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軍用物資罪

盜竊軍用物資罪,現役軍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軍用物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特徵是: (1)犯罪直接客體,是軍隊的後勤物質保障。犯罪對象是軍隊所有、保管、使用的除武器裝備以外的供軍事上需用的物資。如被裝、糧秣、車船、油料、藥品、建材、器材、物資等。(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秘密竊取軍用物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秘密竊取的行為特徵和手段方法,與盜竊罪相同,只是竊取的對象是軍用物資。如果現役軍人利用職務之便,監守自盜軍用物資數額較大的,應按刑法第155條貪污罪論處。(3)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並且具有非法占有軍用物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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