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擁軍優屬規定》業經2013年12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擁軍優屬規定
- 發布單位:廣東省
- 發布文號:汕頭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48號
- 發布日期:2014-01-14
簡介,汕頭經濟特區擁軍優屬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擁 軍,第三章 優 撫,第四章 安 置,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簡介
【發布單位】廣東省
【發布文號】汕頭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48號
【發布日期】2014-01-14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經濟特區擁軍優屬規定
汕府令第148號
《汕頭經濟特區擁軍優屬規定》業經2013年12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4年1月14日
汕頭經濟特區擁軍優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軍政軍民團結,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 市、區(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作為其任期目標管理和政績考核內容。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落實擁軍優屬的具體工作,積極開展經常性的服務活動,為現役軍人、離退休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排憂解難。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積極開展軍民共建活動。
教育、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密切配合,定期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教育,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安排軍人撫恤優待和安置培訓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倡導、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活動。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擁軍優屬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擁 軍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駐軍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軍事演習、國防施工、營房建設、農副業生產等任務;支持海島駐軍做好水、電、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駐軍工作和生活條件。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政策規定及時研究答覆並妥善解決部隊提出的問題和要求。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智力擁軍、文化擁軍、科技擁軍活動,幫助駐軍開展文化教育、科技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軍供站、軍休所、光榮院、烈士陵園的建設和管理,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經營。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徵集兵員的規定,動員適齡青年踴躍參軍,把好兵員質量關,將優秀青年輸送給部隊,保證部隊兵員質量。
第十一條 市、區(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預備役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合預備役部隊加強對預備役人員的選配工作,對本單位轉服、選服預備役的人員,按預備役部隊的要求在訓練時間上予以保證。
第十二條 特區範圍內的公路、橋樑、隧道、渡口等,軍車一律免交車輛通行費,有條件的應當設定軍車專用通道。各類公共場所的停車場,軍車一律免費停放。
第十三條 依法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毀壞軍事設施。
在建設開發或者施工的過程中,涉及軍事設施時,應當事前與駐軍協商解決,未經協商同意或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軍事設施。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應當主動與駐軍溝通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第三章 優 撫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對按照政策規定享受定恤定補的殘疾軍人、紅軍失散人員、五老人員(包括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黨員、老堡壘戶、老蘇區幹部)、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鈾)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區(縣)民政部門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給予定期撫恤或者定期定量補助。
對依靠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應當予以生活救助。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建立撫恤補助和生活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確保撫恤補助和生活補助經費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特區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七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戶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金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年終兌現。
現役軍人配偶按照規定探親的,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報銷往返路費。
第十八條 本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的醫療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屬於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和烈軍屬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因重、特大疾病造成醫療困難,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優先給予醫療救助。重點優撫對象因病住院按醫保報銷後,自負部分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到地方公立醫院就診時,憑有效證件享受免收門診掛號費,優先就診、檢查、化驗、繳費、取藥等醫療優惠待遇。一至四級殘疾軍人享受特約門診待遇。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醫院落實對軍人的優待政策,並設立明顯的軍人軍屬優先優惠標誌。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在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
對符合條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城鎮優撫對象,在同一輪候中優先分配公租房。
屬於農村重點優撫對象的危房困難戶,按有關規定在農村貧困戶幫扶建房中優先解決。
第二十一條 特區範圍內的有關行業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應當優先優惠服務。車站、港口、銀行要設立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優先視窗。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輪渡;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其票價優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票參觀、遊覽特區範圍內各類旅遊景區、公園、動物園、文化宮、博物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其中,對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優待一名隨行陪護人員免票陪同參觀。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處理軍隊官兵涉法問題的組織領導,依法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及時有效地為部隊官兵及其家屬的涉法問題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駐汕部隊幹部子女及當年軍轉幹部隨遷子女入園入學,按照教育部門有關優先優惠政策規定執行。對需要跨學區入學的,教育部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給予照顧解決。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退役士兵、烈士(含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入學的,享受國家有關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政策。
革命烈士子女進入公立學校就讀,免交學雜費和培養成本費補償金,並優先享受獎學金或者學生貸款。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積極配合部隊爭創先進活動。對當年在部隊被授予榮譽稱號、立功受獎或被評為“優秀士兵”、“士官優秀人才獎”的義務兵和士官,其應徵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到其家中走訪慰問祝賀,並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分別為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遺屬張掛“光榮軍屬”或者“光榮之家”門牌。
第四章 安 置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特區有關規定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就業工作,落實軍隊轉業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符合國家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和特區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並推薦就業。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特區有關規定,做好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政治、生活待遇;做好軍隊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工作,落實軍隊無軍籍職工生活、醫療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特區有關規定,做好部隊隨軍家屬的就業安置工作。符合安置條件的部隊隨軍家屬,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分配任務,保證第一次就業安置;屬於本人自找工作單位的部隊隨軍家屬,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助辦理安置手續。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涉軍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幫扶制度,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培訓,落實就業和再就業政策。
軍隊離退休幹部按政策規定照顧調入的配偶及子女,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安置就業。
第二十九條 本市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軍人、部隊隨軍家屬和本單位的軍屬,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應當在安排崗位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在企業兼併、改制實行經濟性裁員中,與其他職工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
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後,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安置部門統一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軍人和部隊隨軍家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履行本規定的擁軍優屬義務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拖欠、截留、剋扣、挪用、侵占優撫經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侵犯軍人及其家屬人身權利,妨礙軍人執行勤務以及破壞軍事設施、擾亂軍營正常秩序,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擁軍優屬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紅軍失散人員、五老人員(包括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黨員、老堡壘戶、老蘇區幹部)、參戰涉核(鈾)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