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破壞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罪

軍人破壞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罪是軍人基於各種個人目的而破壞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違反軍人職責罪。本罪主要特徵:(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具有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如以反革命為目的,則構成反革命破壞罪。過失損環均,不構成本罪。(2)客觀上表現為以各種手段或方法破壞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並使之部分或全部喪失原有的效能。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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