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破壞軍事設施罪

軍人破壞軍事設施罪,軍人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對軍事設施進行破壞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 犯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軍事設施的所有權和軍事利益。(2)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積極地去實施破壞是作為,消極地不負責任而引起一定的危害後果而達到犯罪目的是不作為。 (3)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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