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法律知識100問》是解放軍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建田。
基本介紹
- 書名:軍人法律知識100問
- 作者:張建田
- ISBN:9787506533195
- 頁數:145
- 定價:4.70
- 出版社:解放軍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8年1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張建田,男,漢族,江蘇省盱眙縣人,1956年10月出生於福建省大田縣。中央軍委法制局正師職法制員。
圖書目錄
目錄
1為什麼說依法治軍不能等同於“以罰治軍”?
2為什麼對李顯斌能夠繩之以法?
3為什麼重婚犯罪可以“不告也判”?
4為什麼檢察機關不受理此案的做法是不妥當的?
5為什麼支票作廢廣告沒有法律效力?
6為什麼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7為什麼民事訴訟文書不直接送達軍人?
8為什麼我家的賠償要求不能全部得到滿足?
9為什麼對人民法院的傳票不能一退了之?
10為什麼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軍人不宜實施拘留?
11為什麼我姐不能索賠“青春損失費”?
12為什麼此種情況不屬於投案自首?
13為什麼打民事官司要收訴訟費用?
14為什麼他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15為什麼許某的行為應當按過失犯罪論處?
16為什麼對戰士揚言要報復不能一抓了之?
17為什麼朱母也能成為強姦犯?
18為什麼姦淫幼女罪不能以“明知”為前提?
19為什麼對李某“免予刑事處分”?
20為什麼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21為什麼判處死刑者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2為什麼哨兵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23為什麼胡某的行為構成了行賄罪?
24為什麼對這種討債行為應以犯罪論處?
25為什麼同一案件定性處罰不同?
26為什麼此案不定盜竊罪而定貪污罪?
27為什麼沒有調戲婦女也犯了流氓罪?
28為什麼“不知法不為罪”的說法是錯誤的?
29為什麼與軍人配偶既無“同居”亦非“結婚”的,可以構成破壞軍婚罪?
30為什麼行為人的婚否不宜影響其構成破壞軍婚罪?
31為什麼對現役軍人的配偶可以按破壞軍婚罪論處?
32為什麼軍人也能構成破壞軍婚罪?
33為什麼軍人離婚要經本單位同意?
34為什麼“未婚妻”的提法不貼切?
35為什麼小范構成了重婚罪?
36為什麼在妻子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不能貿然再婚?
37為什麼說“結婚登記後才是夫妻”?
38為什麼離婚後一方的私存款必須依法處理?
39為什麼“誰先提出離婚,誰在財產上就要吃虧”的說法不對?
40為什麼說“夫妻分居兩年就可離婚”的說法是不全面的?
41為什麼不準戰士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42為什麼軍隊幹部結婚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
43為什麼軍人的婚約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44為什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定離婚的法定標準?
45為什麼“事實婚姻”不能等同於“非法同居”?
46為什麼解除婚約應否返還聘金不能“一刀切”?
47為什麼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48為什麼異父異母的兄妹可以結婚?
49為什麼打賭喝酒中毒者應“自食其果”?
50為什麼對楊某的愛滋病“誤診”不算侵權?
51為什麼“孩子闖禍大人負責”?
52為什麼宣揚他人隱私要負法律責任?
53為什麼借款沒留字據“凶多吉少”?
54為什麼我媽不能要回贈給妻子的金項鍊?
55為什麼此案不能按盜竊行為認定和處理?
56為什麼遊樂場的做法侵犯了我的肖像權?
57為什麼我家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58為什麼軍功章不能“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59為什麼郵電局負有賠償義務?
60為什麼罪犯也有繼承權?
61為什麼結婚登記後尚未同居 一方死亡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62為什麼孫子女也能繼承祖父的遺產?
63為什麼這份“放棄書”沒有法律效力?
64為什麼兩親家均有繼承權?
65為什麼遺產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66為什麼繼母一人不能獨占遺產?
67為什麼企業效益不好不能成為工廠裁員的理由?
68為什麼我可以向商場索取賠償?
69為什麼“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的做法正確與否不能一概而論?
70為什麼照相館不能扣留顧客的底片?
71為什麼這台彩電的損失應由商場承擔?
72為什麼“工傷概不負責”的協定是無效的?
73為什麼軍人不能參與股票交易?
74為什麼部隊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75為什麼前任領導簽訂的經濟契約還有效?
76為什麼營業員的做法是正確的?
77為什麼我應當申報納稅?
78為什麼我的購房協定是無效的?
79為什麼銀行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80為什麼儲蓄所應當賠償損失?
81為什麼連隊的農副業生產不能讓戰士承包?
82為什麼我不能起訴黃某還債?
83為什麼軍用裝備物資不宜作擔保抵押?
84為什麼對張某實施除名的做法欠妥?
85為什麼不能對戰士採用“關禁閉”的做法?
86為什麼不能借點驗之名行搜查之實?
87為什麼對戰士濫施罰款的做法是違法的?
88為什麼開除軍籍不是刑事處分?
89為什麼先除名後交地方法院審理的做法不妥?
90為什麼軍人身份證件與居民身份證件具有同等作用?
91為什麼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92為什麼地方公民不能依照《行政訴訟法》起訴軍事機關?
93為什麼軍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94為什麼軍隊內部不宜適用《行政訴訟法》?
95為什麼公安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6為什麼董某的行為不宜以虐待部屬罪論處?
97為什麼監守自盜軍用物資不宜定貪污罪?
98為什麼此案歸軍事法院審理較妥?
99為什麼軍人玩槍走火致人死亡定罪不一?
100為什麼對李某應按盜竊武器裝備罪論處?
1為什麼說依法治軍不能等同於“以罰治軍”?
2為什麼對李顯斌能夠繩之以法?
3為什麼重婚犯罪可以“不告也判”?
4為什麼檢察機關不受理此案的做法是不妥當的?
5為什麼支票作廢廣告沒有法律效力?
6為什麼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7為什麼民事訴訟文書不直接送達軍人?
8為什麼我家的賠償要求不能全部得到滿足?
9為什麼對人民法院的傳票不能一退了之?
10為什麼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軍人不宜實施拘留?
11為什麼我姐不能索賠“青春損失費”?
12為什麼此種情況不屬於投案自首?
13為什麼打民事官司要收訴訟費用?
14為什麼他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15為什麼許某的行為應當按過失犯罪論處?
16為什麼對戰士揚言要報復不能一抓了之?
17為什麼朱母也能成為強姦犯?
18為什麼姦淫幼女罪不能以“明知”為前提?
19為什麼對李某“免予刑事處分”?
20為什麼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21為什麼判處死刑者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2為什麼哨兵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23為什麼胡某的行為構成了行賄罪?
24為什麼對這種討債行為應以犯罪論處?
25為什麼同一案件定性處罰不同?
26為什麼此案不定盜竊罪而定貪污罪?
27為什麼沒有調戲婦女也犯了流氓罪?
28為什麼“不知法不為罪”的說法是錯誤的?
29為什麼與軍人配偶既無“同居”亦非“結婚”的,可以構成破壞軍婚罪?
30為什麼行為人的婚否不宜影響其構成破壞軍婚罪?
31為什麼對現役軍人的配偶可以按破壞軍婚罪論處?
32為什麼軍人也能構成破壞軍婚罪?
33為什麼軍人離婚要經本單位同意?
34為什麼“未婚妻”的提法不貼切?
35為什麼小范構成了重婚罪?
36為什麼在妻子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不能貿然再婚?
37為什麼說“結婚登記後才是夫妻”?
38為什麼離婚後一方的私存款必須依法處理?
39為什麼“誰先提出離婚,誰在財產上就要吃虧”的說法不對?
40為什麼說“夫妻分居兩年就可離婚”的說法是不全面的?
41為什麼不準戰士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42為什麼軍隊幹部結婚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
43為什麼軍人的婚約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44為什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定離婚的法定標準?
45為什麼“事實婚姻”不能等同於“非法同居”?
46為什麼解除婚約應否返還聘金不能“一刀切”?
47為什麼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48為什麼異父異母的兄妹可以結婚?
49為什麼打賭喝酒中毒者應“自食其果”?
50為什麼對楊某的愛滋病“誤診”不算侵權?
51為什麼“孩子闖禍大人負責”?
52為什麼宣揚他人隱私要負法律責任?
53為什麼借款沒留字據“凶多吉少”?
54為什麼我媽不能要回贈給妻子的金項鍊?
55為什麼此案不能按盜竊行為認定和處理?
56為什麼遊樂場的做法侵犯了我的肖像權?
57為什麼我家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58為什麼軍功章不能“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59為什麼郵電局負有賠償義務?
60為什麼罪犯也有繼承權?
61為什麼結婚登記後尚未同居 一方死亡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62為什麼孫子女也能繼承祖父的遺產?
63為什麼這份“放棄書”沒有法律效力?
64為什麼兩親家均有繼承權?
65為什麼遺產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66為什麼繼母一人不能獨占遺產?
67為什麼企業效益不好不能成為工廠裁員的理由?
68為什麼我可以向商場索取賠償?
69為什麼“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的做法正確與否不能一概而論?
70為什麼照相館不能扣留顧客的底片?
71為什麼這台彩電的損失應由商場承擔?
72為什麼“工傷概不負責”的協定是無效的?
73為什麼軍人不能參與股票交易?
74為什麼部隊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75為什麼前任領導簽訂的經濟契約還有效?
76為什麼營業員的做法是正確的?
77為什麼我應當申報納稅?
78為什麼我的購房協定是無效的?
79為什麼銀行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80為什麼儲蓄所應當賠償損失?
81為什麼連隊的農副業生產不能讓戰士承包?
82為什麼我不能起訴黃某還債?
83為什麼軍用裝備物資不宜作擔保抵押?
84為什麼對張某實施除名的做法欠妥?
85為什麼不能對戰士採用“關禁閉”的做法?
86為什麼不能借點驗之名行搜查之實?
87為什麼對戰士濫施罰款的做法是違法的?
88為什麼開除軍籍不是刑事處分?
89為什麼先除名後交地方法院審理的做法不妥?
90為什麼軍人身份證件與居民身份證件具有同等作用?
91為什麼我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92為什麼地方公民不能依照《行政訴訟法》起訴軍事機關?
93為什麼軍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94為什麼軍隊內部不宜適用《行政訴訟法》?
95為什麼公安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6為什麼董某的行為不宜以虐待部屬罪論處?
97為什麼監守自盜軍用物資不宜定貪污罪?
98為什麼此案歸軍事法院審理較妥?
99為什麼軍人玩槍走火致人死亡定罪不一?
100為什麼對李某應按盜竊武器裝備罪論處?
作者簡介
張建田,男,漢族,江蘇省盱眙縣人,1956年10月出生於福建省大田縣。中央軍委法制局正師職法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