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肇事罪

軍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肇事罪是指軍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在我國,是屬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一種。

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管理使用制度。(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武器裝備管理作用和操作規程,情節嚴重,因而發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裝備。如槍、炮、彈藥、坦克、飛機、艦船、火箭、飛彈、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偵察、工程、防化等軍事技術裝備。(3)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4)犯罪的主體是現役軍人或軍隊在編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3條的規定,犯軍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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