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產地檢疫規程

《家禽產地檢疫規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為進一步規範動物檢疫工作而制定的產地檢疫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禽產地檢疫規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制定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公布過程,規程全文,

公布過程

2023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印發了《家禽產地檢疫規程》。

規程全文

1.適用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家禽產地檢疫的檢疫範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準、檢疫程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家禽及其原毛、絨的產地檢疫。
2.檢疫範圍及對象
2.1檢疫範圍
2.1.1動物《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家禽。
2.1.2動物產品本規程規定家禽的原毛、絨。
2.2檢疫對象
2.2.1雞、鴿、鵪鶉、火雞、珍珠雞、雉雞、鷓鴣、鴕鳥、鴯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馬立克病、禽痘、雞球蟲病。
2.2.2鴨、鵝、番鴨、綠頭鴨: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鴨瘟、小鵝瘟、禽痘。
3.檢疫合格標準
3.1家禽
3.1.1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3.1.2實行風險分級管理的,來自符合風險分級管理有關規定的飼養場(戶)。
3.1.3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1.4按照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3.1.5臨床檢查健康。
3.1.6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2原毛、絨
3.2.1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3.2.2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2.3供體動物符合3.1.4-3.1.5的規定。
3.2.4原毛、絨按有關規定消毒。
4.檢疫程式
4.1申報檢疫
4.1.1家禽貨主應當提前3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並提供以下材料:4.1.1.1檢疫申報單。
4.1.1.2需要實施檢疫家禽的強制免疫證明,飼養場提供養殖檔案中的強制免疫記錄,飼養戶提供防疫檔案。
4.1.1.3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提供申報前7日內出具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4.1.1.4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家禽,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後需要繼續運輸的,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的進出場記錄。
4.1.2原毛、絨貨主應當提前3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並提供以下材料:4.1.2.1檢疫申報單。
4.1.2.2需要實施檢疫原毛、絨供體動物的強制免疫記錄,飼養場提供養殖檔案中的強制免疫記錄,飼養戶提供防疫檔案。
4.1.2.3原毛、絨的消毒記錄。鼓勵使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申報檢疫。
4.2申報受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情況和當地相關動物疫情狀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協檢人員到現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4.3查驗材料
4.3.1家禽
4.3.1.1查驗申報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檢疫申報單相符。
4.3.1.2實行風險分級管理的,查驗飼養場(戶)分級管理材料。
4.3.1.3查驗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了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情況,確認家禽已按規定進行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
4.3.1.4查驗飼養戶免疫記錄,確認家禽已按規定進行強制免疫,並在有效保護期內。4.3.1.5查驗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否合格。
4.3.1.6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家禽,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後需要繼續運輸的,查驗產地檢疫證明是否真實、進出場記錄是否完整。
4.3.1.7查驗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是否備案。
4.3.2原毛、絨4.3.2.1按照4.3.1.1、4.3.1.3、4.3.1.4規定查驗相關材料。
4.3.2.2查驗原毛、絨的消毒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4.4臨床檢查
4.4.1檢查方法
4.4.1.1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家禽群體精神狀況、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及排泄物性狀等。
4.4.1.2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家禽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排泄物以及嗉囊內容物性狀等。
4.4.2檢查內容
4.4.2.1出現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極度沉鬱,頭部和眼瞼部水腫,雞冠發紺、腳鱗出血和神經紊亂;鴨鵝等水禽出現明顯神經症狀、腹瀉,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狀的,懷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4.2.2出現體溫升高、食慾減退、神經症狀;縮頸閉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難;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腫脹;下痢;產蛋減少或停止等症狀的;或少數禽突然發病,無任何症狀死亡的,懷疑感染新城疫。
4.4.2.3出現體溫升高;食慾減退或廢絕、翅下垂、腳無力,共濟失調、不能站立;眼流漿性或膿性分泌物,眼瞼腫脹或頭頸浮腫;綠色下痢,衰竭虛脫等症狀的,懷疑感染鴨瘟。
4.4.2.4出現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兩腳划動,迅速死亡;厭食、嗉囊鬆軟,內有大量液體和氣體;排灰白或淡黃綠色混有氣泡的稀糞;呼吸困難,鼻端流出漿性分泌物,喙端色澤變暗等症狀的,懷疑感染小鵝瘟。
4.4.2.5出現食慾減退、消瘦、腹瀉、體重迅速減輕,死亡率較高;運動失調、劈叉姿勢;虹膜褪色、單側或雙眼灰白色混濁所致的白眼病或瞎眼;頸、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結節及瘤狀物等症狀的,懷疑感染馬立克病。
4.4.2.6出現冠、肉髯和其他無羽毛部位發生大小不等的疣狀塊,皮膚增生性病變;口腔、食道、喉或氣管黏膜出現白色結節或黃色白喉膜病變等症狀的,懷疑感染禽痘。
4.4.2.7出現精神沉鬱、羽毛松亂、不喜活動、食慾減退、逐漸消瘦;泄殖腔周圍羽毛被稀糞沾污;運動失調、足和翅發生輕癱;嗉囊內充滿液體,可視黏膜蒼白;排水樣稀糞、棕紅色糞便、血便、間歇性下痢;群體均勻度差,產蛋下降等症狀的,懷疑感染雞球蟲病。
4.5實驗室疫病檢測
4.5.1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範進行實驗室檢測。
4.5.2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抽檢比例不低於5%,原則上不少於5隻,數量不足5隻的要全部檢測。
4.5.3省內調運的種禽可參照《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並提供相應檢測報告。5.檢疫結果處理
5.1檢疫合格
5.1.1家禽檢疫合格,且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備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
5.1.2原毛、絨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按規定加施檢疫標誌。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5.2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5.2.1家禽
5.2.1.1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風險分級管理不符合規定等情形的,貨主按規定補正後,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5.2.1.2未按照規定進行強制免疫或強制免疫不在有效保護期的,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貨主按規定對家禽實施強制免疫並在免疫有效保護期內,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5.2.1.3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範規定處理。
5.2.1.4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健康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規定採取相應防疫措施。
5.2.1.5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8〕22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5.2.1.6發現病死動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5.2.1.7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養殖檔案不符合規定等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5.2.2原毛、絨
5.2.2.1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的,貨主按規定補正後,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5.2.2.2發現供體動物未按照規定進行強制免疫或強制免疫時限不在有效保護期的,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要求貨主按規定對動物產品再次消毒後,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5.2.2.3發現供體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別按照5.2.1.3—5.2.1.6的規定處理。
5.2.2.4原毛、絨未按照規定消毒的,貨主按規定對動物產品消毒後,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5.2.2.5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養殖檔案不符合規定等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6.檢疫記錄
6.1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名、地址、申報檢疫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或動物產品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
6.2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2個月。
6.3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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