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貿易巨觀調控
- 類型:經濟術語
特點,目標,原則,手段,範圍,層次,
特點
貿易巨觀調控是帶有很多行政特點的調控手段,但它調控的對象畢竟是市場經濟中的貿易活動,所以,它有不同於一般性行政工作的特點。
(一)它以市場供求變化為依據巨觀調控以實現某一時期所確定的總目標或高指標為依據,也就是說制定計畫或規劃是要揭露市場上實際存在的供求矛盾,以便採取措施去解決矛盾,而不是要把計畫或規劃作為實現某種主觀要求,特別是超高速度指標的工具。
(二)巨觀調控的對象是市場供給與需求,而不是市場主體貿易巨觀調控是指導性的,而不應是指令性的,也就是以計畫或規划去作國家調節市場供給需求的依據,而不是要把計畫指標分解,落實到每個市場主體。計畫和規劃所組織的平衡重點是對價值量的平衡而不是實物量的平衡,因而平衡所採取的措施主要是對價值量運動的調節,而不是對實物量的分配和調整。
(三)巨觀調控的手段主要是經濟手段計畫和規劃的實現主要靠經濟手段,靠市場機制的作用,靠經濟利益去誘導、激勵和約束經濟主體的行為,使之適應調節的方向和要求,因而是在尊重商品經濟客觀規律的基礎上,依靠商品經濟客觀規律的作用來實現生產社會化的按比例規律的要求,所以它不是依靠行政手段,更不是排斥市場機制、否定商品經濟客觀規律。
目標
(一)最佳化貿易資源配置
1.最佳化貿易資源的行業配置。就是使貿易資源在不同的貿易行業合理分布,並使貿易資源最佳化配置到有發展前途的新興行業及符合社會需要的優勢行業,並把貿易資源從即將淘汰的行業或供過於求的行業轉移到有生命力的行業或供不應求的行業中去。
2.最佳化貿易資源的企業配置。包括使大中小型貿易企業比例適當,結構合理;企業經營規模最佳,使貿易資源能夠高效率地利用,實現貿易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
3.最佳化貿易資源的空間配置。貿易資源的空間配置主要包括貿易資源的地區布局、沿海與內陸的布局、城鄉分布、城市內的布局、鄉村中的布局。最佳化貿易資源的空間配置就是使貿易資源在空間布局上合理化。
(二)貿易總量和結構的平衡
(三)維護貿易運行秩序
貿易運行秩序是指貿易活動的各個主體在其運行過程中相互作用、相互聯繫的方式和行為所處的某種狀態,是市場經濟規律作用的外在表現形式。貿易巨觀調控在維護貿易運行秩序方面的內容主要包括:
1.制定和確立貿易運行規則。要從法律、經濟、行政、道德等各個不同的角度,制定和確立貿易運行規則。貿易運行規則應具有權威性、公正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來說,在貿易活動領域,貿易運行規則主要包括貿易主體進出規則、貿易客體進出規則、貿易活動行為規則等。
2.加強市場管理。主要通過國家指定的執法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標準化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物價管理部門、食品衛生部門、防疫檢驗部門等,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規範管理,打擊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
原則
(一)市場、流通、商業統一的原則
市場是貿易活動所依附的客觀環境;流通是商品從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的轉移過程;商業是貿易主題存在的形式。它們互相依存、互為條件、互相制約,構成商品經濟的基礎。三者協調和統一,是商品暢通、市場繁榮的基本保證。
(二)內貿和外貿統一的原則
市場經濟是一種有序、可控而又充分自由競爭的經濟,但市場經濟也不是萬能的,仍需要通過巨觀調節,加以平衡和協調。現代貿易管理不是用一種機製取代另一種機制,而是充分發揮兩個機制的優勢,實現兩個機制的有機配合。
手段
(一)經濟手段
貿易巨觀調控的經濟手段很多,主要包括經濟槓桿、物質手段、經濟政策三方面。
2.物質手段。主要包括國家商品儲備和市場調節基金。我國有專門進行糧食儲備的機構和設施,除糧食儲備外,棉花、食糖、鋼鐵、石油等商品也都在一定時期內實行過國家儲備。國家糧食儲備,對貿易運行巨觀調控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力量。市場調節基金主要是通過對生產者補貼或對經營者補貼的方式,增加商品有效供給,防止或降低價格波動可能帶來的社會經濟影響。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具有權威性、規範性、強制性、穩定性的特點,運用法律手段能較好地處理貿易活動中具有共性的、大量反覆出現的貿易糾紛,限制和糾正偏離巨觀目標的越軌行為,懲治破壞巨觀目標、擾亂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
(三)行政手段
範圍
2.從被調控的貿易主體的行為來看,包括:商品的買賣行為;附屬商品的買賣行為,如包裝、分類、修補等;商品流通中有關的輔助行為,如物流、倉儲、擔保、信託、經紀、代辦、廣告等;服務和勞務性行為,如旅館和娛樂場、飲食、出版、印刷、攝影等;海商行為,如船舶買賣、租賃、海上運輸等;其他商業行為。
層次
貿易巨觀調控層次從貿易巨觀調控的主體看,對貿易的巨觀調控分三個層次:
1.第一層次是國家立法機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立法機構通過制定商業法規體系,約束貿易行為,實現對貿易的巨觀調控。國家立法機構制定的商業法律規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關於商業組織、貿易公司的成立、變更和終止的法律制度。
(3)關於商業組織和商人商品經營和商業勞務經營範圍及商業行為的法律制度。
(7)關於反壟斷和開展競爭的法律制度。
(11)關於商業法的實施與監督保障體系、違反商業法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12)其他相關法規體系。
2.第二層次是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包括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和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對貿易活動的調控。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商務部、海關總署、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等。其主要相關職能是:
①制定全國性和地區性貿易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計畫;
②制定貿易方針、政策、行政法規與制度,並監督執行;
③協調地區、部門、行業、企業及不同省份之間的發展計畫和經濟關係;
⑥引導行業協會;
⑦監督和檢查商品質量、價格等,保護消費者利益;
⑧調節貿易活動比例,控制貿易活動的社會主義方向;
⑨管理國有貿易資產;
⑩引導和控制對外貿易活動等。
①協助規劃,協助政府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方向、行業結構、行業布點的建議,及時宣傳貿易政策、貿易法規。
②媒介聯繫,促進地區之間、工商之間、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的經營活動,協調企業調劑商品餘缺,推動貿易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④統計匯總,負責本行業經營情況的全面統計,定期上報給政府有關部門,為政府制定巨觀調控政策提供依據。
⑦組織交流,組織交流行業經營與管理經驗,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診斷與指導,提高總體貿易經濟活動水平;同時承辦行業性商品交易會、展銷會、博覽會等,為繁榮本行業貿易活動服務。
⑧承辦政府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為民第十四章貿易巨觀調控間社團的橋樑紐帶作用。