新《條例》進一步規範檢疫主體,明確檢疫環節,強化檢疫責任。全區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嚴格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嚴格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加大動物防疫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拒不執行國家強制免疫政策、逃避或抗拒檢疫,以及販賣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四)加強對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生物安全處理事關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事關社會穩定,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依法加強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生物安全處理工作十分緊迫。新《條例》專章設立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制度,明確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的基本原則,重點明確各級政府以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交易市場和屠宰加工廠(場)在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和設施建設中的具體職責。全區畜牧獸
醫部門要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切實履行對死亡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的職責,切實維護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
(五)抓好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好疫情的應急處置,是快速撲滅疫情的關鍵措施。新《條例》強化疫情處置措施,明確疫情處置程式和責任。一旦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新《條例》規定,抓好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降低損失。
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新《條例》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全區畜牧獸醫系統要站在依法治國,維護法律尊嚴的高度,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作為動物防疫的重要任務。要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建立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落到實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