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

《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 徵求意見稿)》為規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促進畜禽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5月23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 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促進畜禽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等有關規定,我廳組織對原《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評估辦法( 徵求意見稿)》。現徵求意見,請於6月8日前以正式檔案將意見反饋至我廳(獸醫與屠宰管理處),電子版一併傳送。如無意見,也請反饋。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5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促進畜禽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評估。
第三條 選址評估以有效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為目標,以“場所間距離與綜合評估相結合”為原則。
第四條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場所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評估工作。
第五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開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評估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選址概況(包括選址地點、周邊與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場所分布距離以及天然屏障狀況);
(二)場所設計方案(包括養殖畜禽種類、設計規模、飼養模式、平面布局、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方式)。
(三)動物防疫措施(重點說明動物防疫人工屏障、動物防疫硬體設施、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滿足以下條件的,視為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無需進行選址綜合評估。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5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1500米以上;
(三)距離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500米以上。
第八條 動物隔離場所選址滿足以下條件的,視為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無需進行選址綜合評估。
(一)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九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滿足以下條件的,視為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無需進行選址綜合評估。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500米以上;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
(二)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1500米以上。
第十條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滿足以下條件的,視為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無需進行選址綜合評估。
(一)距離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生活飲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500米以上。
第十一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動物防疫選址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評估專家組,依據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進行選址距離綜合評估。
第十二條 評估組專家人數為3人以上單數,1人任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評估專家需具有畜牧獸醫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畜牧獸醫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動物衛生監督、動物疫病防控、屠宰行業管理等相關工作滿5年。有條件的可成立專家庫,每次評估前從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第十三條 綜合評估採取書面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相結合的方式,專家組按照《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綜合評估申請表》審核相關書面材料,按照《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綜合評估表》到現場逐項評審,採取實地評估、場所負責人承諾、量化打分相結合的方式開展選址距離綜合評估。
第十四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周邊具有樹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諾建設院牆、密閉擋板等人工屏障,並能夠與其他動物飼養、診療、屠宰加工、隔離等場所,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
(二)承諾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設施,並配備相應設備;
(三)承諾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四)興辦場所周邊3公里範圍內動物分布密度。
第十五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距離不足500米的,應具有防滲、防漏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
(二)周邊具有樹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諾建設院牆、密閉擋板等人工屏障,並能夠與動物飼養、診療、屠宰加工、隔離等場所,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
(三)承諾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設施,並配備相應設備;
(四)承諾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距離不足3000米的,應具有防滲、防漏及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
(二)周邊具有樹林、田地、山丘等天然屏障,或者承諾建設院牆、密閉擋板等人工屏障,並能夠與動物飼養、診療、屠宰加工、隔離等場所,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
(三)承諾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設施,並配備相應設備。
(四)承諾建設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並配備相應設備。
第十七條 綜合評估結束後,專家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綜合評估結果,結果應當有“可以設立”“整改後設立”“不建議設立”的明確結論,並作必要的說明。
專家組綜合評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評估結論為“可以設立”。達不到80分的,但通過改進設施條件能達到的,由專家組提出整改意見,申請方同意並承諾實施的,評估結論為“整改後設立”。整改期限為一個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實後,經專家組確認合格後視同評估“可以設立”。其他情形為“不建議設立”。
第十八條 縣級農業農業村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人齊全的申請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評估工作(不計整改時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專家組評估結果,得出“同意選址”或“不同意選址”的意見,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按照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認的動物防疫條件選址進行建設,並建設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按照確認選址建設的,或未按照承諾建設配備相應設施設備的,視為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要求。
第二十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選址的,應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受理後應當重新組織選址綜合評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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