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辦法》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辦法提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堅守事故現場,按照預案組織專(兼)職救援力量先期開展處置工作,嚴防事故擴大或次生事故發生。
辦法指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履行有效防範事故和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的主體責任,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
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處置規章制度,並在有關制度中明確並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遇到險情或事故徵兆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
設立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強化應急預案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總體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做好應急預案的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本單位應急預案要注重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銜接。
按照國家和省
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評估分級、備案。制定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戰漿跨志。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提高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能力。
加強對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護和應急知識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識災、避災及救災意識和能力。
辦法提出,企業在開譽乃故求展先期處置的同時,須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上級集團公司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事故動態信息,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上級集團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負責人必須根據事故等級及危險性,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成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組,組織實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
各級政府及負陵陵閥驗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規定的事故等級,分級負責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置能力的,可以申請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援。上級部門接到申請後,應視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提供救援支援。
事故發生地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相關負責同志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開展先期事故處置。
制定事故應急處置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結論,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影響和妨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辦法印發
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辦法
各設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
《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安廈嫌主全生產委員會
2014年7月14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堅姜蘭提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則和“不拋棄、不放棄”的理念,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險人員,精心救治受傷人員,妥善處理善後,有效防範次生衍生事故。
第三條省政府負責對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評估工作實施統一組織領導和主翻燥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等級分級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加強對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評估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應急處置準備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必須切實履行有效防範事故和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的戰巴主體責任。
(一)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處置規章制度,並在有關制度中明確並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遇到險情或事故徵兆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
(二)設立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三)保證資金投入,落實應急物資、裝備,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專(兼)職救護隊伍建設,或落實與就近專業救護隊伍簽訂救護協定相關規定,提升應急防範能力。
(四)強化應急預案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總體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做好應急預案的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本單位應急預案要注重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銜接。
(五)按照國家和省
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評估分級、備案;制定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提高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能力。
(六)加強對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護和應急知識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識災、避災及救災意識和能力。
第五條各級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中規定的事故等級,分級負責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置能力的,可以申請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援。上級部門接到申請後,應視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提供救援支援。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要強化對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加大應急救援資金、物資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等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第七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檔案的規定要求,加強應急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指揮機構,配備專職的工作人員,並按照規定要求,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事故處置工作。
第三章現場應急處置
第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必須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科學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堅守事故現場,按照預案組織專(兼)職救援力量先期開展處置工作,嚴防事故擴大或次生事故發生。
(二)企業在開展先期處置的同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上級集團公司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事故動態信息,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上級集團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負責人必須根據事故等級及危險性,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成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組,組織實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
第九條事故發生地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相關負責同志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開展先期事故處置;根據事故應急預案及事故情況及時成立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條指揮部是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最高決策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履行指揮職責,下達指揮指令,明確事故救援的責任、任務、紀律。事故現場所有人員要服從指揮部命令,對於延誤或拒絕執行命令的,嚴肅追究責任。當上一級政府成立指揮部時,下一級人民政府指揮部要立即移交指揮權,並繼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指揮部主要負責組織查看事故發生現場、傳達上級領導對事故處置的有關批示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處置工作方案、蒐集並保存救援相關資料等,組織展開各項應急處置工作。一般應設定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治安警戒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小組。
(一)綜合協調組。主要負責協助指揮部領導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二)應急處置組。主要負責制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治安警戒組。主要負責應急相關的交通管制、社會治安、人員搜救、消防滅火、危險源控制等工作。
(四)專家技術組。主要負責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
(五)醫療救護組。主要負責組織做好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協調有關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全力救治事故受傷人員,並按照專業規程做好現場防疫工作。
(六)後勤保障組。主要負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七)新聞報導組。主要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布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信息;積極引導各類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及時報導事故信息,不得編造、發布虛假信息。
(八)善後處理組。主要負責組織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開展遇難人員善後和賠償、徵用物資補償、協調應急救援隊伍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各類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指令或有關企業的請求後,應當及時出動參加事故救援。
第十三條參加搶險救援的專業救援隊伍指揮員應當參與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決策,並根據救援方案和總指揮命令科學組織施救。遇到突發情況可能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指揮員有權作出處置決定,迅速帶領救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並及時報告指揮部。
第十四條對於繼續實施救援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極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況,指揮部要組織專家充分論證,作出暫停救援的決定;在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指揮部組織研究,確認符合繼續施救條件時,再行組織施救,直至救援任務完成。因客觀條件導致無法實施救援或救援任務完成後,在經專家組論證並做好相關工作的基礎上,指揮部要提出終止救援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應急處置保障
第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急保障工作負總責,統籌協調,全力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經費。
第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指揮部的需要,結合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確保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氣象服務以及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救援條件。
第十七條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建立指導配合制度,發生重大、較大事故或省內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時,省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發生較大、一般事故或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社會影響大的事故時,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八條現場指導的主要內容包括: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況和初步原因;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企業核查核實並如實上報事故遇險、遇難、受傷人員情況;根據前期處置情況對救援方案提出建議,協調調動外部應急資源,指導事故應對處置工作,但不替代地方指揮部的指揮職責;指導當地做好輿論引導和善後處理工作;起草事故情況報告,並及時向派出單位或上級單位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第五章應急處置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堅持預防與救援並重原則,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全面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健全完善應急預案、規範事故現場應急組織、科學實施搶險救援、強化應急保障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各部門和企業要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等工作程式,明確本單位各部門在事故信息報告和現場處置工作中的職責,確保信息暢通和現場安全有效施救。
第二十一條各有關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事故先期處置、政府應急回響、救援現場管理、安全有效施救、適時把握救援暫停和終止等工作;做好應急保障、信息發布、醫療救治和善後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要切實加強總結評估工作,指揮部要在事故救援終止後15日內,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報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事故調查組組織相關專家及人員通過聽取匯報、勘察現場、查詢相關記錄、詢問有關人員等方法,結合總結報告進行評估,並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做出評估結論。
第二十三條各地、各部門要落實事故應急處置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結論,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影響和妨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原則和“不拋棄、不放棄”的理念,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險人員,精心救治受傷人員,妥善處理善後,有效防範次生衍生事故。
第三條省政府負責對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評估工作實施統一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等級分級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加強對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評估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應急處置準備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必須切實履行有效防範事故和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的主體責任。
(一)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相應的應急處置規章制度,並在有關制度中明確並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遇到險情或事故徵兆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
(二)設立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三)保證資金投入,落實應急物資、裝備,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專(兼)職救護隊伍建設,或落實與就近專業救護隊伍簽訂救護協定相關規定,提升應急防範能力。
(四)強化應急預案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生產安全事故總體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做好應急預案的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本單位應急預案要注重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的銜接。
(五)按照國家和省
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評估分級、備案;制定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提高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能力。
(六)加強對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護和應急知識教育培訓,提升從業人員識災、避災及救災意識和能力。
第五條各級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中規定的事故等級,分級負責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置能力的,可以申請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援。上級部門接到申請後,應視情況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提供救援支援。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要強化對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加大應急救援資金、物資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等基礎設施的投入力度,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第七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檔案的規定要求,加強應急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指揮機構,配備專職的工作人員,並按照規定要求,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事故處置工作。
第三章現場應急處置
第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必須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科學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堅守事故現場,按照預案組織專(兼)職救援力量先期開展處置工作,嚴防事故擴大或次生事故發生。
(二)企業在開展先期處置的同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上級集團公司和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和事故動態信息,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三)上級集團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負責人必須根據事故等級及危險性,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成立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組,組織實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
第九條事故發生地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相關負責同志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開展先期事故處置;根據事故應急預案及事故情況及時成立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條指揮部是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的最高決策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履行指揮職責,下達指揮指令,明確事故救援的責任、任務、紀律。事故現場所有人員要服從指揮部命令,對於延誤或拒絕執行命令的,嚴肅追究責任。當上一級政府成立指揮部時,下一級人民政府指揮部要立即移交指揮權,並繼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指揮部主要負責組織查看事故發生現場、傳達上級領導對事故處置的有關批示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處置工作方案、蒐集並保存救援相關資料等,組織展開各項應急處置工作。一般應設定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治安警戒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新聞報導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小組。
(一)綜合協調組。主要負責協助指揮部領導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和報告現場處置情況。
(二)應急處置組。主要負責制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治安警戒組。主要負責應急相關的交通管制、社會治安、人員搜救、消防滅火、危險源控制等工作。
(四)專家技術組。主要負責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
(五)醫療救護組。主要負責組織做好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協調有關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全力救治事故受傷人員,並按照專業規程做好現場防疫工作。
(六)後勤保障組。主要負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七)新聞報導組。主要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發布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信息;積極引導各類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及時報導事故信息,不得編造、發布虛假信息。
(八)善後處理組。主要負責組織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開展遇難人員善後和賠償、徵用物資補償、協調應急救援隊伍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各類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指令或有關企業的請求後,應當及時出動參加事故救援。
第十三條參加搶險救援的專業救援隊伍指揮員應當參與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決策,並根據救援方案和總指揮命令科學組織施救。遇到突發情況可能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指揮員有權作出處置決定,迅速帶領救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並及時報告指揮部。
第十四條對於繼續實施救援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極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況,指揮部要組織專家充分論證,作出暫停救援的決定;在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指揮部組織研究,確認符合繼續施救條件時,再行組織施救,直至救援任務完成。因客觀條件導致無法實施救援或救援任務完成後,在經專家組論證並做好相關工作的基礎上,指揮部要提出終止救援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應急處置保障
第十五條地方人民政府對應急保障工作負總責,統籌協調,全力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經費。
第十六條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指揮部的需要,結合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確保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氣象服務以及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救援條件。
第十七條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建立指導配合制度,發生重大、較大事故或省內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時,省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發生較大、一般事故或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社會影響大的事故時,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八條現場指導的主要內容包括: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況和初步原因;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企業核查核實並如實上報事故遇險、遇難、受傷人員情況;根據前期處置情況對救援方案提出建議,協調調動外部應急資源,指導事故應對處置工作,但不替代地方指揮部的指揮職責;指導當地做好輿論引導和善後處理工作;起草事故情況報告,並及時向派出單位或上級單位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第五章應急處置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堅持預防與救援並重原則,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全面落實應急處置責任、健全完善應急預案、規範事故現場應急組織、科學實施搶險救援、強化應急保障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各部門和企業要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應急處置等工作程式,明確本單位各部門在事故信息報告和現場處置工作中的職責,確保信息暢通和現場安全有效施救。
第二十一條各有關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事故先期處置、政府應急回響、救援現場管理、安全有效施救、適時把握救援暫停和終止等工作;做好應急保障、信息發布、醫療救治和善後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要切實加強總結評估工作,指揮部要在事故救援終止後15日內,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報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事故調查組組織相關專家及人員通過聽取匯報、勘察現場、查詢相關記錄、詢問有關人員等方法,結合總結報告進行評估,並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做出評估結論。
第二十三條各地、各部門要落實事故應急處置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結論,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影響和妨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