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為了應對發生的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有序組織開展事故搶險、救災工作,及時處置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有效防止事故災害的擴大,減少事故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產工作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地點:赤水市
  • 性質:政策
  • 類別:安全事故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遵義市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充實和保障救援裝備和器材,制定合理有效的救援措施,快速反應,措施到位,全方位開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確保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條 本預案稱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內發生的造成一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包括:
1、較大以上火災生產安全事故;
2、較大以上交通運輸生產安全事故(包括道路、水上交通);
3、較大以上建築工程施工質量安全事故;
4、較大以上民用爆炸物殃員晚品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5、較大以上煤礦和其他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6、較大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
7、其它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其它特別嚴重、產生重大社會影響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預案。
第二章 組織體系及工作職責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部設在市安委辦,下設綜合組、事故搶險救援組、衛生醫療救護組、安全保衛和交通保障組、善後處理組、後勤保障組、事故調查組。各組實行組長責任制。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市長(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事故發生行業的分管副市長、安全生產“包保”該區域副市長。
指揮部成員:事故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直相關部門負責人,搶險救援隊伍負責人和專家技術組負責人。
指揮部及各組職責:
(一)總指揮職責
負責下達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搶險命令;指揮、調度、監督各組完成任務;章蘭符射協調各組工作關係;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是否需發動社會力量和請求駐赤部隊支援。
(二)各組職責
1、綜合組職責
組長:市政府辦主任
副組長:市安委辦主任(安監局局長)
責任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安監局、市應急辦、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委宣傳部、市廣電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新聞單位。
職責: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鑽遷良乎赴事故現場,確保總指揮命令及時準確傳達到各組;負責事故傷亡人數、救援促棄求情況等信息報送;銜接聯繫遵義市應急辦、遵義市安委會等上級部門,落實上級有關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協調、聯絡各組工作;負責宣傳報導的審核把關工作。
2、搶險救援組職責
組長:事故發生行業的市政府辦聯繫副主任
責閥櫻祝任單位:事故發生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行業主管部門、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搶險救援隊伍、技術專家。
職責:負責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危害擴大,減少事故危害造成的損失;組織搶險救援隊伍和技術人員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搶險工作。如需駐赤部隊支援,要立即向總指揮報告;迅速聯繫調集搶險救援物資,及時開展搶險和施救工作。
3、衛生醫療救護組
組長:市衛生燥甩局局長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衛生監督所、市疾控中心、有關醫療機構。
職責:準備搶救傷員必需的藥品、醫療器械,及時組織醫務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現場救護,確保傷員及時入院救治;調用市內醫療資源,負責事故現場消毒防疫工作;負責對遇難人員的醫學死亡鑑定。
4、安全保衛和交通保障組
(1)安全保衛小組組長:市公安局局長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隊、市消防大隊、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職責:維護事故現場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組織疏散事故現場物資和人員;根據情況實行交通管制,確保事故現場交通運輸秩序和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監控事故主要責任人員。
(2)交通保障小組組長:市交通局局長
責任單位:市交通局、赤水公路養護管理段、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
職責:確保通往事故現場道路通行,搶修救援通行道路;負責為事故現場運送物資設備和疏散人員調集車輛。
5、善後處理組職責
組長: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
責任單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事故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和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保險公司。
職責:負責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和安撫工作,按國家有關政策處理好傷亡人員善後事宜,確保社會穩定。
6、後勤保障組職責設愚整
組長: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
責任單位: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設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電力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網路公司、事故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事故發生單位。
職責:確保事故現場搶險必需設備、物資、器材的供給和經費的籌措;負責事故現場搶險用水、用電等資源的供給;負責事故搶險現場通訊暢通,必要時選擇使用無線通訊系統;負責搶險救援生活後勤保障。
7、事故調查組職責
組長:事故發生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安委辦主要領導
成員: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行業主管部門。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職責:協助上級調查組工作,受上級委託負責調查事故工作。
第三章 應急處置
第五條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上報,並進行先期處置。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本轄區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按規定及時報告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安委辦。其他各有關部門接到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也須立即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安委辦。
(二)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安委辦接報後,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市委、市政府相關領導、遵義市應急辦和遵義市安委辦,並按市政府有關領導意見,通知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好先期處置。同時,市安委辦和事故發生行業主管部門,應提出參與事故搶險救援的機構和人員建議名單,提請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確定。
(三)市應急辦負責將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搶險救援命令及時準確傳達到有關單位和各組組長。
(四)各組組長接到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搶險救援命令後,須立即通知本組有關責任單位到位,並迅速開展工作。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搶險救援命令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或總指揮授權的副總指揮)發布。
第四章 應急回響
第六條 市級搶險力量進入事故現場前,市人民政府應指定距事故地點最近的鄉、鎮(辦)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派出所保護事故現場,並組織配合事故單位疏散人員及物資,開展現場搶險和救援工作。
各鄉、鎮(辦)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報本轄區內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立即組織本級搶險機構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組及有關責任單位接到緊急搶險命令後,應根據事故現場初步情況、事故發生地的搶險設備和力量情況,及時確定市級搶險機構應增援的力量。如市級增援力量不能滿足搶險救援要求時,應及時向總指揮提出請求增援力量的意見和建議。
各組接到緊急搶險救援命令後,組長要立即通知有關責任單位組織人員和相應物資到達事故現場並立即開展工作。
各組在搶險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相關搶險救援規程,科學施救,確保搶險人員安全。不得冒險蠻幹,防止事故擴大。
第五章 工作和紀律要求
第七條 在實施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應堅持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堅持現場救護與入院治療相結合,救護與疏散以安全就近為原則。
(二)應急搶險救援經費原則上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
(三)各組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調度,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四)各組不能自行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向總指揮匯報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五)總指揮不在時由副總指揮行使職權。總指揮有權臨時任命各組組長和增減責任單位。
(六)各責任單位指定負責人外出時由所在單位主持工作的負責人行使職責。
(七)在工作中須注意事故現場的保護,搶險救援中需移動事故現場物件時應做好標記。
(八)市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所屬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預案》,並對有關企、事業單位《應急搶險救援預案》和本部門的《應急搶險救援預案》進行演練、修訂。
(九)市有關主管部門必須隨時了解本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設備、物資儲備和管理情況,並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監控和督促整改,負責有關專家的聯絡。
第八條 預案實施後,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和人員須按照指揮部的指令,以最快的速度趕赴事故現場,履行各自職責,有效防止事故災害擴大,努力把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對接到搶險命令後不及時趕赴現場,或不認真履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負有領導責任,延誤搶險和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九條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按事故類別,本預案與其它專項預案同時啟動。
第十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組長:事故發生行業的市政府辦聯繫副主任
責任單位:事故發生單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行業主管部門、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搶險救援隊伍、技術專家。
職責:負責事故現場搶險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危害擴大,減少事故危害造成的損失;組織搶險救援隊伍和技術人員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搶險工作。如需駐赤部隊支援,要立即向總指揮報告;迅速聯繫調集搶險救援物資,及時開展搶險和施救工作。
3、衛生醫療救護組
組長:市衛生局局長
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衛生監督所、市疾控中心、有關醫療機構。
職責:準備搶救傷員必需的藥品、醫療器械,及時組織醫務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現場救護,確保傷員及時入院救治;調用市內醫療資源,負責事故現場消毒防疫工作;負責對遇難人員的醫學死亡鑑定。
4、安全保衛和交通保障組
(1)安全保衛小組組長:市公安局局長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隊、市消防大隊、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職責:維護事故現場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組織疏散事故現場物資和人員;根據情況實行交通管制,確保事故現場交通運輸秩序和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監控事故主要責任人員。
(2)交通保障小組組長:市交通局局長
責任單位:市交通局、赤水公路養護管理段、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
職責:確保通往事故現場道路通行,搶修救援通行道路;負責為事故現場運送物資設備和疏散人員調集車輛。
5、善後處理組職責
組長: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
責任單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事故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和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保險公司。
職責:負責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和安撫工作,按國家有關政策處理好傷亡人員善後事宜,確保社會穩定。
6、後勤保障組職責
組長: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
責任單位: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建設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電力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網路公司、事故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事故發生單位。
職責:確保事故現場搶險必需設備、物資、器材的供給和經費的籌措;負責事故現場搶險用水、用電等資源的供給;負責事故搶險現場通訊暢通,必要時選擇使用無線通訊系統;負責搶險救援生活後勤保障。
7、事故調查組職責
組長:事故發生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安委辦主要領導
成員: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行業主管部門。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職責:協助上級調查組工作,受上級委託負責調查事故工作。
第三章 應急處置
第五條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上報,並進行先期處置。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本轄區內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按規定及時報告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安委辦。其他各有關部門接到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也須立即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安委辦。
(二)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安委辦接報後,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市委、市政府相關領導、遵義市應急辦和遵義市安委辦,並按市政府有關領導意見,通知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好先期處置。同時,市安委辦和事故發生行業主管部門,應提出參與事故搶險救援的機構和人員建議名單,提請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確定。
(三)市應急辦負責將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搶險救援命令及時準確傳達到有關單位和各組組長。
(四)各組組長接到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搶險救援命令後,須立即通知本組有關責任單位到位,並迅速開展工作。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緊急搶險救援命令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或總指揮授權的副總指揮)發布。
第四章 應急回響
第六條 市級搶險力量進入事故現場前,市人民政府應指定距事故地點最近的鄉、鎮(辦)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派出所保護事故現場,並組織配合事故單位疏散人員及物資,開展現場搶險和救援工作。
各鄉、鎮(辦)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報本轄區內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立即組織本級搶險機構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組及有關責任單位接到緊急搶險命令後,應根據事故現場初步情況、事故發生地的搶險設備和力量情況,及時確定市級搶險機構應增援的力量。如市級增援力量不能滿足搶險救援要求時,應及時向總指揮提出請求增援力量的意見和建議。
各組接到緊急搶險救援命令後,組長要立即通知有關責任單位組織人員和相應物資到達事故現場並立即開展工作。
各組在搶險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相關搶險救援規程,科學施救,確保搶險人員安全。不得冒險蠻幹,防止事故擴大。
第五章 工作和紀律要求
第七條 在實施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應堅持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堅持現場救護與入院治療相結合,救護與疏散以安全就近為原則。
(二)應急搶險救援經費原則上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
(三)各組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調度,密切配合,互相支持。
(四)各組不能自行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向總指揮匯報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五)總指揮不在時由副總指揮行使職權。總指揮有權臨時任命各組組長和增減責任單位。
(六)各責任單位指定負責人外出時由所在單位主持工作的負責人行使職責。
(七)在工作中須注意事故現場的保護,搶險救援中需移動事故現場物件時應做好標記。
(八)市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所屬行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預案》,並對有關企、事業單位《應急搶險救援預案》和本部門的《應急搶險救援預案》進行演練、修訂。
(九)市有關主管部門必須隨時了解本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設備、物資儲備和管理情況,並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監控和督促整改,負責有關專家的聯絡。
第八條 預案實施後,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和人員須按照指揮部的指令,以最快的速度趕赴事故現場,履行各自職責,有效防止事故災害擴大,努力把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對接到搶險命令後不及時趕赴現場,或不認真履行本預案規定的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負有領導責任,延誤搶險和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九條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按事故類別,本預案與其它專項預案同時啟動。
第十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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