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

《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是202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20年12月22日
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港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以及國有農(林)場等功能區,應當明確應急管理工作機構,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宣傳教育、信息報告等工作。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設有安全總監的,安全總監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應急工作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分管應急工作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應急工作職責。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港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以及國有農(林)場等功能區,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和危害程度,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特點和危害程度,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將專項應急救援預案併入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除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或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外,還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七條 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有明確的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救援程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救援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救援預案附屬檔案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與相關應急救援預案相互銜接。
應急救援預案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修訂的情形時,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論證。
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並通過入口網站、公告欄等方式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並通過入口網站、公告欄等方式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行業管理原則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港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以及國有農(林)場等功能區,應當每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建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和志願者參與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整合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實行本行政區域內和相鄰地區應急救援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給予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需要,在化工、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等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託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基地或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志願服務機構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
開發區(園區、港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協同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組織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確保其具備本崗位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應急救援人員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等知識;
(二)應急救援預案及自救互救、疏散等應急處置方法;
(三)應急救援裝備、個人防護設施和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四)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五)應急救援模擬演訓;
(六)需要培訓其他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掌握風險防範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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