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盜竊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罪

軍人盜竊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罪是軍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違反軍人職責罪。本罪主要特徵:(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反革命為目的,則構成反革命破壞罪。(2)客觀上表現為以各種手段或方法,秘密竊取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的行為。武器裝備,指各種武器及其配套的彈藥、儀器、附屬檔案等。軍用物資,指供軍事活動使用的被服、糧油、車船、藥品、器材等。

《刑法》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和盜竊罪、搶奪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和第267條關於搶奪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規定。當軍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8條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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