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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安全監管局,各煤監分局:
為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8號),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安全監管局 四川煤監局
2018年4月20日
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省、市(州)、縣(市、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屬檔案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由本單位相關職能部門人員負責編制。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並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回響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細則,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三種以上(含三種)風險,且都可能導致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回響、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併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事故報告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屬檔案信息。附屬檔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際需要,徵詢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及發生事故可能波及的單位及居民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繫方式,便於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市(州)、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企業分類標準執行工信部門發布的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下同),應當組織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評審書面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並出具論證意見。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評審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是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專家庫專家或者行業內知名專家,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評審時能以客觀公正、遵紀盡責為職業守則;
(二)從事安全生產或應急管理領域工作滿3年,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或從事安全生產或應急管理領域工作滿7年,具有相關專業的中級職稱;或從事安全生產或應急管理領域工作滿10年的註冊安全工程師;或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專家庫成員;
(三)熟悉安全生產或應急救援方面的理論知識,且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勝任評審工作。
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涉及重大危險源企業的應急預案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不少於5人,其他企業的應急預案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不少於3人。
評審專家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評審人員應對出具的書面評審意見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按照有關行業規範的要求,針對應急預案內容的合法性、適用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要求,以會議或演練的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評審書面紀要(可用評審專家意見代替)應包括評審時間、地點、參會人員、評審書面意見、評審結論及評審專家相關情況等。
論證意見應包括對應急預案的合理性、針對性及可操作性的論證結論。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要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評審意見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應急預案進行論證時,應選取熟悉本單位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特點、從事安全生產或應急管理領域工作滿2年、具有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作為應急預案論證人員。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並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各相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經營企業除外),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備案,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上述規定備案外,還應抄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上述規定備案外,還應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書面紀要或論證材料;
(三)應急預案文本和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三十一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畫。指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省安全監管局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演練。各市(州)、縣(市、區)根據本地區預案規定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和參與應急預案演練每年不少於一次,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組織和參與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人民民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要提前進行公示告知。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並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回響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應急預案編製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式重新備案。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要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回響,並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回響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畫,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並按照計畫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六條 違反應急預案管理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安全監管局四川煤監局2011年10月21日《關於印發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川安監應急〔2011〕3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