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罪

盜竊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罪是軍職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的行為。特徵: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戰鬥力的物質保障制度。犯罪的對象是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地秘密竊取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占為己有的行為。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以反革命為目的盜竊武器裝備或軍用物資的,應以反革命罪中的有關規定論處。根據條例第11條規定,構成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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