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武器裝備罪

盜竊武器裝備罪,非法地秘密竊取國家機關、軍警人員和民兵的槍枝彈藥的行為。其特徵是:(1)犯罪直接客體,是軍隊的後勤物質保障,犯罪對象是軍隊所有、保管、使用的武器裝備。(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秘密竊取武器裝備的行為。在竊取武器裝備過程中,是否利用職務之便,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至於犯罪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如貪圖私利、打獵、玩耍、私藏、送人、拉關係,或為了報復領導、嫁禍於人,或為進行其他犯罪作準備。(4)犯罪主體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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