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罪

破壞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罪,是指軍職人員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對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進行破壞的行為。特徵:(1)侵犯的吝體是部隊戰鬥力的物質保障制度。(2)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或軍事設備的行為。(3)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如果是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武器裝備或軍事設施的,應以反革命罪中的有關規定論處。根據條例第12條規定,構成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重要武器裝備或者重要軍事設施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先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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