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盜竊武器裝備罪

軍人盜竊武器裝備罪,軍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武器裝備的行為。該罪的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武器裝備的所有權和軍事利益。(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秘密竊取武器裝備的行為。(3)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該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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