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

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4〕271號印發《關於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該《意見》分深化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涉軍維權工作的責任感使命;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依法做好涉軍案件審理工作;健全完善審判工作機制,努力提高涉軍維權工作質量和效果;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推動涉軍維權工作再上新台階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
  • 印發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文號:法〔2014〕271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29日
意見,解讀,

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
法〔2014〕271號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肩負著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提供司法保障的歷史重任。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始終把涉軍維權工作作為重要政治任務常抓不懈,緊貼部隊官兵維權需要,積極履職盡能,不斷探索創新,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司法擁軍活動,有力服務和保障了國防和軍隊建設。為落實中央政法委有關加強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的精神,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加強新形勢下涉軍維權工作力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人民法院涉軍維權工作,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涉軍維權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
1.人民法院要站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高度,充分認識涉軍維權工作的重要意義。建設強大國防和軍隊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堅強後盾,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安全保障。侵害國防利益、損害部隊戰鬥力的案件,嚴重影響部隊的安全穩定,危害國防安全和軍事鬥爭準備。依法妥善審理涉軍案件,嚴厲懲處侵害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優先化解各類涉軍糾紛,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開展涉軍維權工作的主要途徑,是落實黨和國家擁軍優屬政策法規的實際舉措,是服務國家安全穩定大局的重要內容。
2.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幹警,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依法公正及時審理涉軍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為促進部隊全面建設、提升部隊戰鬥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努力為實現強軍目標作出積極貢獻。
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依法做好涉軍案件審理工作
3.依法做好涉軍案件的受理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印發〈辦理軍隊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規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要求,準確確定涉軍案件的受理和管轄範圍。有需求、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立案大廳設立涉軍案件立案視窗,加強訴訟引導。要結合本地區特點,創新司法服務,為軍人軍屬提供必要的訴訟指導,充分保障軍人軍屬的訴訟權利。要通過訴前調解等方式,積極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合理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提高部隊和軍人軍屬依法解決糾紛的能力。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做到儘快受理,並及時將訴訟材料移送涉軍案件審判組織。對邊海防和駐地偏遠的部隊及軍人軍屬,可以通過上門、遠程、信函、傳真等多種方式立案。
4.依法對涉軍案件當事人實施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軍人、軍屬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人身損害賠償金等案件,要積極落實司法救助政策,依法準許其免交、減交、緩交訴訟費用。對需要法律援助的軍人、軍屬,要主動協調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5.依法審理好各類涉軍案件。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聚眾衝擊軍事禁區,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等侵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切實維護軍事安全;依法嚴懲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部隊公文、證件、印章,非法生產、買賣部隊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誌等涉軍造假犯罪,維護軍隊聲譽、形象;依法懲處侵害軍人軍屬人身財產權益的犯罪活動,有效保障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依法妥善處理涉及國防工程建設、軍事設施保護、軍用土地權屬、軍事禁區管理等涉軍民事案件,保障部隊正常的戰備、訓練和工作秩序;依法穩妥處理涉及軍人軍屬的各類民事糾紛,維護好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依法審慎解決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以及因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重大糾紛案件,維護軍隊的良好聲譽。依法為軍隊核心產業、軍工企業的科學發展提供司法支持,保障優勢資源真正依法依規套用於充實核心國防力量。
6.切實保障訴訟綠色通道暢通。要堅持按照優先立案、優先審結、優先執行的原則,確保涉軍案件得到優質高效的審理和執行。對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要加大審判力度,縮短辦案周期;嚴格執行審限制度,無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延長審限;對確因軍事需要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參加訴訟的官兵,依法採取中止訴訟等方式保障其訴訟權利。對涉軍案件中涉及損害國防利益的事實和相關程式性事項,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對軍隊一方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調取證據。要積極開展巡迴審判,結合本地涉軍案件的實際和特點,通過建立駐軍巡迴辦案點、開設“假日法庭”、實施遠程視頻開庭等方式,方便當事人訴訟,及時就地調處涉軍糾紛。
7.深入紮實做好涉軍糾紛調解工作。要把維護軍政、軍民、軍地團結作為涉軍糾紛案件審判工作重要的價值取向,切實將調解優先原則貫徹於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全過程。要堅持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強化涉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充分運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努力把涉軍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要在認真做好地方當事人調解工作的同時,通過部隊做好軍隊一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導軍地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消除紛爭;要著眼於糾紛的實質性解決,充分運用軍地資源,積極選聘軍人、復退轉業軍人、軍屬擔任人民陪審員、特約調解員等,做好糾紛調處工作,創新調解方式方法;對重大涉軍案件,要積極協調人民武裝部、團以上部隊政治機關等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對達成調解協定的案件,要督促和引導當事人按照協定約定自覺履行。
8.切實加強涉軍案件裁判執行工作。人民法院在向軍隊一方當事人送達生效裁判文書時,應當釋明有關法律規定,指導其及時申請執行,督促其及時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在執行中,對軍隊一方為申請執行人的,應當依法加大執行力度,對執行確有困難的,必要時可及時提請上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對軍隊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可通過部隊組織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必要時可以委託部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執行。有需求、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設立專門的涉軍案件執行機構、確定相對固定的執行人員等方式,提高案件執行效率,保障案件執行效果。
9.加強涉軍司法服務。各地人民法院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創新和豐富宣傳教育的手段載體,選擇危害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廣大人民民眾的國防法制觀念,廣泛宣傳涉軍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先進事跡、做法經驗,不斷擴大涉軍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社會影響,營造擁軍優屬的社會氛圍。要結合部隊工作需要和特點,通過積極開展庭審觀摩進軍營、法律諮詢進軍營、法律培訓進軍營等活動,增強官兵依法辦事意識和解決涉法涉訴問題的能力,促進部隊依法治軍。要不斷創新司法擁軍的內容和形式,通過傳送司法建議、開設涉軍糾紛法律諮詢電話、網站專欄、電子信箱微博微信,向部隊、軍人軍屬發放“維權服務聯繫卡”,設定駐軍部隊司法信箱等方式,為部隊和軍人軍屬依法維權提供司法服務。
三、健全完善審判工作機制,努力提高涉軍維權工作質量和效果
10.完善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涉軍審判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相關業務庭和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研究解決涉軍審判重大問題的工作制度。要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健全涉軍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明確崗位職責,配備政治素養好、業務能力強的審判人員。各級人民法院要定期向上級人民法院書面報告轄區內涉軍審判工作情況,重大問題隨時報告。針對涉軍案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適時開展檢查調研,提出針對性的措施辦法。規範涉軍案件登記管理,完善涉軍案件統計制度,提高審判工作效率。
11.密切軍地協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積極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相統一、公平公正執法與保護國防利益相統一,把黨和國家的擁軍優屬政策和各項法律規定貫徹落實到審判活動全過程。要重視加強與部隊的聯繫溝通,下級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與軍隊聯繫溝通存在困難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由上級法院提供協調和幫助。要認真落實軍地聯席會議、涉軍案件信息通報、重大涉軍案件督辦等制度,充分聽取軍事法院、部隊有關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建議,尊重軍事活動的特點規律,合理組織開展審判活動。要加強與部隊政治部門、軍事法院、省軍區系統的協調配合,發揮部隊思想政治工作優勢,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和調解工作,爭取對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理解支持。
12.探索建立和完善涉軍案件統計制度。設計科學、運行順暢的台賬及統計制度,是加強涉軍案件審判管理和決策分析的前提基礎。各級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審判、執行等案件審理流程中,加強對涉軍案件的管理和統計,適時開展專項司法統計分析,積極探索藉助信息網路平台建設,促進涉軍案件審判管理的規範化、信息化。
13.加強工作考評,落實獎懲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年度綜治考評作為推動涉軍案件審判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堅持高標準、嚴要求,搞好組織實施。要加強對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考核評比,發揮考評的激勵督導作用,要將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列入年終考核內容,納入部門崗位責任目標管理,作為評先創優、選拔使用的重要政治指標。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部門和法院,要及時督辦問責,適時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要適時對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及時依法依紀追究因工作懈怠造成嚴重後果者的責任。
四、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推動涉軍維權工作再上新台階
14.搞好統籌和組織協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在黨委政法委統一領導和支持下,依法履行審判職能,科學統籌審判工作與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關係,自覺將涉軍案件審判納入司法擁軍範疇,作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要根據涉軍案件特點,科學制定審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質量工作細則,合理安排涉軍案件的立案、分案、排期、開庭、結案等環節,在事關案件審判的全局性、普遍性問題上,及時把關定向。要積極參與和支持各地涉軍維權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與其他職能部門緊密配合,積極開展跨區域協作,依法妥善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15.全力支持軍事法院做好涉軍維權工作。近年來,在黨中央、中央軍委的堅強領導下,軍事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組織開展涉軍維權工作,積極回應官兵維權需求。隨著官兵法律需求的不斷增長,軍事法院涉軍維權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把支持軍事法院開展涉軍維權工作作為重要任務,發揮本部門本地區工作優勢,在重大疑難案件處理、涉軍案件執行、法官學習培訓、司法實踐鍛鍊、審判業務交流等方面及時提供支持和幫助。要有序推進軍地法院之間內部網路建設,加大設備和技術投入,儘快落實網路互聯互通,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支持軍事法院開展國防和軍隊建設重大涉法問題調查研究,積極提供人才服務、資料互通、法理研究等方面的幫助,合力推動工作發展。
16.強化審判工作物質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涉軍維權工作實際需要出發,按照辦公有場所、辦案有裝備、辦事有經費的要求,不斷提升物質保障水平。要將經費保障納入年度預算,建立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增長機制,為順利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29日

解讀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就落實中央政法委相關檔案精神,進一步發揮人民法院職能作用,加強新形勢下涉軍維權工作力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人民法院涉軍維權工作提出要求。
《意見》要求,人民法院要站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高度,充分認識涉軍維權工作的重要意義,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增強做好涉軍維權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依法公正及時審理涉軍案件,依法嚴懲侵害國防利益、危害國防安全和軍事鬥爭準備、損害部隊戰鬥力的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為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意見》從案件受理、司法救助、案件審理、訴訟保障、糾紛調解、裁判執行、司法服務等多個方面,對涉軍案件的整個訴訟程式以及相關糾紛的訴訟外化解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涉軍審判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溝通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研究解決涉軍審判重大問題的工作制度,密切軍地協作。積極探索藉助信息網路平台建設,促進涉軍案件審判管理的規範化、信息化。各級人民法院要在黨委政法委統一領導和支持下,依法履行審判職能,科學統籌審判工作與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關係,自覺將涉軍案件審判納入司法擁軍範疇,作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意見》還對有序推進軍地法院之間內部建設,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重大涉法問題調查研究互助和資料互通,合力推動工作發展等提出要求。
《意見》的出台,為加強新時期、新形勢下人民法院涉軍維權工作,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服務和保障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指出了具體明確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將密切關注《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並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加強人民法院涉軍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新舉措,不斷提高人民法院涉軍維權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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