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破壞武器裝備罪

軍人破壞武器裝備罪,軍人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破壞武器裝備,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該罪的主要特徵是: (1) 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2) 本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規定,對該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重要武器裝備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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