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
- 發文字號: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
- 頒布時間:2009年4月29日
通知,指南,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
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規範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現將《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指南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
為了貫徹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以下簡稱《導則》),編制本指南。
一、評審方法
應急預案評審採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形式評審主要用於應急預案備案時的評審,要素評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應急預案評審採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種意見進行判定。對於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項目,應給出具體修改意見或建議。
(一)形式評審。依據《導則》和有關行業規範,對應急預案的層次結構、內容格式、語言文字、附屬檔案項目以及編製程序等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應急預案的規範性和編製程序。應急預案形式評審的具體內容及要求,見附屬檔案1。
(二)要素評審。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導則》和有關行業規範,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為細化評審,採用列表方式分別對應急預案的要素進行評審。評審時,將應急預案的要素內容與評審表中所列要素的內容進行對照,判斷是否符合有關要求,指出存在問題及不足。應急預案要素分為關鍵要素和一般要素。應急預案要素評審的具體內容及要求,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
關鍵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必須規範的內容。這些要素涉及生產經營單位日常應急管理及應急救援的關鍵環節,具體包括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信息報告與處置和應急回響程式與處置技術等要素。關鍵要素必須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實際和有關規定要求。
一般要素是指應急預案構成要素中可簡寫或省略的內容。這些要素不涉及生產經營單位日常應急管理及應急救援的關鍵環節,具體包括應急預案中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單位概況等要素。
二、評審程式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一)評審準備。成立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落實參加評審的單位或人員,將應急預案及有關資料在評審前送達參加評審的單位或人員。
(二)組織評審。評審工作應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主持,參加應急預案評審人員應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要求。生產經營規模小、人員少的單位,可以採取演練的方式對應急預案進行論證,必要時應邀請相關主管部門或安全管理人員參加。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討論並提出會議評審意見。
(三)修訂完善。生產經營單位應認真分析研究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重新進行評審。
(四)批准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論證,符合要求的,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三、評審要點
應急預案評審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結合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實際,按照《導則》和有關行業規範,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評審。
(一)合法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規範性檔案要求。
(二)完整性。具備《導則》所規定的各項要素。
(三)針對性。緊密結合本單位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析。
(四)實用性。切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五)科學性。組織體系、信息報送和處置方案等內容科學合理。
(六)操作性。應急回響程式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切實可行。
(七)銜接性。綜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形成體系,並與相關部門或單位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可參照本指南。
附屬檔案:
1.應急預案形式評審表
2.綜合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
3.專項應急預案要素評審表
4.現場處置方案要素評審表
5.應急預案附屬檔案要素評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